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16
局属各处室、单位:
为进一步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我局制定了《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7年11月16日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7〕83号),扎实有效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 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各执法单位(以局名义执法的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下属单位)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各处室、单位有效履行职责,进一步推进“放管服”, 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提高我局行政执法水平。
二、工作任务
(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具体办法,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审查机制、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加强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公示局机关和局属执法机构的名称、具体职责、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主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执法事项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等;公示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监督检查等职权范围。
3.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佩戴执法标志或者主动亮明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并告知说明执法事由、依据及权利义务等内容;服务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员岗位信息。
4.推动行政执法事后公示。 按规定公示“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行政执法决定以及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
5.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在网站设立“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利用现有行政执法平台和行政处罚网上服务大厅系统,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二)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修订完善制度。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具体规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各类执法活动的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2.规范文字记录。根据行政执法的种类、性质及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制作,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按照有关部门拟定的各类执法文书标准文本和电子信息格式,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启动、调查、决定、送达等各个环节,确保执法活动全过程有执法文书记录。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
3.推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文书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音像记录,必要时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4.规范执法装备配备使用管理。根据有关标准和程序配备执法装备。制定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规则,详细规定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执法记录仪等设备的使用、管理。规范开展录音、录相、照相、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工作,并做好音频、视频记录的制作、归档和保存,保证音像记录质量,提高视听资料证明效力。
5.加强执法全过程记录结果运用。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执法全过程记录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三)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
1.制定完善法制审核制度。依据省、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要求,制定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2.落实法制审核主体,加强审核人员力量。明确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体为局 法规处。按要求配备或明确1-2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确保法制审核人员数量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实施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3.确定审核范围。
结合我局实际,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结合执法类别、违法情节、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
4.制定法制审核流程。根据执法工作实际,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以及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解决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事项,全面规范法制审核行为。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处室(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法治政府中的重要作用,把三项制度的推行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市海洋与渔业局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三项制度推行过程中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二)强化统筹衔接。将推行三项制度与深化机关作风建设、推进“放管服”改革、“双随机、一公开”等重点工作相结合,与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等政府法治建设的重点任务相结合,充分利用权责清单、行政执法平台、政务服务平台等工作成果,探索创新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推进三项制度。
(三)加强工作调度。市海洋与渔业局各具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能的处室(单位)是推行落实三项制度的主体,要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安排专人负责抓好该项工作,确保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规范实施。政策法规处要加强工作调度,对于三项制度推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会同有关处室(单位)研究解决。对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要加强与市政府法制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三项制度扎实推行,顺利实施。
附件:1.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2.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附件1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青岛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结果等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协同推进。局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公示的日常管理工作。信息中心负责对局门户网站的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局各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审批处及其他业务处室)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提供并审核发布依法应当公示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各执法部门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因行政执法依据变更或者执法机关职能调整等原因,应当自相关内容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更新公示。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
(一)执法主体和人员。公示局机关和局属执法机构的名称、具体职责、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主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执法事项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等;
(三)执法权限。公示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监督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局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明确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等具体程序,公示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其他需要事前公开的。
第七条 执法主体和人员、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事前公内容,由局办公室牵头,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编制及梳理,经市法制办审核备案,通过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中公示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佩戴执法标志或者主动亮明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并告知说明执法事由、依据及权利义务等内容;
(二)服务窗口明示工作人员岗位信息;
(三)集中办公的场所及联系方式、办事指南及示范文本、执法流程图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信息。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示内容:
(一)“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行政执法决定以及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
(二)行政执法结果包括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第十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局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双随机”抽查结果,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向社会公示: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二)行政执法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公开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一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二是局门户网站专栏;三是行政执法平台;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介。利用局信息简报、文件、省市主流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专项执法行动、法制宣传等方式,公示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办公场所。在局审批大厅服务窗口、机关及行政执法基地等办公场所的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咨询台、公告牌等,公示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五)其他公示公开渠道。
第十三条 执法决定被有效司法文书确认违法、被撤销的,应当及时撤销原信息,并说明理由。发现公示的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更正不准确的行政执法信息,经审查属实的应当及时更正。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对出现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弄虚作假、泄密等问题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及《青岛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是指我局执法支队、行政审批处及其他业务处室(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在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须经所属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均应进行法制审核。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等。
第五条 本规定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第六条 本规定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一)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涉案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七条 本规定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是指: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许可;
(二)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
(三)不予行政许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八条 执法机构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调查终结、拟定处理决定后,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将有关材料报其主管领导同意后送审;应当提交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集体讨论前送审。
需要征求局内其他业务处室、单位或者其他部门意见的,执法机构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
对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有异议的,由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会同法制机构协商确定。
第九条 执法机构履行完有关执法程序,拟定出行政执法决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前,应当将案件全部材料送法制机构审核。
第十条 执法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或意见及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应包括基本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含行政自由裁量基准)、执法人员资格、调查取证等情况;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鉴定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机构及时补充。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主要查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法制审核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5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违法事实是否成立、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完整;
(四)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
(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六)执法的程序是否合法、完整;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和执法机构的办案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法制机构要积极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组织法律顾问协助进行研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中的作用。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对送审材料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以下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或建议,并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送审材料退还并予以登记:
(一)对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的,出具同意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六)对需要补充或重新调查有关证据、补正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的,提出具体审核建议;
(七)其他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法制机构经审核发现问题的,应将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发回承办机构修改补正,承办机构修改补正后应重新送法制机构再次审核;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说明理由,并将案件材料与法制审核意见提交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经法制机构审核通过后,应按程序提交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执法机构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需要备案的按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