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公布我局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公布我局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12

各有关处室、单位:

  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66号)、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全面完成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青法制〔2018〕44号)要求,我局对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形成了《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证明事项清单》,现予以公布。

       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法律、法规相关事项调整和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证明事项清单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8年9月28日

  

    附件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主项项目名称(证明用途事由)

  证明材料

  名称

  设定依据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实施状态

  序号

  内容

  设定文件名称

  设定文件文号

  效力层级

  设定文件条款内容

  1

  渔业船员证书申办

  1

  渔业船员健康状况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国务院令第494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渔业船员的管理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6周岁;

  (二)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见附件2);

  (三)经过基本安全培训。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者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考试或考核,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自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渔业普通船员证书。

  第八条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下一级相应职务船员证书;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船舶长度不足12米或者主机总功率不足50千瓦渔业船舶的职务船员,年龄资格上限可由发证机关根据申请者身体健康状况适当放宽;

  (三)符合任职岗位健康条件要求;

  (四)具备相应的任职资历条件(见附件3),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五)完成相应的职务船员培训,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驾驶和轮机人员,还应当接受远洋渔业专项培训。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者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考试或考核,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自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相应的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乡级以上医院

  保留



  2

  渔业船员培训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国务院令第494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渔业船员的管理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6周岁;

  (二)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见附件2);

  (三)经过基本安全培训。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者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考试或考核,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自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渔业普通船员证书。

  第八条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下一级相应职务船员证书;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船舶长度不足12米或者主机总功率不足50千瓦渔业船舶的职务船员,年龄资格上限可由发证机关根据申请者身体健康状况适当放宽;

  (三)符合任职岗位健康条件要求;

  (四)具备相应的任职资历条件(见附件3),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五)完成相应的职务船员培训,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驾驶和轮机人员,还应当接受远洋渔业专项培训。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者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考试或考核,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自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相应的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具有培训资质的学校

  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