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公布我局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12
各有关处室、单位:
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66号)、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全面完成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青法制〔2018〕44号)要求,我局对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形成了《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证明事项清单》,现予以公布。
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法律、法规相关事项调整和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证明事项清单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8年9月28日
附件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主项项目名称(证明用途事由) | 证明材料 名称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实施状态 | ||||
序号 | 内容 | 设定文件名称 | 设定文件文号 | 效力层级 | 设定文件条款内容 | |||||
1 | 渔业船员证书申办 | 1 | 渔业船员健康状况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 国务院令第494号 | 行政法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渔业船员的管理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6周岁; (二)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见附件2); (三)经过基本安全培训。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者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考试或考核,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自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渔业普通船员证书。 第八条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下一级相应职务船员证书;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船舶长度不足12米或者主机总功率不足50千瓦渔业船舶的职务船员,年龄资格上限可由发证机关根据申请者身体健康状况适当放宽; (三)符合任职岗位健康条件要求; (四)具备相应的任职资历条件(见附件3),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五)完成相应的职务船员培训,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驾驶和轮机人员,还应当接受远洋渔业专项培训。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者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考试或考核,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自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相应的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 乡级以上医院 | 保留 |
2 | 渔业船员培训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 国务院令第494号 | 行政法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渔业船员的管理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6周岁; (二)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见附件2); (三)经过基本安全培训。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者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考试或考核,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自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渔业普通船员证书。 第八条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下一级相应职务船员证书;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船舶长度不足12米或者主机总功率不足50千瓦渔业船舶的职务船员,年龄资格上限可由发证机关根据申请者身体健康状况适当放宽; (三)符合任职岗位健康条件要求; (四)具备相应的任职资历条件(见附件3),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五)完成相应的职务船员培训,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驾驶和轮机人员,还应当接受远洋渔业专项培训。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者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考试或考核,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自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相应的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 具有培训资质的学校 | 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