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18”青岛市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11
沿海各区市海洋与渔业局、各有关处(室)单位:
为强化渔政执法管理,规范渔业生产秩序,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 “中国渔政亮剑2018”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18〕4号)、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18”山东省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海渔函〔2018〕82号)部署要求,我局制定了《“中国渔政亮剑2018”青岛市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8年4月9日
“中国渔政亮剑2018”青岛市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为加强我市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渔业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进一步规范渔业生产秩序,严厉打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农业部、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的部署要求,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中国渔政亮剑2018”青岛市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为确保行动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适应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对渔政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践行乡村振兴战略和省委省政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部署,以保障渔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为引领,以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契机,以整治对渔业资源环境破坏大、社会反映强烈的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突出关键领域,强化问题导向,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渔区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保护渔民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树立新时代中国渔政良好形象。
二、行动目标
全面落实我省海洋及内陆水域休渔禁渔、海洋渔船“双控”、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等重要渔业资源养护制度。巩固完善沿海渔业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强化渔政与公安、边防、海警、工商、食药监等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建设。推进依法治渔,强化联动执法,严厉打击渔业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办涉渔案件,保护渔业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为青岛蓝色经济区建设保驾护航。
三、组织领导
(一)“中国渔政亮剑2018”青岛市系列专项执法行动由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统一领导,青岛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支队”)组织协调并开展督导检查,有关区、市海洋与渔业局及所属渔业执法机构具体落实。
(二)成立“中国渔政亮剑2018”青岛市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指挥部,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王晓训任指挥长,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张永举任副指挥长,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曲学宗、副支队长陈大河、渔政处处长王法庆、船检处处长宓风波和沿海各区市海洋与渔业局分管局长任成员。行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支队。
四、行动任务
(一)海洋伏季休渔执法行动
1.管理目标:按照“政府领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原则,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强化执法监督,提高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切实做到“船进港、网封存、人上岸、证集中”,保障渔港渔船安全,确保我省海洋伏季休渔秩序稳定。
2.管理措施
(1)严格执行船籍港管理制度。所有应休渔船必须在5月1日12时前返回船籍港停靠休渔,外省市籍渔船不得在我市港口停靠。
(2)严格执行转港审批制度。休渔渔船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因避风等安全原因由区市海洋与渔业局统一安排变更停泊地点的,不安全因素消除后,应立即返回原停泊地点。严格执行渔船坞修相关规定,未经审批私自转港的,按照违规论处。
(3)严格执行渔政执法协作制度。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要严格执行执法协作制度,整合执法力量,强化源头管控,加大海陆执法检查力度,组织开展交叉执法、联合执法,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交界水域、异地坞修渔船、重要渔场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伏休违规捕捞行为。
(4)严格执行海查陆处制度。对海上查获的涉嫌违法违规渔船要严格执行“海查陆处”有关规定,押回指定港口集中扣押,不得擅自在海上处罚后放行。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将违规渔船扣押回港时,可视现场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并保存完整的证据资料,待回港后对违规渔船依法处罚。凡擅自在海上处罚并放行的,将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5)严格执行船厂巡查制度。各级渔船检验机构要加强渔船修造厂(点)监管,联合经信、工商等部门定期对辖区内船厂开展执法巡查。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制造、改造、购置船舶用于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涉渔“三无”船舶处理,对相关造船厂(点)予以处罚。未取得转港批准手续非法坞修的渔船,按照私自离港处理。
(6)严格执行统一处罚标准。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要加大对违法违规渔船的查处力度,严格执行统一的处罚标准和渔业生产成本补贴扣减比例。要强化行刑衔接,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公安(边防)或海警部门依法处理,提高执法震慑力。凡擅自变更处罚标准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7)严格执行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因伏休违法违规被查处两次及以上的、暴力抗拒执法检查等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渔船,全省予以通报,3年内不予办理过户手续并取消涉外入渔申请资格,扣除当年度全部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3.责任分工
市局负责伏季休渔相关政策的制定,负责本市休渔秩序和伏休渔船的管控工作,根据全市管理情况,定期派出督导组对全市伏季休渔和执法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督察。
市支队负责伏季休渔管理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督导辖区内伏休管理工作,组织辖区管理力量开展交叉、联合执法行动。
各区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辖区休渔秩序和伏休渔船的管控工作,联合辖区内公安(边防)、海警、工商、经信、市场、城管等力量,加强近岸水域、渔港码头、船厂、水产品市场(加工企业)、水产品运输车辆、沿海加油点(船、站)的监督检查,配合省、市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
4.承担单位:各区市海洋与渔业局、各有关处(室)单位。
(二)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行动
1.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辖区负责”以及“坚决果断、全面彻底”的原则,以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契机,拆解一批涉渔“三无”船舶,办理一批典型案件,打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在巩固前期涉渔非法船舶整治成果的基础上,坚持常态化执法检查,严格落实各项管控措施,保持对涉渔“三无”船舶的严打严控高压态势。扎实推进“依港管船”,实施渔船组织化管理,加强渔民的教育管理,加大对渔船修造企业的检查监管力度,形成“港、船、人、企”规范化管理的长效机制。
2.管理措施
(1)大力开展海陆清查执法行动。渔业部门要协调海警部门开展海上联合执法行动,打击海上违规渔船和违规行为。对船证信息不符、存在故意假冒船名号牌、无法确认身份的渔船,一律押回港口依法处理。渔业部门要充分利用渔船动态监控系统、渔港视频监控、近海雷达等信息化手段,严密监控渔港、船厂,对无法识别的嫌疑渔船及时进行查处。
(2)严肃查办一批典型案例。对拒绝、阻碍或暴力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执法办案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置。各地要组织查办一批涉渔“三无”船舶违法生产、渔港违规为涉渔“三无”船舶服务、船厂违规修造涉渔“三无”船舶的典型案例,有效震慑涉渔“三无”船舶和非法利益链条的违规行为。
(3)深化清理整治内容。各地在巩固前期整治成果的基础上,彻底解决历史遗留的非法渔船问题。重点对养殖区清理后证书被注销的养殖船、以前边防编号管理的渔船、地方发证的渔船和其他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非法船舶,以及渔港、海湾、河道及附近停泊的长期不动的无主船、僵尸船、非法改装船等涉渔船舶,全部排查登记纳入清理整治范围。
3.督导检查:省厅将联合有关部门派出督察组,赴沿海各地督导清理取缔工作,重点检查党委政府牵头、多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运行情况以及清理取缔成效。各单位要做好各项迎检工作。
4.承担单位:各区市海洋与渔业局、各有关处(室)单位。
(三)违规渔具渔法清理整治行动
1.工作目标
完善与公安(边防)海警、工商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联动机制,严格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严厉打击普遍性、群体性、大范围使用“绝户网”等违规渔具的非法捕捞行为,对依法依规没收的违规渔具集中销毁,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布一起,震慑一方”,确保查处率100%,为进一步完善违规渔具和禁用渔具管控长效机制,维护渔业生产秩序稳定,保护渔业资源夯实基础。
2.管理措施
(1)港口检查。依托渔港、码头等船舶停泊点集中开展“绝户网”等违规渔具、幼鱼比例的执法检查,对装载禁用渔具或网目尺寸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其限期更换,对拒不更换使用违规网具的、幼鱼比例不符合规定的,依法处罚。特别要加强伏季休渔期间停港休渔渔船渔具执法检查。
(2)市场检查。联合工商等部门排查网具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对生产、经营禁用渔具的,依法处罚。
(3)管辖水域检查。在全省管辖水域内强化现场执法,重点对禁用网具和网目尺寸严重偏离国家规定标准的渔具,以及拖网、帆张网加装衬网或使用密眼囊网等进行重点打击、查处,对幼鱼比例不符合规定的,依法查处。
(4)集中销毁:对没收的违规渔具集中公开销毁,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传递打击违规渔具的坚定决心,形成震慑。
3.督导检查:组织开展督导检查、交叉互检,督办重大违法违规案件。
4.承担单位:各区市海洋与渔业局、各有关处(室)单位。
(四)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执法行动
1.查处非法捕捞
(1)执法检查:对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捞行为进行查处,打击各种违法违规捕捞行为。
(2)交叉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进行交叉检查,重点检查保护区违法违规捕捞案件查处情况、资源保护情况。
2.查处违规工程
(1)自查整改:对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违规工程进行全面自查,重点自查未经评审擅自开工、补偿资金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并按照保护区管理要求,自行整改到位。
(2)交叉检查: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违规工程情况进行交叉检查,查处保护区内违法涉渔工程,遏制非法开发建设等危害水生生物的行为。
3.承担单位: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区市海洋与渔业局、各有关处(室)单位。
(五)近海养殖水域滩涂环境整治执法行动
1.工作目标
以规范近海水域滩涂养殖生产秩序、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采取宣传、整治、处罚相结合的手段,进一步强化执法监控的力度,摸清主要养殖品种质量安全隐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高养殖单位、业户持证生产、规范用药意识,督促养殖单位和业户健全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等制度,开展健康养殖,进一步优化我省近海养殖水域滩涂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
2.具体措施
(1)全面开展沿海养殖水域滩涂环境综合执法整治,重点检查水产养殖相关证件是否完备、有效,依法整治非法养殖,对超过许可范围的养殖进行查处。
(2)加大水产品养殖和育苗企业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情况,检查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是否完备,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药残抽检案件进行查处。
3.承担单位:各区市海洋与渔业局、各有关处(室)单位。
(六)海洋渔船规范管理执法行动
1.工作目标
全面整治海洋异地挂靠、“脱检”、“船证不符”渔船,规范渔船标识管理,强化海洋渔船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提高我省海洋渔船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2.具体措施
(1)异地挂靠海洋渔船整治
排查登记阶段。各地采取自愿申报和摸底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船舶所有人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与船舶登记所在地不一致,以及船舶所有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企业注册地为非沿海县(市)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船舶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与企业注册地不一致等情况,进行摸底排查、登记造册。
集中处置阶段。对查实的异地挂靠渔船,由船籍港所在地渔业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尽快办理过户手续,明确监管责任。对有涉外生产能力的异地挂靠渔船进行重点整治。
(2)“脱检”海洋渔船整治
通过海陆联合执法检查,对未按规定进行船舶检验的渔船进行整治。对已报废、灭失、转为非渔业船舶或外籍的,依法公告并注销其检验证书。对仍在营运作业的,依法责令停航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不检的,依法处罚。
(3)“船证不符”渔船整治
集中开展专项执法,重点对套用原船证书制造或购置渔船、擅自变更渔船主尺度、擅自更换主机甚至扩大主机功率等进行专项整治,依法责令整改、处罚。利用国家启动开发的“船证不符”整治平台操作系统进行渔船数据集中清理维护。
(4)海洋渔船标识整治
海陆联动,开展海洋渔船标识专项整治,检查渔船持有的证件、船上电子标识、船名号是否相符,船名号是否按照规定刷写、焊接、制作安装。对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整改,对假号、套号、涂改船名号及渔船标识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5)海洋渔船安全整治
加强安全监管执法,依法查处船员无证上岗、渔船救生和消防设备、通信导航设备不齐等违规行为,确保渔船安全适航。对不符合适航安全规定的渔船,责令限期整改。未整改到位的,禁止离港,并依法处置。
3.承担单位:各区市海洋与渔业局、各有关处(室)单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市海洋与渔业局要充分认识“中国渔政亮剑2018”青岛市系列专项执法行动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并行推进各项执法任务,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分解任务,传导压力,实现责任全覆盖,确保执法成效。请各区、市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络员于4月12日前报市局执法支队。要按照时间节点,调度行动成效(附表2),6月8日、11月9日前分别报送上半年、全年工作总结(电话:58897012,传真58897008)。
(二)突出执法协作
各区市海洋与渔业局要统筹渔政、港监、船检机构执法力量,形成水陆执法闭环。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开展渔政联合执法。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推动建立完善联合执法、联合办案、异地办案机制,强化行刑衔接,提升执法效果。
(三)开展扫黑除恶
各区市海洋与渔业局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要求,主动将渔政执法工作融入本地区扫黑除恶总体安排,主动与公安部门汇报沟通、争取支持,主动将渔业领域涉黑涉恶线索向公安机关通报,配合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重点打击在使用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捕捞、组织船舶非法越境偷捕、电毒炸鱼、滩涂养殖和海洋捕捞中划地为界、渔港码头“扒皮”等行为中滋生的船霸、渔霸等涉黑涉恶势力。
(四)强化督导检查
各区市海洋与渔业局要对执法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要制定考核办法,量化考核指标,将考核结果与渔业渔政单位和个人的奖惩、评优相挂钩;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建立健全“有举必查、查实必究”的举报制度。
(五)积极宣传引导
各区市海洋与渔业局要将执法宣传摆到更加突出位置,与执法行动一起研究、一起布置,同步推进、同步落实。加强“以案释法”,特别是对重大渔业犯罪案件查处的宣传,推动涉渔犯罪案件在重点渔区进行公开宣判,强化警示作用。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发现执法行动中的热点敏感信息,正面发声,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六)强化执法保障
各区市海洋与渔业局要积极主动向同级党委政府、财政部门汇报渔政执法工作,争取支持,为执法行动提供资金保障。规范渔政执法资金使用,保证专款专用,做好渔政人员水上执法行动期间工作、生活保障。要强化党风廉政建设,杜绝“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坚决清除为涉渔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涉渔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害群之马”,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党和人民满意的过硬渔政执法队伍。
附表:1.“中国渔政亮剑2018”青岛市系列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成员、联络员名单
2.“中国渔政亮剑2018”青岛市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数据调度统计表
附表1
“中国渔政亮剑2018”青岛市系列专项执法行动
领导小组成员、联络员名单
填报单位:
人员 |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手机 | 办公电话 | ||
行动领导小组成员 | |||||||
人员 | 姓名 | 单位(具体至处室) | 职务 | 手机 | 办公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箱 |
联络员 |
注:此表格由各区市海洋与渔业局填报;
附表2-1
“中国渔政亮剑2018”青岛市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数据调度统计表
(海洋伏季休渔执法行动) (2018年 月)
调度范围:沿海区市 调度时段:5-9月,每月22日前报送本月调度项目数据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填报人: 联系方式(手机):
调度项目 | 调度数据 | |
执法力量投入 | 印发宣传材料(份) | |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 ||
出动执法车辆(车次) | ||
出动执法船艇(艘次) | ||
执法检查 | 检查渔港码头及渔船自然停靠点(个次) | |
检查渔船(艘次) | ||
检查市场(个次) | ||
检查船舶网具修造厂点(个次) | ||
海上巡查里程(海里) | ||
查办违规案件 | 查办违法违规案件(件) | |
查获涉案人员(人) | ||
移送司法处理案件(件) | ||
移送司法处理人员(人) | ||
涉案渔获物重量(公斤) | ||
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附表2-2
“中国渔政亮剑2018”青岛市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数据调度统计表
(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行动) (2018年第 季度)
调度范围:沿海区市
调度时段:4月12日、6月12日、9月22日、12月12日前分别报送第1-4季度调度项目数据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填报人: 联系方式(手机):
调度项目 | 调度数据 | ||
执法力量投入 | 印发宣传材料(份) | ||
组织开展集中公开拆解销毁活动(次) | |||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 |||
出动执法车辆(车次) | |||
出动执法船艇(艘次) | |||
执法检查 | 检查渔港码头及渔船自然停靠点(个次) | ||
检查渔船(艘次) | |||
检查船舶网具修造厂点(个次) | |||
海上巡查里程(海里) | |||
清理取缔 | 排查涉渔“三无”船舶(艘) | ||
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艘) | |||
清理取缔的涉渔“三无”船舶中 | 船长12米以上的(艘) | ||
船长12米以下的(艘) | |||
钢质的(艘) | |||
除钢质外其他材质的(艘) |
附表2-3
“中国渔政亮剑2018”青岛市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数据调度统计表
(违规渔具渔法清理整治行动) (2018年第 季度)
调度范围:沿海区市
调度时段:4月12日、6月12日、9月22日、12月12日前分别报送第1-4季度调度项目数据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填报人: 联系方式(手机):
调度项目 | 调度数据 | |
执法力量投入 | 印发宣传材料(份) | |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 ||
出动执法车辆(车次) | ||
出动执法船艇(艘次) | ||
执法检查 | 检查渔港码头及渔船自然停靠点(个次) | |
检查渔船(艘次) | ||
检查市场(个次) | ||
检查船舶网具修造厂点(个次) | ||
水上巡查里程(海里) | ||
清理整治 | 清理整治违规网具数量(张顶) | |
查办违法违规案件(件) | ||
查获涉案人员(人) | ||
移送司法处理案件(件) | ||
移送司法处理人员(人) |
附表2-4
“中国渔政亮剑2018”青岛市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数据调度统计表
(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执法行动) (2018年第 季度)
调度范围: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地区市
调度时段:4月12日、6月12日、9月22日、12月12日前分别报送第1-4季度调度项目数据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填报人: 联系方式(手机):
调度项目 | 调度数据 | |
执法力量投入 | 印发宣传材料(份) | |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 ||
出动执法车辆(车次) | ||
出动执法船艇(艘次) | ||
执法检查 | 检查渔港码头及渔船自然停靠点(个次) | |
检查渔船(艘次) | ||
水上巡查里程(海里) | ||
查办违规案件 | 查办违法违规案件总数(件) | |
其中:涉渔违规工程案件(件) | ||
查获涉案人员(人) | ||
移送司法处理案件(件) | ||
移送司法处理人员(人) | ||
涉案渔获物重量(公斤) | ||
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附表2-5
“中国渔政亮剑2018”青岛市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数据调度统计表
(近海养殖水域滩涂环境整治执法行动) (2018年第 季度)
调度范围:沿海区市
调度时段:4月12日、6月12日、9月22日、12月12日前分别报送第1-4季度调度项目数据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填报人: 联系方式(手机):
调度项目 | 调度数据 | |
执法力量投入 |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 |
出动执法车辆(车次) | ||
出动执法船艇(艘次) | ||
执法检查 | 检查水产养殖及苗种生产单位(个数) | |
检查自然保护区(个数) | ||
查办违规案件 | 查办证件不全的生产单位(个数) | |
查办超标排放的生产单位(个数) | ||
查办生产记录、用药记录不全及投入品违法违规使用的生产单位(个数) | ||
查办药残抽检等案件(件) | ||
清理非法网箱数量(个数) | ||
查获涉案人员(人) | ||
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附表2-6
“中国渔政亮剑2018”青岛市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数据调度统计表
(海洋渔船规范管理执法行动) (2018年第 季度)
调度范围:沿海区市
调度时段:4月12日、6月12日、9月22日、12月12日前分别报送第1-4季度调度项目数据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填报人: 联系方式(手机):
调度项目 | 调度数据 | ||
异地挂靠海洋渔船整治 | 检查渔船(艘次) | ||
摸排出的异地挂靠海洋渔船(艘) | |||
其中 | 国家渔船数据库中渔船(艘) | ||
非国家渔船数据库中渔船(艘) | |||
“脱检”海洋渔船整治 | 检查渔船(艘次) | ||
整治“脱检”海洋渔船(艘) | |||
“船证不符”渔船整治 | 检查渔船(艘次) | ||
整治“船证不符”渔船(艘) | |||
海洋渔船标识整治 | 检查渔船(艘次) | ||
整治标识不规范海洋渔船(艘) | |||
海洋渔船安全整治 | 检查渔船(艘次) | ||
整治存在安全隐患渔船(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