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湾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湾长制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29
沿海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工委、管委,红岛经济区工委、管委,市湾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
现将《青岛市湾长制市级会议制度》《青岛市湾长制工作市级督察督办制度》《青岛市市级湾长制部门联动工作制度》《青岛市湾长制信息报送制度》《青岛市湾长制市级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湾长制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青岛市湾长制市级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推行湾长制加强海湾管理保护的方案》工作部署,发挥会议在领导决策、工作调度、传递信息、督导落实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总湾长会议
(一)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召集人:市总湾长或市总湾长委托市副总湾长。
出席人员:市总湾长、市副总湾长、市级湾长、市湾长制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市湾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市其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区(市)级(含青岛红岛经济区,下同)总湾长等。
(二)召开频次
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总湾长同意,可增加召开次数。
(三)会议组织
会议由市总湾长提出,或由市湾长制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请市总湾长确定召开。会议由市湾长制办公室负责筹备。
(四)会议内容
研究全市海湾管理保护重大事项,拟定和审议湾长制工作中的重大措施,协调解决推行湾长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有关工作,对湾长制工作进行总结考核;经市总湾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等。
(五)会议落实
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报市总湾长或副总湾长同意后由市湾长制办公室印发。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由各市级湾长牵头组织落实,市湾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导,市湾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市其他有关部门和区(市)负责具体落实。
二、市级总湾长专题会议
(一)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召集人:市总湾长或市副总湾长。
出席人员:市总湾长或市副总湾长、市湾长制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市湾长制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市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区市级总湾长或副总湾长等。
(二)召开频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三)会议组织
会议由市总湾长或副总湾长提出,或由市湾长制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请市总湾长或副总湾长确定召开。会议由市湾长制办公室负责筹备。
(四)会议内容
贯彻落实市总湾长会议工作部署,调度湾长制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协调、督促市湾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研究湾长制推进过程中需市级层面决策和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研究制定重要规划、重要制度;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计划、考核实施细则及其他拟提交市总湾长会议审议的事项;经市总湾长或副总湾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等。
(五)会议落实
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报市总湾长或副总湾长同意后由市湾长制办公室印发。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由市湾长制办公室牵头组织落实和协调督导,市湾长制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市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市负责具体落实。
三、市级湾长会议
(一)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召集人:市级湾长。
出席人员:市级湾长,市湾长制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市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区(市)级湾长等。
(二)召开频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三)会议组织
会议由市级湾长提出;或者由有关区(市)湾长或市湾长制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请市级湾长确定。会议由有关区(市)二级湾长或市湾长制办公室筹备。
(四)会议内容
贯彻落实市总湾长会议、市总湾长专题会议工作部署;调度相应海湾湾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确定推进措施;部署相应海湾突出问题整治工作;研究确定相应海湾湾长制督导检查、工作考核及拟提交市总湾长会议、市总湾长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经市级湾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等。
(五)会议落实
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报市级湾长签字同意后由市湾长制办公室印发。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由有关区(市)级湾长或市湾长制办公室牵头组织落实和督导,市湾长制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市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市)负责落实。
四、市湾长制办公室成员会议
(一)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召集人:市湾长制办公室主任。
出席人员:市湾长制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有关成员。
(二)召开频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三)会议组织
会议由市级总湾长、副总湾长、市级湾长安排召开;或者由市湾长制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请市湾长制办公室主任确定召开。会议由市湾长制办公室筹备。
(四)会议内容
贯彻落实市总湾长、副市总湾长、市级湾长工作部署;调度湾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湾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研究确定拟提交市总湾长会议、市总湾长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等。
(五)会议落实
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报市湾长制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由市湾长制办公室印发。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由市湾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分别落实。
五、市湾长制办公室联络员会议
(一)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召集人:市湾长制办公室主任。
出席人员:市湾长制办公室主任、有关副主任、有关成员单位联络员。
(二)召开频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三)会议组织
会议由市湾长制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请市湾长制办公室主任确定召开。会议由市湾长制办公室筹备。
(四)会议内容
贯彻落实市总湾长、市副总湾长、市级湾长工作部署;协调调度湾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沟通湾长制相关信息及重要事项;讨论提出湾长制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意见和建议;研究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考核实施细则及其他拟提交市总湾长会议、市总湾长专题会议、市湾长制办公室成员会议研究的事项等。
(五)会议落实
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报市湾长制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由市湾长制办公室印发。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由市湾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分别负责落实。
青岛市湾长制工作市级督察督办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有效地推进我市湾长制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根据《青岛市推行湾长制加强海湾管理保护的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湾长制工作市级督察督办。
第三条 督察督办围绕湾长制中心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实事求是、协调配合、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督察制度
第四条 督察工作分为全面督察和专项督察。全面督察由市湾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参与。专项督察参照全面督察程序进行。其中市级海湾专项督察由市级湾长制办公室或(市级湾长委托)办公室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参与。
第五条 全面督察原则上每年一次,专项督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督察对象为区(市)级总湾长、副总湾长和湾长制办公室。
第六条 督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市总湾长、市副总湾长、市级湾长部署事项落实情况;区市级总湾长、副总湾长、湾长履职情况;区市级湾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开展情况;海湾管理和保护年度任务完成情况;湾长制实施成效等。
第七条 督察工作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登记。根据市总湾长、市副总湾长、市级湾长的批示要求和海湾管理保护工作需要,市湾长制办公室确定督察事项,报市总湾长或市副湾长同意后进行立项。
(二)拟定方案。督察立项后,根据督察事项拟定工作方案,明确督察方式、人员、任务、工作要求、完成时限等,经市湾长制办公室主任审定后,由市湾长制办公室下发督察通知。
(三)现场督察。督察人员深入现场进行督察协调,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落实要求。
(四)结果反馈。督察结束后,督察人员应及时撰写督察报告将有关情况反馈市湾长制办公室。市级专项督察情况应由市级湾长督查承办单位汇总后报市湾长制办公室备案。督察结果应及时反馈督察对象。重大事项督察情况报告,应及时呈送市总湾长、市副总湾长、市级湾长阅示。
第八条 对于督察中不能有效落实的事项,采取督办方式督促落实。
第三章 督办制度
第九条 督办按照实施主体不同,分为市湾长制办公室督办和市总湾长、市副总湾长、市级湾长督办。
第十条 市湾长制办公室督办
督办事项主要包括市总湾长、市副总湾长、市级湾长批办事项;市湾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区市级总湾长、副总湾长、湾长、湾长制办公室不能有效落实的事项等。
督办对象为市湾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区市级总湾长、副总湾长、湾长、湾长制办公室。
第十一条 市总湾长、市副总湾长、市级湾长督办
督办事项主要包括市湾长制办公室和有关成员单位不能有效督办的重大事项。
督办对象为市湾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市其他有关部门,区市级湾长、区市级总湾长、副总湾长、湾长。
第十二条 督办主要采用“督办函”的形式交办任务。市湾长制办公室“督办函”由市湾长制办公室主任签发;市总湾长、市副总湾长、市级湾长“督办函”按程序分别报请市总湾长、市副总湾长、市级湾长签发。“督办函”应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和办理期限等。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接到“督办函”后,应按照督办要求按时完成督办任务。对涉及多个单位、内容复杂、职责交叉的事项,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协办单位积极主动配合。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主办单位负责协调;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协调的,主办单位应当根据督办主体,分别报请市湾长制办公室或市级湾长进行协调。
第十四条 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单位或主办单位应当以及时将办理情况向市湾长制办公室或者有关单位进行书面反馈。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督办任务的,承办单位或主办单位要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五条 督办任务完成后,市湾长制办公室或应当及时收集、整理督办事项有关资料,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督察督办工作落实情况作为湾长制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对特别重要事项或久拖未决的问题,必要时联合有关部门进行督察督办,并提出责任追究和处理建议。
青岛市市级湾长制部门联动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部门间的联系沟通和协调配合,有效推动湾长制各项工作,按照《青岛市推行湾长制加强海湾管理保护的方案》关于“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海湾管理保护工作”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有关部门在湾长制规划统筹、信息共享、工作检查、联合执法等方面的工作联动。
第三条 工作原则和要求。按照“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有序、务实高效”的原则,市湾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市其他有关部门在明确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加强沟通联系和协调配合,在处理跨部门重要事项时,加强横向联动,按照部门职责权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同推进湾长制工作。
第四条 工作机制。市湾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湾长制各项工作,协助市有关部门之间加强协调联动;市有关部门、单位围绕湾长制中心工作,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合力推动任务落实;最终建立权责一致、规范有序、运行高效的部门联动推进机制,推动湾长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规划统筹
第五条 市湾长制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综合规划、实施方案等,充分发挥统筹指导作用,协调和引导各部门将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第六条 各有关牵头部门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加强联系联动,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达到预期成效。
第三章 信息共享
第七条 及时互通有关涉湾基础地理信息、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情况;工业污染源排放、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城镇生活污水、城市黑臭水体、船舶港口污染情况;其他与湾长制工作相关的资料等。
第八条 湾长制工作相关的涉密信息、有偿服务信息等,市有关部门应在市湾长制办公室的工作框架下,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优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流,做到涉密信息仅供湾长制工作内部使用,有偿服务信息尽量无偿化。
第九条 加强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海洋与渔业、林业、环保等多部门软硬件数据的统一联网,打通信息瓶颈,做到数据互通、资源共享,实现对海湾水域、湿地等的远程监视、监测和监控,提高海湾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四章 联合检查
第十条 根据工作安排,由市湾长制办公室统一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参加,分组开展湾长制工作检查。检查原则上每季度1次,可结合工作督察同步进行。
第十一条 检查结束后,市湾长制办公室应及时将检查结果和发现的问题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督促有关区、市做好问题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反馈市湾长制办公室。
第五章 联合执法
第十二条 日常执法联动。海事、海监、渔政、水政、城市管理、环保、公安等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及本部门管辖权限以外的海洋违法案件和线索时,应及时告知或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并积极协助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有关部门在执法中遇到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时,公安部门应及时依法处置。
第十三条 专项联合执法。根据工作需要,在市湾长制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海事、海监、渔政、水政、城市管理、环保、公安等相关部门执法人员,针对海湾违法行为多发、频发的地区或领域进行联合执法,集中时间、集中执法力量联合开展专项治理或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依法维护管理秩序。
第十四条 跨区联合执法
针对跨行政区域的海湾,在市湾长制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定期组织有关区、市开展跨区联合专项执法,集中时间、力量严厉打击涉海违法行为,强化对海湾的管理保护。
青岛市湾长制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湾长制工作动态,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湾长制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青岛市推行湾长制加强海湾管理保护的方案》关于“建立信息报送制度”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专报信息、通报信息、政务简报信息、网络平台信息和工作报告。
第三条 报送信息要求
(一)及时高效。第一时间反映湾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和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做到重要信息不迟报、不漏报、不误报。
(二)准确精炼。文字表述应简明扼要、概括性强,内容要有理有据,有关数据应认真核实。
(三)真实可靠。所报信息应实事求是,做到成绩不浮夸,问题不隐瞒。
第二章 专报信息
第四条 专报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市总湾长、市副总湾长、市级湾长批办事项;湾长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需要协调的跨区市、跨部门的重大问题;创新性、经验性、苗头性、问题性、建议性等方面的重要信息;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湾长制热点舆情及处置情况等。
第五条 专报信息实行一事一报,由市湾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或沿海区(市)湾长制办公室负责报送。
第六条 市湾长制办公室负责对专报信息进行编辑、审核、校对,经市湾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报市总湾长、市副总湾长和市级湾长。
第三章 通报信息
第七条 通报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市总湾长、市副总湾长、市级湾长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湾长制年度工作任务、重点工作推进情况;重点督办事项处理进度和完成情况;激励、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等。
第八条 通报信息由市湾长制办公室进行编辑、审核、校对,由市湾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签发后发布。涉及激励、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等重大事项需提交市总湾长会议研究确定。
第九条 通报信息的发送范围包括市总湾长、市副总湾长、市级湾长,市湾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区(市)级总湾长、副总湾长、湾长,沿海区市河长制办公室。
第四章 政务简报信息
第十条 政务简报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湾长制工作动态、工作总署;各地、各单位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工作创新等。
第十一条 政务简报信息由市湾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或沿海区市湾长制办公室负责报送,市湾长制办公室负责编辑、审核、校对,由市湾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签发后对外发送。
第十二条 政务简报信息的发送范围主要包括国家海洋局湾长制试点办公室,市总湾长、市副总湾长、市级湾长,市湾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区(市)级总湾长、副总湾长、湾长,沿海区市河长制办公室。
第五章 网络平台信息
第十三条 网络平台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湾长制工作动态、工作成效、社会各界关心的热点舆论等。
第十四条 网络平台信息由市湾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或沿海区(市)湾长制办公室负责报送,市湾长制办公室负责编辑、审核、校对,经市湾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审定后由专人进行发布。
第十五条 网络平台信息面向社会进行公开发布。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六章 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湾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年度工作落实情况,市总湾长、市副总湾长、市级湾长部署事项落实情况等。
第十七条 工作报告由市湾长制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沿海区(市)湾长制办公室负责报送。
第十八条 市湾长制23项重点任务牵头部门、沿海区(市)湾长制办公室每季度末月25日前向市湾长制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年度工作落实情况。市总湾长、市副总湾长、市级湾长部署事项落实情况根据要求按时报送。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沿海区市湾长制办公室要定期调度相应海湾的湾长制工作情况,并及时报市湾长制办公室。沿海,区市湾长制办公室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4条,重大事项、重要信息随时报送。
第二十条 市湾长制办公室定期统计、通报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并纳入湾长制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因不认真履行信息报送职责,导致严重影响湾长制工作开展、造成重大舆情事故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青岛市湾长制市级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湾长制市级验收工作,确保2018年2月底前全面实行湾长制,根据《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全面推行湾长制加强海湾管理保护的方案>的通知》(青厅字〔2017〕33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沿海区市(含红岛经济区,下同)级湾长制建立情况进行的市级验收。
第三条 验收主体和验收对象
市湾长制办公室是湾长制市级验收的实施主体;沿海区市湾长制办公室作为验收对象,应根据验收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四条 验收内容
主要是按照时间节点对湾长制建立情况进行验收。包括实施方案的出台、组织体系的建立、责任落实、工作制度的制定、考核问责与激励机制的建立、督导检查、培训宣传等。
第五条 评分方法
1.验收进行量化赋分,实行百分制,80分(含)以上为通过验收(验收赋分标准见附件)。
2.验收总得分由对区市级重点检查得分和对镇(街道)随机抽查得分两部分组成。其中对区市级重点检查得分占总得分的70%;每个区市随机抽取2个镇(街道)作为抽查对象进行单独赋分,其算术平均分为镇(街道)抽查得分,占总得分的30%。
3.2017年12月底前,沿海区市党委、政府未出台实施方案(或工作方案),湾长体系未建立的;2018年2月底前,各区市党委、政府未出台区市级相关制度和考核办法的,镇(街道)党委、政府未出台实施方案(或工作方案)及相关制度的,验收定为不合格。
4.设置鼓励性加分项目。对于落实海湾保护管理专项经费;设立湾长制民间(义务)监督员、建立志愿者服务队的,经认定可酌情加分。
第六条 验收程序
1.各区市湾长制建立情况自查自验完成后,由各区市湾长制办公室向市湾长制办公室提出市级验收申请。
2.市湾长制办公室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验收组,进行实地验收。
3.实地验收前一天,由验收组随机抽取2个镇(街道)作为抽查对象,提前通知各区市湾长制办公室做好准备工作。
4.验收组通过召开验收会议的方式进行验收。会议由验收组组长主持,验收组全体成员和区市级湾长制办公室有关人员参加。主要包括以下流程:
(1)听取汇报。区市级湾长制办公室汇报湾长制建立情况。
(2)查验资料。验收组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查阅、核实有关资料。
(3)质询。验收组成员就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向区市级湾长制办公室有关人员进行问询。
(4)讨论、赋分。验收组根据资料查验及质询等情况,对照验收标准进行赋分。
(5)情况反馈。验收组组长反馈存在的问题。
5.验收结束后,验收组应及时将验收报告和评分表报市湾长制办公室,由市湾长制办公室通报验收结果,并上报市总湾长、市副总湾长和市级湾长。
第七条 时间安排
2018年2月20日前,各区市湾长制建立情况完成自查自验并申报市级验收;3月10日前,完成市级验收。
第八条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各区市要及时进行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未通过验收的区市,应在验收结果通报后3个工作日内,由区市级湾长制办公室向市湾长制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由区市总湾长向市总湾长(或市副总湾长)作出说明。
附件:青岛市湾长制市级验收赋分标准
青岛市湾长制市级验收赋分标准
序号 | 验收项目 | 分值 | 验收内容 | 标 准 | 应提供的文件材料及相关说明 |
1 | 湾长制实施方案制定出台和执行情况 | 25 | 实施方案制定出台及实施情况;市委、市政府关于湾长制工作的决策部署、相关文件的传达和贯彻落实情况。 | 1、以发文时间为准,12月底前区市级出台实施方案(或工作方案), 2月底前镇(街道)级出台实施方案(或工作方案)(5分)。按规定时间出台得满分,未按规定时间出台的,按验收不合格处理。 | 各级党委、政府出台方案的正式文件。 |
2、实施方案中应包含优化海湾资源科学配置和管理、加强海湾污染防治、加强海湾生态整治修复、加强海湾执法监管四大任务(8分)。每缺少一项扣2分,8分扣完为止。 | |||||
3、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相关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6分)。相关文件传达缺失一项扣1分,4分扣完为止。 | 贯彻落实的相关文件、通知等。 | ||||
4、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分工(6分)。未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扣分4分;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未明确分工扣2分。 | 下发工作计划的正式文件。 | ||||
2 | 组织体系建立和责任落实情况 | 25 | 湾长设置情况;建立湾长制办公室工作机制情况;湾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责任落实情况;湾长公示情况。 | 1、以发文时间为准,12月底前明确区市、镇(街道)湾长体系(2分)。按规定时间建立得满分,未按规定时间建立的,按验收不合格处理。 | 公布湾长体系的正式文件;正式发布的海湾分级名录。 |
2、总湾长、副总湾长、湾长及辖区内海湾、分段湾长设置及责任落实情况(4分)。每发现一处未按要求落实相应湾长的,扣1分,湾长职责未明确的扣1分,4分扣完为止。 | |||||
3、海湾分级名录确定情况(4分)。实现辖区内海湾全覆盖,不扣分;每发现一处海湾缺失扣1分,4分扣完为止。 | |||||
4、建立湾长制办公室工作机制的情况(4分)。尚未建立湾长制办公室工作机制的,扣4分;建立了湾长制办公室但尚未明确工作人员的,扣2分;湾长制办公室无办公场地、未配备办公设施的,扣2分。 | 湾长制办公室设立的正式文件;湾长制办公室人员组成文件;照片资料。 | ||||
5、湾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落实及责任明确情况(4分)。未落实成员单位的扣4分;落实了成员单位但未明确相应职责的扣2分。 | 以相关正式文件为准。 | ||||
6、湾长制工作人员落实情况(3分)。全部落实管护人员、明晰工作职责。未全部落实不得分,未明晰职责扣2分。 | 落实湾长制工作人员的正式文件;名单。 | ||||
7、湾长公示牌设置情况(4分)。按照湾长公示牌规范设置指导意见的要求,规范设置湾长公示牌并加强管理维护。未设立湾长公示牌的,扣4分;公示牌设置数量不够、公示牌要素不全、监督电话不通、管护不到位等发现一处扣1分,4分扣完为止。 | 湾长公示牌设置的档案台账、照片资料。 | ||||
3 | 工作制度制定出台情况 | 20 | 湾长会议、部门联动、信息报送、督察督办、验收等制度的建立与规范情况。 | 1、以发文时间为准,1月底前出台区市级和2月底前出台镇(街道)工作制度(5分)。按规定时间出台的,得满分,未按规定时间出台的,按验收不合格处理。 | 正式公布的制度文件。 |
2、湾长会议制度内容的完整性(3分)。湾长会议制度应明确湾长会议分类、会议的召集人、出席人员、会议研究的范围及内容、会议频次、决议实施形式、会议纪要发布等关键信息。上述关键内容,每缺失一项扣1分,3分扣完为止。 | |||||
3、部门联动制度内容的全面性(3分)。湾长制部门联动制度应明确规划统筹、信息共享、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等内容。上述关键内容,每缺失一项扣1分,3分扣完为止。 | |||||
4、信息报送制度内容的全面性(3分)。湾长制信息报送制度应明确信息类别、报送主体、程序、发布范围、频次、主要内容、审核要求等关键信息,同时应满足逐层报送时间的衔接。上述关键内容及要求,每缺失一项扣1分,3分扣完为止。 | |||||
5、督察督办制度的可操作性(3分)。湾长制督察督办制度应明确督察督办的类别、主体、对象、频次、内容、程序、结果运用等可操作的关键信息。上述关键信息缺失的,每缺失一项扣1分,3分扣完为止。 | |||||
6、验收办法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3分)。验收办法应明确验收的主体、对象、内容、方式、程序、时间安排、整改落实等关键信息。上述关键信息缺失的,每缺失一项扣1分,3分扣完为止。 | |||||
4 | 考核机制的建立 | 10 | 考核办法的制定出台和可操作性情况。 | 1、以发文时间为准,2月底前出台区市级考核办法(5分)。按规定时间出台得满分,未按规定时间出台的,按验收不合格处理。 | 正式公布的考核办法。 |
2、考核办法的可操作性(5分)。考核办法应该是上级湾长对下级湾长,地方党委、政府对同级湾长制组成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的考核,内容包括考核主体、对象、内容、形式、步骤、结果运用等关键信息,同时应注意逐层考核的时间衔接。上述关键内容及要求,每缺失一项扣1分,5分扣完为止。 | |||||
5 | 督导检查 | 10 | 湾长制督导检查开展情况。 | 1、湾长制办公室应加大对湾长制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督导检查活动(6分)。督导检查每缺少一次扣1.5分,6分扣完为止。 | 以相关文件、通知、整改意见为依据。 |
2、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4分)。对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处理的,每发现1次扣1分,4分扣完为止。 | |||||
6 | 宣传培训情况 | 10 | 湾长制政策宣传及培训情况。 | 1、各区市应加大湾长制的宣传和引导力度,制定宣传计划,至少采用官方网页、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两种以上方式进行宣传引导(5分)。未制定宣传计划的,扣3分;采用两种以下方式宣传引导的,扣3分。 | 以相关文件、媒体资料等为依据。 |
2、各区市应加大湾长制培训力度,根据工作进展定期组织相关培训(5分)。未开展培训的扣5分;培训1次的扣3分;培训2次及以上的不扣分。 | 以相关通知、记录、照片、视频等为依据。 | ||||
7 | 鼓励性加分项目 | 进一步完善湾长体系。 | 1、以区市为单位设立湾长制民间(义务)监督员,建立志愿者服务队的,每设置一项加2分。 | 以相关正式文件为准。 | |
2、以区市为单位落实海湾管理保护工作经费的加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