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利用2016年渔业油补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减船转产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24
各区(市)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快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工作,促进海洋捕捞业有序发展,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 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渔船管理实际,继续利用2016年渔业油补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进行减船转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目标
以安排减船补助为手段,进一步压减捕捞渔船数量和总功率,降低捕捞强度。同时以减船报废的渔船等为原料建设人工鱼礁,修复水域生态环境,恢复海洋渔业资源,逐步缓解捕捞强度过大与渔业资源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并积极引导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带动增养殖业、休闲渔业及其他产业发展,促进渔业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和渔民增收,本次计划压减海洋捕捞机动渔船195艘,淘汰渔船主机功率4917千瓦。
二、实施范围
我市纳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的海洋捕捞渔船。优先支持压减老旧渔船〔老旧渔船认定参照《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船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木质渔船、大中型渔船以及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对渔业资源破坏性较大作业方式的渔船。经所属地渔港监督机构确认为海损灭失渔船,且渔船所有人无意愿利用现有主机功率指标重新制造新船,自愿退出捕捞业的,也一并纳入减船转产范围,自渔船灭失起始日12个月内申请办理减船转产资金申领手续。
三、补助内容和标准
(一)补助内容
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坚持渔民自愿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国家以赎买渔船的方式支持渔民和企业自愿退出海洋捕捞业,渔船所有人签订自愿退出协议,不再从事捕捞业。渔船拆解或改作人工鱼礁后,须由渔业主管部门为渔民或企业开具《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并注销船舶证书证件,功率指标由国家收回。同时,对区市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渔船拆解、人工鱼礁改造及投放、废料处理和渔具集中销毁等给予一定工作经费补助。
(二)补助标准
为加快推进我市减船转产目标的实现,进一步加大对海洋捕捞渔船的减船转产力度,统筹部分2016年度渔业油补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开展地方海洋捕捞渔船的减船转产工作,对列入本次减船转产计划的,给予减船转产的渔业企业或渔民补助标准为7000元/千瓦,所需资金从渔业油补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不再享受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补助。
对区市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渔船拆解等所产生的费用从工作经费中列支,本方案中所列《渔民减船转产补助标准表》(附件1)为参考标准,各区市可根据渔船报废拆解过程中实际产生的费用确定拆解补助标准(但不得高于附件1所列标准)。
(三)其他要求
1. 本次减船转产的渔船拆解时间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以渔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时间为准。
2.本次减船转产项目申报以《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海洋捕捞渔船报废拆解及更新改造计划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青海渔字〔2017〕28号)要求为准,截至2017年4月28日各区市排序上报的渔船列入本年度减船名录库。对列入减船名录库,渔船所有人自愿放弃本次减船的,渔船所有人应做出书面声明,留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产生的空缺按排序顺延实施;各区市应按照先旧后新、先报先拆的原则合理组织实施,优先安排已列入减船名录库的船只;对减船计划内仍有剩余功率指标的,各区市可以自行确定递补船只,按本方案确定的减船原则,及时组织渔民申请并予以报废拆解。
3.列入本次减船范围的捕捞渔船,不享受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渔业油价补助;对申请报废但因其他因素未安排拆解,在渔船年度审验合格并从事正常渔业生产的,享受当年度渔业油价补助。
四、组织实施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减船转产工作由沿海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一)项目申报
1.渔船所有人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减船转产的申请,填写《海洋捕捞渔船自愿减船转产申请书》(附件2),签订《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附件3),申请书和协议书均一式三份,渔船所有人、乡镇(街道)、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2.渔船所有人凭申请书、协议书以及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以下简称“四证”)等向所在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减船转产及专项资金补助申请。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渔船所有人提交的渔船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后,收缴“四证”原件并开具《海洋捕捞渔船报废拆解通知单》(附件4),同时通知渔船所有人在规定时间内把待拆解渔船送达选定拆解点,经区(市)船检机构核实后,开具《海洋捕捞渔船报废拆解验收单》(附件5)。
(二)渔船拆解
在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暂未出台新的老旧渔船拆解办法之前,渔船的拆解仍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淘汰旧船建造新船程序的通知》(鲁海渔函〔2010〕136号)和《关于加强渔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海渔函〔2011〕369号)等规定程序执行。
(三)补贴资金发放
1.资金拨付。减船转产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区市落实的减船任务,将资金切块下达到各区市财政部门。
2.资金发放。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通过各种形式,对列入减船转产项目的渔船名录和补助资金数量等相关内容按照程序予以公示,并按照“先减后补”的方式,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渔船所有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沿海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项目申报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减船转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领导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落实责任,明确责任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减船转产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渔船拆解组织实施、技术服务和政策指导等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资金拨付、资金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各渔业、财政主管部门要在项目实施中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过程和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中央渔业油价补助调整政策宣传到广大渔民群众,特别是加强减船转产政策的宣传,确保对减船转产支持方向和补助标准等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引导渔民自愿退出海洋捕捞业。
(三)及时归档汇总。补助资金发放完成后,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发放情况汇总上报。并做好申报、发放材料的整理归档,建立可核查、可追溯的详细档案,确保“一船一档”,以保证补助发放不出差错和随时接受各部门的审查审核。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于12月31日前将本次渔船减船工作完成情况总结、减船转产渔船补助资金明细表(附件6)及每艘渔船档案资料(详见附件7)分别报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四)加强监管工作。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渔船拆解要严格落实“船证一致”原则,不得私自替换被拆解船舶,组织拆解应按照程序要求执行,渔船所有人、执行人和监督人要共同到场,当场见证拆解过程,并做好影像留取工作,防止产生“三无”船舶。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切实加强对减船转产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防止申报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对于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补助资金以及实施过程不严密,应拆未拆导致“三无”船舶产生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为加强资金的监管和项目的顺利实施。期间,我局将邀请财政等部门共同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考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将对发现的违规事项限时整改,全面推进项目规范管理,资金安全运行。
附件:1.渔民减船转产补助标准表
2.海洋捕捞渔船自愿减船转产申请书
3.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
4.海洋捕捞渔船报废拆解通知单
5.海洋捕捞渔船报废拆解验收单
6.减船转产渔船补助资金明细表
7.报废海洋捕捞渔船档案资料清单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23日
(联系人:崔雪永 联系电话:85870829)
附件1
渔民减船转产补助标准表
材质与船长 分档
补贴内容 | 木质渔船 | 钢制渔船 | 补助对象 | |||||
船长<12米 | 12米≤船长<24米 | 船长≥24米 | 船长<12米 | 12米≤船长<24米 | 船长≥24米 | |||
减船补助资金 | 参照财建〔2015〕499号以及青海渔财〔2016〕4号文件标准,按照明确上限、逐年递减的原则,我市确定2017年度列入地方减船转产补助上限标准为:7000元/千瓦。 | 减船转产的企业或渔民 | ||||||
渔船拆解 | —— | 1.0 | 1.5 | 1.0 | 2.0 | 3.0 | 县级 渔业 行政 主管 部门 | |
人工鱼礁改造 | —— | ---- | ---- | —— | 4.0 | 5.0 | ||
减船废料无害化处理 | 0.5 | 1.0 | 1.0 | 0.5 | 1.0 | 1.0 | ||
渔具集中销毁 | 0.5 | 0.5 | 0.5 | 0.5 | 0.5 | 0.5 | ||
(表中无单位数字为补贴资金数,单位为万元。)
附件2
海洋捕捞渔船自愿减船转产申请书
海洋与渔业局:
我本人 系鲁X渔 船所有人,自愿将我船上交列入报废拆解范围,现请贵局予以批准,并要求申请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专项资金补助。有关报废渔船资料如下:
船名 | 渔船所有人 | 姓名(盖章):
身份证号: | ||||||||
渔业捕捞许可证书编号 | 国籍(登记)证书编号 | 渔船检验证书编号 | ||||||||
渔船编码 | 船龄 | 船质 | 船长 | 主机 功率 | ||||||
住址 | 联系电话 | |||||||||
申请 理由 | ||||||||||
申请人(渔船所有人代表): 年 月 日
所属渔业公司(村或居委会)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
鲁 渔 船、船主: (以下简称甲方)
区市海洋与渔业局(以下简称乙方)
为切实减轻海洋捕捞强度,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船管理的通知》以及本实施方案的相关精神,甲方自愿将其权属所有的鲁 渔 船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提前报废,同时上缴相关证件,并要求按专项资金规定予以补助,保证今后不再购置、新建捕捞渔船从事渔业捕捞生产,自谋生活出路。乙方将尽力向上级政府部门争取有关政策的支持,为其顺利地进行转产转业提供各种便利。
特此
甲方(签字): 乙 方(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海洋捕捞渔船报废拆解通知单
等渔船所有人:
你们向我局提出鲁 渔 船上交拆解的申请,现经我局审查,决定同意你船进行报废拆解,要求你们在规定时间内把待拆解渔船送达选定拆解点,并及时通知受理渔船拆解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拆解点要严格按照渔船报废拆解规程的要求,将船只按时拆解完毕。
特此通知。
XX区市海洋与渔业局
经办人: 签发人:
年 月 日
注:1.规定时间一般是指收到通知单后的5个工作日;
2.通知单一式四份:渔船所有人、拆解点、受理渔船拆解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船检验部门。
附件5
海洋捕捞渔船报废拆解验收单
船名号 | 船舶所有人 | 验收日期 | 年 月 日 | ||||
船体材质 | 作业类型 | ||||||
船长(米) | 主机功率(KW) | 联系电话 | |||||
船舶登记证书编号 | 收缴情况 | ||||||
船舶检验证书编号 | 收缴情况 | ||||||
捕捞许可证书编号 | 收缴情况 | ||||||
船舶所有权证 | |||||||
序号 | 名 称 | 齐 全 | 缺 件 | 备 注 | |||
1 | 船 体 | ||||||
2 | 主机、轴系 | ||||||
3 | 电瓶、电机 | ||||||
4 | 起网机(稳车) | ||||||
5 | 锚泊设备 | ||||||
6 | 号灯 | ||||||
7 | 渔船电子身份标识卡 | ||||||
8 | 其它设备 | ||||||
船只报废监督人员签名 | 船 主 (签字捺印) | ||||||
备注:1、对于不按规定私自拆出设备(部件)的,按照青岛市有关规定从报废渔船补助金中折价扣除。
2、本验收清单一式三联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定点拆解船厂及渔船所有人各一联。
附件6
20XX年度减船转产渔船补助资金明细表
区市海洋与渔业局(盖章) 单位:万元
序号 | 船名 | 渔船编码 | 渔船所有人姓名 | 身份证号或注册号 | 主机功率 (千瓦) | 渔业捕捞许可证书编号 | 登记(国籍) 证书编号 | 渔船检验证书编号 | 作业方式 | 船长(米) | 船质 | 渔船拆解方式 |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合计 | 其中: | 地方减船转产补助 | ||||
减船转产 | 渔船拆解 | 人工鱼礁改造 | 减船废料无害化处理 | 渔具集中销毁 | |||||||||||||||
附件7
报废海洋捕捞渔船档案资料清单
①海洋捕捞渔船自愿减船转产申请书;②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③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含功率指标凭证);④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包括产权登记证和国籍登记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⑤渔船拆解照片(第1张为渔船上排后待拆前、第2张为拆解一半左右、第3张为拆至只剩下龙骨时),所摄照片要求能够反映拆解船总体面貌并在同一角度拍摄且三个阶段所拍摄的渔船拆解影像资料中,需体现到场监督人员的正面影像;⑥渔船所有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⑦《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或《渔业船舶灭失证明》原件(在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上开具《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或《渔业船舶灭失证明》时,淘汰渔船“是否减船转产”栏中应选“是”);⑧《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⑨海洋捕捞渔船报废拆解验收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