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512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09-14
会字第512号 公安农林类 案由:关于尽快开发利用我市海砂资源案
提案内容:
一、我市开发利用海砂资源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一)我市陆砂资源濒临枯竭,形势严峻
我市目前年度建筑用砂需求量为1500万立方米(2012年),其中人工机砂630万立方米,占42%;天然河砂870万立方米,占58%。河砂主要来源于大沽河流域,主要是大、小沽河周边砂场的库存,年用量为304.5万立方米,占35%;目前库存总量约为547万立方米,只够青岛市用1.5年左右。其余65%河砂来自外地诸城白沙河、临沂沂河等地。
陆砂资源的刚性需求和资源的日益枯竭,导致了河砂价格不断攀高。建筑用砂价格曾长期稳定在70—80元/立方米,而近年陡增至120—130元/立方米,有时甚至高达170—180元/立方米。在利益驱使下,一些不法砂商继续偷采河砂,有的甚至将未经处理的海砂掺混于河砂,流入我市建筑工地,造成隐患。
我市及周边地区河流早就禁止滥采滥挖。以大沽河为例,2014年9月11日青岛市政府颁布的《青岛市大沽河管理办法》第20条再次重申禁止“开采河砂”。
由此可见,我市陆砂资源已基本处于“断奶”状态,外地陆砂的价格攀升也使建筑市场不堪重负。在无砂可供的严峻事实面前,我们不得不把目光转向海砂的开发利用。
(二)以前过度开采河砂严重破坏了河流的生态环境
以大沽河为例,在市政府全面整治河道之前,曾遭到长期地掠夺性地过度开采,影响了河床稳定,使河道涵养水源能力和生态环境恶化,危及行洪安全和城市水利、供水设施的安全。
通过全面整治,改变了上述状况,显然不应继续采砂。
(三)国外和国内兄弟沿海城市为海砂开发利用提供了丰富的经验
荷兰、英国、丹麦、挪威、瑞典、比利时、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土耳其、韩国、日本等国于20世纪初期就已经开始利用海砂资源;日本目前建筑用砂的93%来自海砂。
我国沿海城市如天津、上海、舟山、宁波、福州、泉州、厦门、深圳、钦州以及台湾等地区早就涉足海砂的开发利用。海砂淡化一度成为宁波的特色产业和规模产业。深圳市每年2500万立方米的建筑用砂,也有过半使用淡化海砂。
海砂是产值仅次于海洋油气的重要海洋矿产资源。青岛市的海砂开发利用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开发利用海砂资源,符合党的十八大关于“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的基本精神。
二、我市开发利用海砂资源的可行性和有利条件
(一)我市拥有得天独厚的海砂资源优势
青岛沿海地区有着丰富的海砂资源。海洋专家经过勘察论证,已经确定了适合开采和暂不宜开采的区域。
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2010年9月《青岛市胶州湾外海C区砂矿开采工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指出:“胶州湾口外落潮流三角洲海域蕴藏着大量海砂,砂层厚度达50m,为砂质优良的中粗砂,适合用做建筑材料,仅国土资源部确认的A区砂矿的蕴藏量就高达6.77亿吨,属特大海砂矿,海域使用论证确认,从海域使用方面考虑,该砂矿的开采是可行的”(详见“附件一”)。另外,我市的港口和航道疏浚所产生的海砂也可作为建筑用砂。
(二)海砂开发利用有比较完备的政策法规体系支持,开发利用海砂资源,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国家建设部早在2004年8月23日就发布了《关于严格建筑用海砂管理的意见》,对处理后的海砂氯离子含量等指标作了明确规定:“对钢筋混凝土,海砂中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0.06%;对预应力混凝土不宜用海砂,若必须使用海砂时,则应经淡水冲洗,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2%”。
2010年5月18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门为海砂利用制定了“JGJ206-2010”的行业标准《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
2010年6月16日,国家正式发布了“GB/T14684-2011”《建设用砂》国家标准,对海砂的利用提出更为细致严谨的规范。
(三)我市有丰富的“中水”资源,完全可以满足海砂的淡化处理
目前我市市内三区污水处理量为平均63万吨/日,处理后的“中水”水质优良,达到一级A标准,但回用率仅为10%左右,大量的“中水”白白流入大海。如果把“中水”用于海砂淡化,将为“中水”回用开辟一条出路,又能破解“中水”回用的瓶颈。据计算我市的中水数量完全能满足清洗海砂的需要。
淡化海砂价仅为35元/立方米左右,这将形成年产值达数亿元的规模产业。
(四)开发利用海砂资源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完全可以实现“双赢”
在陆砂资源枯竭的情况下,每开采一点河砂都是对陆地生态环境的透支;而我市沿海海砂基本上是未经开采的“处女地”,适度开采对环境生态的影响将远远小于河砂的开采。
经海洋专家论证,选择适当的海域合理开采海砂,不会影响海岸变化和航道运行,可以做到不对海水造成污染,不会对海洋生物造成大的影响。摘其论述如下: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2010年9月《青岛市胶州湾外海C区砂矿开采工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特别提到:合理开采胶州湾口外落潮流三角洲海砂,“可使文昌鱼保护区底质粗化,对文昌鱼保护区有益”;“数值模拟得出:开采引起的海底冲淤变化不大,且局限于砂矿及邻近区域,
该变化有利于文昌鱼保护区和主航道的维护,对岸滩和前海三号锚地的稳定性及三号锚地的锚着力没有危害”(详见“附件二”)。该《论证报告》还指出:“开采对文昌鱼和大公岛两自然保护区无危害性影响,开采工程与上述两保护区可以兼容”(详见“附件三”)。
三、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加强管理,确保海砂淡化处理健康发展
在海砂淡化处理过程中,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实行科学管理是至关重要的。我国台湾、深圳均出现过因海砂清洗不净的质量事故。深圳市2013年被央视曝光后,认真吸取教训,采取严厉措施处罚不合格的砂商,直至把他们逐出海砂市场。他们还准备筹建集中淡化海砂的企业,用集约化、规模化、科学化替代目前的分散化、粗放式管理。该市还与央视联合制做了科普记录片《海砂的力量》(详见“附件四”),为市民答疑解惑,维护社会稳定。深圳市明确表示,将继续开发利用海砂资源。而宁波市则因有人向市政府提出使用不合格海砂会存在隐患,于2011年下达了“禁海砂令”,一刀切地禁用一切海砂。但据了解,宁波市的海砂禁而不绝,大量海砂的开采、使用转入地下。
我们赞同深圳的态度和做法,认为这体现了科学的、积极的、敢于担当的精神;我们不赞成宁波的听风是雨、因噎废食做法。
四、我市开发利用海砂资源的几点建议
(一)希望市政府能尽快制定开发利用我市海砂的具体意见;经过3—5年的努力,在我市建筑用砂市场形成海砂为主的格局。
(二)按照国家海域使用权的有关程序,参照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2010年9月《青岛市胶州湾外海C区砂矿开采工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精神,确定允许开采海砂的海域范围,或先确定一试采区。
(三)确定海砂淡化厂的厂址。建议选择离污水处理厂较近的临海场地建设洗砂厂。我们认为以下几个地点可供选择:一是团岛污水处理厂北侧的地片,有现成的码头,系原市总体规划预留的市政用地(主要用火车站地下土石方填埋);二是李村河入海口北侧的空地,紧邻李村河污水处理厂;三是娄山河入海口的粉煤灰场地,与娄山污水处理厂毗邻。
(四)采砂海域及洗砂厂址确定后,采砂、洗砂企业的选择,可由市建委面向全国、全社会招商、招标。
(五)为保证资源、环境及质量不出问题,市有关部门对开采区环境影响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评估,市建委等部门应加强建筑用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包括海砂及再生砂的生产布局、数量控制、市场准入、与混凝土企业的衔接管理及日常的质量监管等。
附件一:
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2010年9月《青岛市胶州湾外海C区砂矿开采工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P:16--P:17
1.2项目用海必要性
巍巍华夏,历五千载波飞云涌;熠熠神州,经十万阵雨骤风狂。煌煌盛世,看六十年人民中国;莽莽铁军,护十三亿百姓安康。放眼寰宇,烽烟未息,四海翻腾,五洲激荡。居安思危,经略国防。伟哉X军工,万里长城,千秋大业,百代辉煌。
为增强国防,需在青岛地区建设X军事工程,该工程建设急需海砂2000万m3用于填海造陆,该海砂开采工程为X军事工程的配套工程。
1998-2000年,为寻找建筑用海砂矿,有关方面对长江口以北至山东成山头广大近海海域的海砂分布进行过调研、勘探和分析研究。长江口以北江苏近海虽有大量海砂,但属粒径太细的细粉砂,不宜使用;山东胶东半岛有些地段虽有较好的中粗砂,但离岸太近,开采不利于岸滩的稳定,不宜大量开采;日照近海亦有大面积中粗砂分布,但离岸较远的可采海区砂层太薄,剥采比太大,而剥采比较小的近岸海域采砂易破坏岸滩稳定性,亦不能开采;青岛近海中粗砂蕴藏量最大,胶南沿海,前海沿海(北沙沙坝)有大量中粗砂,但该两处海砂的开采将破坏胶南及前海岸滩的稳定性,亦不能开采;可开采的只有胶州湾口内外两涨落潮流三角洲海域。
为保护胶州湾岸滩的稳定,湾口内虽有一小块中粗砂砂体,但不易大量开采,随着跨海大桥及海底隧道工程的建设,该区块的海砂已不能再开采。
胶州湾口外落潮流三角洲是由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历史原因形成的,其北侧为青岛港主航道,南侧为大桥岛航道,该海域蕴藏着大量海砂,砂
层厚度达50m,为砂质优良的中粗砂,适合用做建筑材料,仅国土资源部确认的A区砂矿的蕴藏量就高达6.77亿吨,属特大海砂矿,海域使用论证确认,从海域使用方面考虑,该砂矿的开采是可行的[2],国家海域管理部门颁布了海砂开采的海域使用证,由于种种原因,该砂矿至今未能投产开发。
从海域使用论证技术角度考虑,胶州湾口外落潮流三角洲是青岛近海适于采砂的海域,根据X军事工程建设的特需,经国土资源部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勘查、在A区砂矿东侧又确定了该C区砂矿(A区砂矿的顶端是南沙),此处水浅且无覆盖层,越向东覆盖层越厚,分析下部砂体是相连的,A区砂矿和C区砂矿实为胶州湾口外落潮流三角洲大砂体的不同部分。根据青岛市海洋功能区划(待报批),适宜海砂开采的三角洲大沙体海域已被多种海洋功能区所占据,仅有C区砂矿附近小范围海域尚未确定具体使用功能,为此,将X军事工程用砂区选在C区,综上所述,本海砂开采工程的用海是必要的。
2017年4月17日
答复内容:
*****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开发利用我市海砂资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对胶州湾口外开采海砂的基本认识
(一)海砂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砂是由自然条件作用(主要是岩石风化、水流冲刷)而形成的,粒径在5mm以下的岩石颗粒,分为人工机砂和天然砂,天然砂主要包括海滨砂、河砂、海砂、湖砂和山砂等等,海砂与海水、礁石、生物以及地形、地貌等海洋生态环境要素一起构成了海洋生态的平衡,是自然生态环境的有机组成部分;海砂又是一种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海砂资源可以改善建筑用砂的资源供给,保障经济建设需求,促进海洋经济发展。
(二)该区域开采海砂的环境影响
胶州湾口外的海砂资源,是大自然长期演化形成的,是我市黄金海岸的重要砂源和屏障,是文昌鱼等多种鱼类的产卵场和育幼场。开采该区域海砂资源将造成区域海底地形、地貌改变,进而改变海水水动力环境、海岸冲淤环境和生态环境,导致海床甚至海堤坍塌、海岸侵蚀,对大公岛自然保护区、文昌鱼自然保护区、港口航运、滨海旅游等产生严重影响,而且资源与环境修复成本高、难度大。
(三)对胶州湾口外海砂开采的政策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24号)明确要求,距海岸线12海里以内的海域限制采砂,军事用海区、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范围、航道、锚地、船舶定线制海区和重要海洋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栖息地禁止采砂。《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第一条规定“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以及重点海域环境保护专项规划”“采挖海砂、砾石或者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资源的,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擅自改变海岛地形、岸滩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在我市管辖海域内未区划矿产与能源区,不能开展海砂等固体矿产的勘探、开采用海活动。《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2010年修订)第一条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湿地保护区、海水淡化取水区、海水浴场和重要的海洋渔业水域等区域内,禁止采挖砂石;在其区域外采挖砂石的,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并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依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我市对于该海域海砂资源利用的政策是一贯的、明确的:加强海砂资源管控,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禁止开采海砂,严厉打击盗采海砂活动。
二、在我市管辖其他海域利用海砂资源的考量
(一)正确把握经济发展与海洋生态保护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6年11月修订)明确规定“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黄海海洋生态红线和建立实施全省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通知》(2015年),在全省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以保持海洋生态完整性、维持海洋自然属性。我市为加强近海海域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修订了《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先后选划建设了大公岛海洋岛屿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胶南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青岛市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青岛西海岸国家级海洋公园、即墨大小管岛岛群生态系统省级海洋特别保护区、青岛胶州湾国家级海洋公园等,以保护近岸海洋典型生态系统。
(二)统筹谋划海砂资源的开发利用
海砂资源开发利用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我市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环保、海洋、城管等多部门和相关区市政府的职能和职责,需借鉴国内先进城市成熟的经验和做法,提前统筹谋划相关规划和政策,防止河砂资源开采的问题重现。应鼓励发展远海海砂开采,对近岸海域的海砂开采采取慎重态度,要对全市海砂资源进行全面的调查,充分、科学论证海砂开采活动对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产业的影响,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按照国家海砂开采有关规定和办法办理开发利用手续,在实施全过程落实国土、海洋、环保、建设、城管等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动态跟踪监测制度,切实保障海洋生态环境;建议的海砂淡化厂址方案涉及区域功能布局和综合交通安排等,需进一步科学规划论证,应充分考虑我市淡水和中水资源储量和利用现状,对淡化需水量进行测算和论证,并论证海砂淡化废水处理及排放的次生环境影响,加强海砂淡化质量监管,切实保障建筑用砂质量安全,实现陆海统筹、协调发展。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7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