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对青岛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专项资金实行协议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09
各区、市海洋与渔业(主管)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青岛蓝谷管理局,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青岛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项目资金的使用的监管,有效发挥政府扶持资金的带动作用,确保青岛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项目的顺利实施,保证项目完成质量,根据《青岛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海渔规〔2017〕1号)有关要求,对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实行契约管理。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了《青岛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协议(模板)》,现下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青岛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专项资金使用协议(模板)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7年5月27日
附件
青岛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XXXX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协议
为有效发挥政府扶持资金的带动作用,确保青岛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项目的顺利实施,签定本协议。本协议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市辖各区(市)海洋与渔业(主管)、市辖各区(市)财政局、项目申报单位共同签署。
一、关于协议设立依据
1.《关于批复青岛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复函》(国海科字〔2016〕494号)
2.《青岛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海渔规〔2017〕1号)
二、关于项目建设内容、投资、绩效目标等指标核定
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完成指标、年度实施计划、绩效目标等以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批复支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相关指标和数据为准。
三、关于资金拨付
1.专项资金由市、区(市)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其中中央、省驻青单位和市直属单位项目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各区(市)项目由区(市)财政部门拨付。
2.项目申报单位严格按照计划投资规模和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用途,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3.项目按程序获批签订协议后,先行拨付项目核定专项资金金额的50%,通过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财政局组织的项目中期评估后拨付核定金额的40%,通过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财政局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后,凭完成验收备案的通知和验收报告到相应财政部门申请拨付专项资金剩余部分。
4.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与协作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及时将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支付给协作单位。
四、关于权利义务
1.资金拨付部门需要切实负起拨付监管职责,项目符合条件规定时应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到项目申请单位;项目未完成相应实施内容、投资、绩效等考核目标时,不予拨付资金。
2.项目申报单位作为项目申报主体,应落实主体责任,监督协作单位,协同推进项目建设,及时足额完成项目投资,确保完成考核绩效目标,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按有关规定收回专项资金。
市海洋与渔业局(章) 市财政局(章)
责任人: 责任人:
201 年 月 日 201 年 月 日
区、市海洋与渔业(主管)局(章) 区、市财政局(章)
201 年 月 日 201 年 月 日
项目承担单位(章)
法人代表(章)
201 年 月 日
(本协议一式五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需加盖骑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