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05
各区、市海洋与渔业(主管)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蓝谷管理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的通知》(财建〔2016〕659号)、《关于批复青岛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复函》(国海科字〔2016〕494号)精神,我市获批第一批全国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为加强青岛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增强项目监督管理水平,强化监督结果运用,提升财政资金绩效,特制定《青岛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7年5月3日
青岛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加快国际先进的海洋发展中心建设,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的通知》(财建[2016]659号)、《关于批复青岛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复函》(国海科字[2016]494号)精神,加强青岛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来源于中央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由国家海洋局、财政部确认的青岛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
本办法所称申报单位、协作单位,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的通知》(财建[2016]659号)确定的示范项目申报主体和协作对象。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突出重点、效益优先、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考虑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重点项目发展布局,有效发挥政府投资带动作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第四条 成立青岛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统筹平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拟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开展工作调研和信息发布及宣传工作。成员单位包括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
第五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负责计划项目管理工作。
(一)负责计划项目申报、立项、评审、管理等工作,确定拟扶持的方向和范围,会同市财政局发布项目征集指南;对项目进行前期实质性审查,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计划项目通知;
(二)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指导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
(三)负责计划项目的跟踪管理,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及项目资金日常监管;
(四)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进行实地考察验收项目;
(五)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计划项目的资金拨付工作。
(一)根据市海洋与渔业局下达的立项计划下达资金预算,并按程序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二)根据职责分工,对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 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一)据实编报计划项目立项申请和验收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组织计划项目实施,落实计划项目自筹资金和实施条件等其它保障条件;
(三)承担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要求使用项目资金;
(四)严格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对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五)负责及时提报有关项目财务决算表、决算报告等材料;
(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
(七)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投资补助方式支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重点项目。
第九条 有效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和吸附作用,建立“财银合作”机制,有效引导金融资本跟进投入,鼓励和引导各类产业基金支持海洋经济创新。
第四章 专项资金扶持领域及使用范围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区域内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和产业孵化集聚创新项目。
(一)产业链协同创新。以补短板、延链条、提层次为重点,鼓励上下游企业和科研院所之间建立实质性合作关系,组成产业创新与成果转化产业化联合体,加强材料供应、精深加工和产品制造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突破产业关键技术,形成优势产品、品牌、标准和公共服务平台,推动产业创新发展。
(二)产业孵化集聚创新。以提升海洋产业园区、孵化器等自主创新和孵化聚集能力为核心,多方面挖掘整合关联创新资源,加快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协同创新和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孵化,推进海洋产业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交易、成果转移与产业信息监测、金融与资本等平台或中介机构的专业化服务,提升服务能力,创建创新政策环境和生态,形成集群创新、集群孵化、集群发展的新模式。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持领域包括海洋生物、海洋高端装备、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等三个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具体方向如下:
(一)海洋生物医药和功能食品
(二)海洋生物制品
(三)海洋工业原料和生物材料
(四)海洋观测/监测/探测装备
(五)海洋工程配套装备
(六)海水养殖和海洋生物资源利用装备
(七)海水利用核心材料
(八)海水利用关键装备
(九)海水利用区域创新应用与工程服务
第十二条 以投资补助方式安排的专项资金,可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主要包括:关键技术的转化及产业化或工程化技术研发、改造优化生产工艺设备和测试条件、建设产业化生产线或工程化验证成套装置和试验装置、重点新产品应用推广支出。
(二)支持提高创新能力建设,主要包括:购置自主创新平台试验及检测仪器设备、引进高新适用技术、企业与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等。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厂房、实验室等土建生产基础设施;
(二)办公、生活等非生产性设施建设;
(三)取得土地使用权;
(四)不具备转化条件科技成果研发费用支出;
(五)企业管理费、人员工资津贴、奖金补助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专项资金支持标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额度综合考虑项目发展前景与重要性、产业特点及发展状况、风险程度、区域布局等因素,按项目投资总额一定比例予以核定。除重大项目外,项目资金安排比例和额度,原则按以下标准额度执行:
(一)产业链协同创新类项目。财政投资原则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补助金额在1500万元以内。
(二)产业孵化聚集创新项目。财政投资原则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补助金额在2000万元以内。
(三)申报单位和协作单位要签订合作协议保障专项资金的筹措与分配。
第五章 专项资金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示范项目申报单位为青岛市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协作单位为我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企业存续期在一年以上;
(二)项目实施单位管理规范,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
(三)申请支持的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批复青岛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复函》要求;
(四)项目实施周期在3年(含)以内;
(五)符合专项资金投资方向;
(六)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
(七)没有挪用和套取财政资金的不良记录。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六)申报单位和协作单位之间合作协议;
(七)项目绩效目标考核表;
(八)项目投资预算;
(九)立项(备案)、用地、用海、规划、环保、资金等证明文件;
(十)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由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市)海洋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各区(市)海洋局、财政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资金申请报告,由各区(市)海洋局、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
中央、省驻青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项目实施单位所在地未设立区(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的单位可直接向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按政府采购程序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各区(市)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预算评审,项目评审结果通过市海洋与渔业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状况、区域布局等因素,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评审通过的项目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市财政局根据项目投资计划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九条 资金拨付级次原则上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的隶属关系,即项目承担单位为中央、省驻青单位以及市级单位的,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示范项目申报单位;示范项目申报单位为区(市)属单位的,资金由市财政拨付至示范项目申报单位所在区(市)财政,由区(市)财政拨付至示范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申报单位与协作单位对于财政补助资金的分配按相关协议执行。
资金采取一次预算分期拨付的方式,具体分为项目启动期、中期和验收后三个阶段,按照5:4:1的比例拨付。项目立项且专项资金下达即为启动期,由资金管理部门按50%比例拨付;项目通过中期评估后,由资金管理部门按40%比例拨付;项目通过验收后,由资金管理部门按拨付剩余资金。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组织实施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逐级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项目资金由拨付单位收回,上缴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法人对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产业孵化集聚子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负总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配合做好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行契约管理及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区(市)海洋与渔业局、区(市)财政局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专项资金协议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法律责任,确定严重违约事项及项目资金追回等有关内容。
申报单位在申报材料、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中明确提出项目完成后应达到的绩效指标,经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审定后作为实施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审查合格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及相关任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情况应随时上报。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确需变更的项目,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项目总投资调整。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调整,确有特殊原因需调整的,在保证完成本项目总体任务指标前提下,可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调整申请,逐级上报至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审批。
(二)项目法人、生产工艺、实施地点等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法人、项目协作单位、项目实施地点、项目有关技术指标因特殊原因需变更的,在完成项目立项(备案)、用地、环评等变更手续情况及产业链协同创新协作单位(产业孵化集聚子项目)不减少情况下,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审批。
(三)项目实施期延期问题。项目实施期应严格按照资金申请报告规定期限完成,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限结束前三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逐级上报至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审批,申请延期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四条 建立项目中期评估机制。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组织中期验收,根据中期评估情况调查确定后续扶持措施。中期评估具体要求根据验收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十五条 建立项目评估咨询和验收制度。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加强项目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项目管理咨询、验收评价和绩效考核的技术支撑,加强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完善项目管理体系。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区(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区(市)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初验收,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总验收。项目验收以项目申报文件及资金申请报告确定的内容和考核指标为依据。项目申报单位负责组织项目验收材料。项目验收主要内容有:按申报材料及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为内容的项目实施情况;科技成果应用或知识产权保护及运用情况;资金到位及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具体要求根据验收管理办法实施,验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各区(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各区(市)财政局每年10月底前以正式文件联合向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财政局提报包括项目进度、资金使用、存在问题及处理措施和建议内容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建立督导检查及专项资金绩效考评机制。各区(市)每年3月底前完成对项目的督导检查,总结上年实施方案进展情况、年度任务目标完成情况,上报下阶段工作任务目标和资金筹集方案。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财政局每年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发现以下行为,将严肃处理。
(一)对于虚假申报材料等骗取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取消今后3年市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并列入青岛市信用负面清单。对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存在审核把关不严、擅自超出政策规定范围分配资金,甚至协助企业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规定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项目指标或停止建设的,停止或收回拨付专项资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