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11

 

各区(市)海洋与渔业(主管)局,各有关单位,局有关处室: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将新修订的《青岛市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应应急预案。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7年1月11日

 

 

 

 

 

 

 

 

 

 

 

 

 

 

 

 

 

青岛市渔业船舶海上安全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明确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置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维护渔区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农业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山东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在青岛市管辖海域或青岛籍渔船在青岛市管辖海域外发生的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认真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以保障渔民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最大限度地减少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  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市及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统一指挥下,与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依法实施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3  分级响应,就近救助。根据渔业船舶发生的安全突发事件水域和等级,离事发水域最近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第一时间作出响应,协助搜救部门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4  善后处理,属地管理。无论事发渔业船舶是否在本区(市)管辖范围内,均由事发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处理善后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2.1.1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急处置指挥办公室、应急处置力量组成。

2.1.2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以下简称市局)设立市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市局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市局分管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任常务副组长,成员为市局办公室、渔政处、渔业处、执法支队、海洋减灾中心、船检处主要负责人。

2.1.3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处置指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渔安委办公室(渔政处),作为渔业船舶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执行机构。市渔安委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成员分别担任应急处置指挥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成员。

2.1.4 应急处置力量主要由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和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组成。

2.2 工作职责

2.2.1市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1)及时向省海洋与渔业厅、市政府、市安监局报告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2)贯彻落实省厅和市政府有关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3)协调、指导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渔业船舶海上突发事件的救助工作。

(4)协调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各种关系,解决处置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2.2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指挥办公室

(1)负责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核实和上报工作。

(2)负责具体落实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协调、组织开展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3)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和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指挥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处置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

(4)协助做好渔业船舶海上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2.3 应急救援力量

渔业应急救援力量要服从调度和指挥,积极参与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市局应急处置机构,设立本级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3.预警预防

3.1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是指可能引发渔业船舶海上突发事件、造成海上渔船及人员生命、财产损失的大风、大雾、台风、大浪、风暴潮等气象、海洋灾害预报信息或可能威胁到海上渔船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其他信息等。

3.2预警信息传递

市局接到预警信息后,相关责任部门应当迅速向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传递,并提出防范措施;通过短信平台向全市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协管员、市直渔船船东船长发送短信;通过渔业无线电台、北斗卫星系统平台向海上作业渔船发送预警信息。

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台、信息平台等各种渠道,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到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养殖生产单位和水上作业渔业船舶

3.3预防措施

根据预警级别,市局、各区(市)渔业行政要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3.1及时组织渔船回港或就近择港避风。督促渔业养殖单位加强养殖堤坝与设施的防风、加固,海上养殖和看护人员全部撤离上岸。核查上报渔船避风和撤离情况,对尚未回港的渔船采取应急措施。

3.3.2各级渔港监督机构停止办理渔船出港签证,禁止渔船出海。加强停港渔船安全巡查,落实渔船渔港防风避风措施。

3.3.3组成督查组,分赴一线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进行纠正。

3.3.4做好人员、车船、物资、装备应急准备工作,并处于待命状态,一旦发生事故和险情及时进行救援,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性天气造成的损失。

4.应急响应

4.1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等级标准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一次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致100人以上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特别严重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

(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一次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致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

(3)较大突发事件(Ⅲ级)。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致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

(4)一般突发事件(Ⅳ级)。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下的,或致1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

4.2信息处理

4.2.1信息来源与收集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渔业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核实并传递各类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1)来源于海事搜救部门的信息。

(2)来源于海洋与渔业系统内上传下达的信息。

(3)事发渔业船舶及船员家属的报警求救信息。

(4)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

4.2.2信息核实与报告

(1)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核实相关情况,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同时,报告本级政府、安监部门和市局。

市局直接从其他渠道接报的突发事件信息,应当立即通报有关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并按上述规定进行报告。

(2)市局接到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报告后,经进一步核实,视情短信或电话告知分管副局长、局长(较大以上事件或需要局领导做出决定的一般事件必须电话告知)。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并与市局办公室协调一致后,报市政府、市安监部门,较大以上事件同时报省海洋与渔业厅。

特别重大、重大事件上报不得超过1小时;较大事件、一般事件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

(3)因情况紧急或短时间内难以掌握突发事件详细情况时,应首先报告事件主要情况或已掌握的情况,其他情况待进一步核实后及时补报或续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报告全面情况。

 市局接受和上报突发事件信息以书面方式为主。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后在上报时限内书面补报。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市局相关领导发送的短信只作为辅助方式,不能代替电话或书面方式。

(4)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报非本地管辖渔业船舶发生的安全突发事件,应及时通报事发渔业船舶船籍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4.2.3信息报告内容

(1)接报突发事件的时间。

(2)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水域情况。

(3)当事渔业船舶的名称、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及联络方式。

(4)当事渔业船舶的损坏程度、人员伤亡情况。

(5)当事渔业船舶救生、通讯设备配备情况及救助要求。

(6)发生碰撞事故的,当事各方的船位、航向、航速和船舶特征等。

(7)已采取的措施。

(8)需要上级部门协调的事项。

(9)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3分级响应

根据事件等级,将应急响应分为四级。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的,由市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Ⅲ级)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的,由市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的,由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在职责范围内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副组长或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协助或指导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任何级别的海上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区(市)渔业行主管部门应当首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实施突发事件的处置或先期处置工作。

下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启动本级预案时,由于能力和条件不足等特殊原因不能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时,可请求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协助、指导处置工作。

事件等级确定后,因事态发展导致事件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提升或降低 事件响应的级别。

4.4 响应措施

4.4.1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1)市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到岗指挥,市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市局应急处置指挥办公室有关成员迅速到位,按照预案明确的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2)与《青岛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相对接,协调配合做好海上渔船救援工作。

(3)市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召开会议,传达上级指示精神,研判事件发展态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方案。

(4)市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定并派出工作组赶赴一线,协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4.2  Ⅲ级应急响应

(1)市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到岗指挥,市局应急处置指挥办公室有关成员迅速到位,按照预案明确的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2)与《青岛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相对接,协调配合做好海上渔船救援工作。

(3)市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召开会议,分析事件发展态势,研究应急处置工作方案。

(4)市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定并派出工作组赶赴一线,协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5)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分析研究突发事件现状、发展趋势及可能后果进行评估,向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提出处置方案建议。

4.4.3  Ⅳ级应急响应

市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副组长或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到岗指挥,市局应急处置办公室有关成员到位,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赶赴一线,指导区(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应急处置体系设置,明确响应措施,确保本级预案及时响应。

4.5 应急处置措施

市、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救助工作,应根据当时的气象条件与预报信息和海况,配合相应海上搜救机构,具体实施:

(1)在接报后,及时核实相关信息并通报搜救部门,请其调派专业力量救助。

(2)指导当事渔业船舶开展自救、互救。

(3)协调事发水域附近渔业船舶参与救助。

(4)组织具备适航条件的本系统公务执法船参与救助。

(5)采取有效通信手段,保持与当事渔业船舶或附近渔业船舶联系,及时了解并向有关方面通报现场情况。

(6)对不服从应急救助指挥的当事渔业船舶,所在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报告同级政府,对当事渔业船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7)当就近救助力量不能满足救助需要时,由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邻近地(市)、区(市)的渔业救助力量协助救助。

4.6 响应中止、终止

启动应急响应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下列情况,决定中止、终止应急响应:

4.6.1 响应中止

受气象、水文及其他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限制,致使应急处置行动无法进行的,由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暂时中止行动,并及时报告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如情况改变,获得新信息或者认为需要时,可立即恢复应急处置行动。

4.6.2 响应终止

(1)处置已成功或事件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2)当事渔业船舶或人员安全不再受到威胁。

(3)失踪者生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4)事件的危害已得到有效控制,不再有扩展、反复或加剧的可能。

4.7 事故调查与处理

渔业船舶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等级,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对渔业船舶海上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和配合调查组开展调查,有义务向调查组提供相关资料。

5. 后期处置

5.1 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发挥渔民组织的积极作用,做好当事渔民及其家属的安抚、疏导和稳定工作,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5.2 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跟踪事件后续处理情况,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5.3 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协调互保办事处及时启动理赔工作程序,并对相关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评估、理赔。

6. 总结评估

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启动最高响应级别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总结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2)事件造成的损失及影响。

(3)处置措施的有效性。

(4)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和加强工作意见建议。

7. 信息发布

根据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等级,由相应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负责人,按照国家、省和市关于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准确、客观的对外发布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8. 应急保障

8.1 队伍与装备保障

(1)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本级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构的名称、职责及联络方式。

(2)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所属渔业执法船的类型、性能、分布、适航能力及通讯方式,并按规范配备救生、救助、消防等装备器材。

(3)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积极推进渔业船舶信息化和自救互救装备建设,实时掌握本地渔业船舶的类型、性能、数量、分布及适航和救援能力。

(4)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自身实际,加强渔业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5)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8.2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保障渔业安全通信网络的维护和运行。承担应急值班任务的岸台(站),应向社会公布电台呼号、工作频率,实行24小时守听,确保应急通信联络及时、准确和畅通。

(2)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应急值班电话,明确负责日常应急联络的人员,配备必要的移动通信设备,保证信息沟通顺畅。

(3)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渔业应急救援力量数据库(主要包括7.1中第一、二、三款内容),及时更新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8.3 经费保障

实施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财政支出预算,具体参照市财政部门有关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9. 监督与管理

9.1 应急预案演练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各种形式的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的实战能力。

9.2 宣传教育与培训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知识。加强对渔业船舶安全事故救助专业培训,提高突发事件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9.3 奖惩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对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迟报、谎报、瞒报事件或者其他失职、渎职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拒不服从应急救助指挥,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渔业船舶,要依法追究船长(船东或船主)的法律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解释

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指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或停泊中,因热带气旋、大风、大雾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碰撞、触损、机械故障等原因,严重危及船员生命安全或造成船员死亡(失踪)的事件。

专业救援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具有明确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职能的救援力量。

渔业应急救援力量:指可调派参与救助行动的渔业船舶、渔业执法船及有关人力和物力资源。

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指除渔业船舶外,可投入渔业船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10.2 数字表述

本预案有关数字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3 预案管理

预案实行定期评估,并根据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区(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级预案,并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0.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10.5 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2014年市海洋与渔业局印发的《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船舶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单

2.青岛市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联系电话

3.农业部、全国省级及全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

门值班电话

4.全国及全省海(水)上搜救中心值班电话

5.国家、省海警局值班电话

 

 

 

 

 

 

 

 

 

 

 

 

附件1

渔业船舶海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单

年度:                                 编号;

接  报

事件时间

事件种类

报告人

联系电话

船  名

船舶所有人

(经营人)

船 籍 港

船舶种类

船舶总吨

主机功率

事故时间

事故地点

船员人数

死 亡

失 踪

受 伤

保险情况

船 舶

船 员

船舶损坏情况及救助要求

原因与经过

肇事船情况

报告单位

(签章)

批准人

报人:                     接报时间:

 

附件2

青岛市渔业船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系电话    

单位

电话

传真

备注

市委总值班室

85911800

85815001

市应急办(市政府值班室)

85913088

85815792

市安监局值班室

85913580

85913579

市海上搜救中心

12395(82826589)

82680919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0531-86945246

86956376

86997200(非工作日)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85886981

85885692

崂山区海洋与渔业局

88996702

88813788(夜间)

88996300

黄岛区海洋与渔业局

88183726

88183930

城阳区海洋与业局

87868217

87868211

胶州海洋与业渔局

82206205

85275156(夜间)

82206206

85275156(夜间)

即墨海洋与渔业局

89063355

89063373

平度市水利水产局

87362681

88311131

莱西市水产局

88483272

88483272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

58897006(办公室)

58897007(指挥中心)

58897008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渔政处

85882812

85870829

青岛市海洋防灾减灾中心(渔业电台)

85877089

85877089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船检处

85892215

附件3

农业部、全国省级及全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值班电话

 

单   位

区 号

值班电话

传真电话

农业部渔业渔政局

010

59192936

59192961

山东省海事局

0532

82654437

82654497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

024

23448500

23448511

天津市海洋与渔业局

022

66202740

66297704

河北省海洋与渔业局

0311

83992468

83059774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

025

83581200

83581288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0571

88088094

88007222

上海市海洋与渔业局

021

52398560

52398622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0591

87857649

87846912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020

84412003

84109598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

0898

65337270

65368899

东营市

东营市海洋与渔业局

0546

8331521

8331425(夜间、节假日)

8336786

东营区海洋与渔业局

0546

8221710

8221710

河口区海洋与渔业局

0546

3657558

3657558

广饶县海洋与渔业局

0546

6441946

6441946

垦利县海洋与渔业局

0546

2523065

2523065

利津县海洋与渔业局

0546

5621240

5621240

烟台市

烟台市海洋与渔业局

0535

6920010

6920014(夜间、节假日)

6920004

芝罘区海洋与渔业局

0535

6225772

6282028(夜间、节假日)

6225772

6282028(夜间、节假日)

开发区海洋与渔业局

0535

6932999

6932000

莱山区海洋与渔业局

0535

6920659(白天)

6920664(夜间)

6920659

牟平区海洋与渔业局

0535

8943417

4213907

海阳市海洋与渔业局

0535

3233349

3235697

莱阳市海洋与渔业局

0535

7212993

7212993

蓬莱市海洋与渔业局

0535

5642583

5652766

莱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0535

2211522

2228192

龙口市海洋与渔业局

0535

8812979

8812979

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

0535

8223748

8223748

长岛县海洋与渔业局

0535

3212315

3211215

潍坊市

潍坊市海洋与渔业局

0536

8091274

8232568(夜节)

8237040

滨海区海洋渔业局

0536

7573600(白天)

7573607(夜间)

7573600

寿光市海洋与渔业局

0536

5221746

5221746

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

0536

7211834

7211461

威海市

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

0631

5231175

5232296

荣成市海洋与渔业局

0631

7587100

7587105

环翠区海洋与渔业局

0631

5322942

5303552

文登市海洋与渔业局

0631

8251345

8252789

乳山市海洋与渔业局

0631

6651473

6662966

高技区海洋与渔业局

0631

5620986

5620986

经技区农发局

0631

5980107

5983431

日照市

日照市海洋与渔业局

0633

8816652

8816653

东港区海洋与渔业局

0633

8251056

8251056

岚山区渔业局

0633

2238009

2238081

经济开发区农发局

0633

8352819

8335277

山海天旅游度假区

海洋与渔业局

0633

3382501

3382301

滨州市

滨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0543

3365217

3362214(夜节)

3364955

3363195(夜节)

无棣县海洋与渔业局

0543

2159915

2159916

沾化区海洋与渔业局

0543

7321312

7322092

 

 

 

 

 

 

 

 附件4

全国及全省海(水)上搜救中心值班电话

 

单   位

区  号

值班电话

传真电话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010

65292218

65292245

辽宁省海上搜救中心

0411

82622342

82622230

河北省海上搜救中心

0335

5366806

5366809

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

022

58876995

58876990

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

0532

82654436

82654497

江苏省搜救中心

025

83520299

83279663

上海市海上搜救中心

021

53931419

53931420

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

0571

85454372

85454810

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

0591

83838801

83838820

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

020

34283889

34281854

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

0898

68653899

68666231

沿海各市海上搜救中心

青岛市海上搜救中心

0532

82826589

82680919

东营市海上搜救中心

0546

6070001

6070001

烟台市海上搜救中心

0535

6683666

6683618

6696480

潍坊市海上搜救中心

0536

7577836

7577858

威海市海上搜救中心

0631

5190321(白天)

5203320(夜间)

5190371

日照市海上搜救中心

0633

8385406

8387839

滨州市海上搜救中心

0543

3355997

3355136

 

 

 

 

 

 

附件5

国家、省海警局值班电话

 

单   位

区 号

值班电话

传真电话

中国海警局

010

68028035(明传收报)

68028011(机要)

中国海警指挥中心

010

68043639

68047715

中国海警局北海分局

0532

58750537

58750538

58750536(夜间)

8099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