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5年青岛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2015年青岛市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11
各区、市海洋与渔业(主管)局: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青岛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措施,做好2015年度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特印发《2015年青岛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2015年青岛市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工作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5年3月11日
2015年青岛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青岛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措施,深化专项整治,强化源头治理,突出工作实效,全面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继续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食品安全治理工作部署,以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为载体,以落实创城治理措施为抓手,坚持“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抓,找出薄弱环节、突出重点环节、狠抓关键环节,正确树立法治理念,严格落实属地责任,以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群众消费安全为立足点,继续完善制度建设、创新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能,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保持较高水平,推动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工作目标
1.对农业部健康养殖示范场、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监管率、抽检率达到100%。
2.全年完成水产苗种、养殖水产品、捕捞水产品监督抽查及风险监测任务700批次以上。
3.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以高压态势打击违法添加行为,对阳性样品执法查处率和移送处置率达到100%。
4.全市无公害水产品认证面积达到养殖总面积55%以上。
5.加大宣教力度,区、市参加、组织不少于40小时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
三、监管重点
1.重点品种:海参、对虾、梭子蟹、鲆鲽类、贝类。
2.重点对象: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等禁用渔药及有毒有害物质。
3.重点环节:养殖及育苗过程中使用禁用药和不执行休药期行为。
4.重点区域:以海参、鲆鲽类、贝类养殖为主的沿海重点渔业养殖生产区。
四、工作任务及措施
1.完善组织管理体系。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区(市)、乡镇一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充实监管队伍,着力消除监管盲区。加大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力度,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制度建设,健全全程监管机制,促进水产品质量安全依法监管、科学监管和有效监管。
2.加快推动监管能力建设。加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投入,将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争取财政资金,保证满足监管工作实际需要。建立健全检测体系建设,具备常见指标的实验室检验能力及现场定性速测能力。积极组织监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着力提升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3.加强产地证明制度管理。全面加强投入品监管,开展产地水产品的储存及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严格执行产地证明制度,选择部分水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开展试点,建立试点企业产地证明登记备案制度,充分发挥产地证明在产地准出和全程管控中的导向作用,全面落实水产养殖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4.全面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引导生产单位主动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内控制度、产品追溯制度,健全水产养殖单位管理数据库,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风险分类和分级标准,强化养殖单位分级分类监管,切实形成对风险大、诚信较低生产单位的监管高压态势。
5.积极开展追溯试点工作。积极学习先进经验,以规模化龙头水产养殖企业为载体,以主要养殖品种为重点,选择部分渔业乡镇和“三品一标”获证单位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试点工作,争取每个区市年内至少建设完成1家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试点生产单位。
6.大力发展“三品一标”认证。大力推进无公害、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水产品发展。强化品牌创建,培育一批以“三品一标”为基础的安全优质水产品品牌和生产基地,充分发挥“三品一标”在品牌引领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无公害水产品认证面积达到养殖总面积55%以上。加强证后监管力度,对认证产品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和跟踪抽检力度。完善“三品一标”退出机制,维护“三品一标”公信力和品牌形象。
7.加强质量监测和隐患排查工作。明确监测重点,杜绝发生反复抽检、重复抽检现象。对重点水产品和水产苗种开展专项监测,摸清问题隐患。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准上市,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全年完成水产品及水产苗种抽检任务700批次以上,水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率达到98%以上。对违规生产行为严肃查处,对阳性样品查处率达到100%。
8.认真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强化舆情监测,对负面舆情信息,做到早发现、早处置,严防舆情发酵蔓延。开展科普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依托主流媒体宣传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对突发问题做到第一时间掌握和报告情况,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尽力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五、重点工作及时间安排
1-3月份:
1.制定《2015年青岛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2.市局与各区(市)局签订《2015年度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书》。
3.各区(市)局制定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并上报市局备案。
4.对重点水产养殖产品和苗种质量进行抽检。
5.组织开展无公害水产品认证工作,认证面积达到总养殖面积的30%以上。
4-6月份:
1.对重点水产养殖产品和苗种质量进行抽检。
2.通过多种形式,积极组织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活动。
3.组织开展无公害水产品认证工作,认证面积达到总养殖面积的45%以上。
4.对上半年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行总结;迎接省厅对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考核工作。
7-9月份:
1.对重点水产养殖产品和苗种质量进行抽检。
2.组织开展无公害水产品认证工作,认证面积达到总养殖面积的50%以上。
10-11月份:
1.对重点水产养殖产品和水产苗种质量进行抽检。
2.组织开展无公害水产品认证工作,认证面积达到总养殖面积的55%以上。
12月份:
1.对全年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总结。
2.对各区(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2015年青岛市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群众安全消费,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2015年度青岛市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工作方案。
一、监控范围
监督抽查: 7个区(市)水产苗种及养殖生产单位,其中中小型养殖散户与大型基地抽检比例不少于1:2。
风险监测:主要中心渔港沙子口、积米崖码头海捕水产品。
贝类划型:崂山、城阳、胶州、即墨所辖贝类养殖生产单位。
二、抽检承担单位及要求
被抽检单位由各区(市)局组织安排,由检测机构负责样品的抽检工作和检测结果的汇总分析及上报工作。
三、监控水产品的种类及数量
监控种类
海珍品:海参。
鱼类:鲆鲽鳎、淡水鱼、黑鮶等。
贝类:菲律宾蛤仔、牡蛎、扇贝等。
虾蟹类:对虾、三疣梭子蟹。
重点苗种:海参、鲍鱼、大菱鲆、牙鲆、梭子蟹、对虾。
全年完成养殖水产品抽检332批次、海捕水产品质量抽检160批次、贝类划型监测144批次,重点苗种质量抽检97批次,出具检验报告(具体品种、数量详见附表)。
四、监控项目和依据
(一)检测项目
1.刺参、鲍鱼: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2.鱼类:
鲆鲽鳎、黑鮶: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罗非鱼: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甲基睾酮。
草鱼、鲢鳙鱼、鲤鱼、鲫鱼:氯霉素、孔雀石绿、喹乙醇代谢物。
乌鳢: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3.对虾:氯霉素、己烯雌酚、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4.三疣梭子蟹:孔雀石绿、己烯雌酚、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5.贝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铜、铅、镉、腹泻性贝类毒素、麻痹性贝类毒素。
(二)检测依据
1.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783号公告-1-2006)或《动物源性食品中硝基呋喃类药物代谢物残留量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1311-2007)。
2.氯霉素:先用《氯霉素残留的酶联免疫测定法》(NY5070-2002附录A)进行筛选,阳性样品用《水产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SC/T3018-2004)或《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20756-2006)或《动物源食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公告781-2-2006)确证。
3.孔雀石绿:《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GB/T20361-2006)或《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GB/T19857-2005)。
4.喹乙醇代谢物:《水产品中喹乙醇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农业部1077号公告-5-2008)
5.己烯雌酚:《水产品中己烯雌酚残留量的测定 酶联免疫法》(SC/T3020-2004)进行筛选,阳性样品用《水产品中己烯雌酚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农业部1163号公告-9-2009)确证。
6.甲基睾酮:《水产品中甲基睾酮残留量的测定》(SC/T3029-2006)
(三)结果判定
1.判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NY 5070-2002《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NY 5073-2006《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及相关无公害食品标准判定。
2.限量值
(1)氯霉素:≤0.3μg/kg。
(2)孔雀石绿:≤1.0μg/kg。
(3)硝基呋喃类代谢物:(AOZ、AMOZ、AHD和SEM)均为:≤1.0μg/kg。
(4)喹乙醇代谢物:≤4.0μg/kg。
(5)己烯雌酚:≤0.6μg/kg。
(6)甲基睾酮:≤10μg/kg。
六、监控结果报告及处理
1.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下达任务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确认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报告报送下达任务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检测机构送达的阳性样品检测报告后,立即通知抽查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通知有关样品来源单位,避免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同时移交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进行查处。
七、监控信息发布及异议处理
检测结果按照信息发布规定统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引用和公布。受检单位对监督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自收到检验报告5日内,通过区(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同时抄送检验机构。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八、注意事项
(一)抽样按照《水产品抽样方法》(SC/T3016-2004)执行,各区(市)渔业局应按照要求,认真开展好抽样单位的组织工作,确保抽样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和严肃性。受检单位不得拒绝抽样,否则其产品按不合格处理。
(二)市级监测任务的抽样单、样品封条、样品袋由各区(市)渔业局自行准备,市渔业环境监测中心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开展抽检工作并及时上报检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