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青岛市2016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要点》、《青岛市2016年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04
各区、市海洋与渔业(主管)局,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2016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要点》、《青岛市2016年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6年1月4日
青岛市2016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一、完善渔业安全监管责任体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责任意识,进一步建立完善市、区(市)、镇(街道)、村(居)渔业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实施渔船、渔港安全生产监管网格化管理,每个企业、每个渔港、每艘渔船都要有监管责任人、协管责任人,实现安全生产责任全覆盖。要严格落实安全目标量化管理和责任考核。
二、落实渔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船东、船长及其家人签订《渔业安全生产承诺书》,明确渔船船东、船长和渔港经营人应承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生事故的渔船船东、船长和渔港经营人要依法严厉追究责任。
三、深化渔业安全培训。制定渔业安全年度培训计划,采取专家授课、座谈交流、警示教育等形式,加强对渔船船东和船长、企业(包括近海捕捞、远洋捕捞、涉朝涉韩捕捞、水产养殖)负责人的法律法规培训,增强渔业安全、涉外安全责任意识和防范能力;加强对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安全生产技能培训,确保船员持证上岗。
四、扩大渔业安全宣传覆盖面。利用伏季休渔、安全生产咨询日、安全月等时机,在渔港、停泊点等区域张贴、分发宣传材料,设置警示标志,通过纸媒、广播、电视、微信、微博等多种方式普及安全生产知识,营造良好的社会范围。
五、开展渔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按照全覆盖、全方位检查要求,全面彻查梳理各类安全隐患。重点强化渔港码头和渔船集中停泊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严格加油车进港加油管理,严格渔港、渔船用火、用电管理;加大对进出港渔船安全检查力度,禁止安全设施和船员配备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渔船出海作业。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落实责任人,建立台账,做到有数据可查、有记录可查、应对有力、从严从快进行整改。
六、严把渔船适航关。将渔船检验作为渔业安全生产的第一环节。新造或新购渔船必须经船检部门检验,渔船更改船名、改变用途、上坞维修的,要进行临时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禁止其出海作业;强化对老旧渔船的跟踪检验,做好救生筏等船用安全产品检验,确保渔船和船用产品符合安全标准;重视年度审验,确保渔船适航。验船师必须登船检验,对渔船、船员证书证件不齐全、安全救生通信导航等设备没有按规定配备的,一律不通过审验。
七、严厉打击渔船违规载客行为。将打击渔船违规载客、“三无”船违法涉渔行为作为全市渔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的重中之重。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媒体和签订责任书等各种方式,将渔船违规载客风险和违法应承担的责任,宣传、告知到镇(街)、村(居)、渔港码头安全责任人和船东、船长,并在渔港码头、渔船停泊点设置警示标志。加强对渔港码头和重点海域的检查力度,对渔船载客和“三无”船从事渔业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加强对休闲海钓渔船的管理,严禁违规作业行为。
八、加强渔业安全协管员管理。建立完善协管员管理考核制度,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增强协管员安全监管业务技能。实行协管员奖惩制度,优化协管员队伍素质,落实协管员各项职责,充分发挥协管员作用。
九、增强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执行24小时电台应急值班,对60马力以上渔船实时监控,及时发布天气、海浪预警及安全警示信息,定期通报渔船违规关机、越界生产等行为。发生突发事件,迅速组织救助、调查、处理,按规定及时上报,严禁迟报、瞒报。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进一步提高应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十、加大渔业安全执法力度。加强渔业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渔业安全执法水平;坚持逢船必查安全,结合渔船违规特点、重点海域和重点时段,制定年度和专项执法方案,坚持常态化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严查海上作业不穿救生衣、渔船非法载客(载货)、船员无证上岗、擅自改变作业类型等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并依法从严处理。
青岛市2016年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
一、加大水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力度。重点加强对农业部健康养殖示范场、“三品一标”生产企业、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规模养殖场(以下简称“四大基地”)的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培训。充分利用“科技入户”培训班等手段,全面培训《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和标准化健康养殖技术,不断增强生产主体的法律法规意识和专业技术水平。要通过电视、广播、标语、明白纸等方式大力宣传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健康养殖等相关政策和知识,着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各区市要与辖区内“四大基地”签订《水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全面落实生产单位负责人主体责任。督促养殖生产单位建立完善的“三项记录、五项制度”。水产养殖、育苗生产单位要建立完善的生产日志档案,确保生产过程可追溯。重点养殖场、育苗场应在场区醒目位置张贴五项制度内容。
三、严格执行产地证明制度。各区市要引导辖区内以“四大基地”为重点的渔业生产单位实行产地证明制度,对进入流通环节的水产品上市前必须出具产地证明。充分发挥产地证明在产地准出和全程管控中的导向作用,全面落实水产养殖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四、建立健全执法岗位责任制度、整改复查制度。加强日常巡查,重点对“四大基地”生产过程的“三项记录”进行专项检查。落实属地管辖原则,加强对水产养殖企业(业户),特别是养殖规模小、专职技术人员或兼职技术人员配备不齐业户“三项记录”的执法检查。对发现“三项记录”尚未建立或建立不全的单位,应依法责令其改正,对改正不彻底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建立养殖单位的电子信息平台,检查养殖单位的信息登记,通过“痕迹”执法,进一步推动执法检查全覆盖。
五、加快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引导生产单位主动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内控制度、产品追溯制度,健全水产养殖单位管理数据库,对养殖单位列出分级分类监管清单,对风险大、诚信较低生产单位实施严格监管。
六、大力发展“三品一标”水产品。积极申报无公害、绿色、有机水产品和地理标志水产品,培育一批以“三品一标”为基础的安全优质水产品品牌和生产基地。加大对已获证产品的跟踪抽检力度。对不符合无公害要求的获证产品一律退出,维护“三品一标”公信力和品牌形象。
七、加大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执法督查力度。完善养殖、苗种生产及贝类产品信息数据库,对大宗产品开展风险监测或专项监测,摸清问题隐患,建立风险隐患清单。对重点区域,重点品种和重要环节进行风险排查。通过及时执法督查,消除问题隐患,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确保不发生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八、加强装备建设,创新执法模式,提高执法实务。各区市要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警用音视频取证及快检设备等能力建设,确保工作经费足额到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快检检测方法,提高快检设备的应用水平,做到“周练、月检、常使用”。创新执法模式,提高执法实务。各区市要加强水产品快检设备等设施化建设,按照使用快检设备“三步走”的工作目标,实行执法巡查与快检设备结合的执法模式,推动快检设备使用常态化,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
九、加强监督抽查力度。要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部、省、市及区(市)四级水产样品抽检监督检查,全面完成各级抽检任务。要严格抽检规程,提高现场处置能力,确保样品抽样合法有效。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辖”原则,完善执法检查联动机制,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对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等案件,做到“有案必查,查案必结”。案件办结率100%。
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加强与公安司法协调,密切配合,及时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案情会商制度。对涉案金额较大、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证据确凿、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案件,行政处罚后,应进行案情会商,启动移送程序,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的生产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