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海洋与渔业部门实施《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17
各处室、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行为,保障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市局依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对《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等法规规章中海洋与渔业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细化量化,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7日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青海渔办〔2014〕89号)中编码为QD00HY-CF-0166、QD00HY-CF-0189、QD00HY-CF-0210、QD00YG-CF-0002、QD00YG-CF-0003、QD00YG-CF-0004、QD00YG-CF-0005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