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海上行政执法罚没渔获物处置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05
各处室、单位:
为加强海上行政执法罚没渔获物的处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市财政部门的要求,制定了《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海上行政执法罚没渔获物处置管理制度》,并经局党委2016年第19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6年8月31日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海上行政执法罚没渔获物处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海上行政执法行为,加强罚没渔获物的处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没收渔获物事项变卖处理的复函》(青财综函〔2014〕6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渔获物是指青岛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在渔政执法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没收的水产品。
第三条 对罚没鲜活渔获物的处理,在相关具体法律法规规定出台之前,实施变卖处理。变卖应履行竞价程序,择优选择变卖对象,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支队应当与变卖对象签订渔获物变卖协议。变卖对象应当具备停靠码头、冷库等必备条件。
第四条 罚没渔获物的重量由青岛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至少两名执法人员、变卖对象两名代表、当事船长三方在指定码头现场共同计量并签字确认。
第五条 罚没渔获物的变卖价格参照当日同类产品海上收购价确定。
第六条 行政执法支队应建立罚没渔获物变卖台账,变卖对象应建立罚没渔获物收购台账,作为双方结算及财务审计的重要依据。变卖台帐及收购台帐均需一案一账,双方代表均需在台帐上签字确认。
第七条 行政执法支队应根据每案罚没渔获物的变卖款项,向变卖对象逐案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由变卖对象执此票据将变卖款项通过“青岛市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如数上缴财政。
第八条 关于罚没渔获物的接收时间、变卖价格的确定、变卖款项的上缴、违约责任、配合审计及执法监督等事项由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与变卖对象签订协议予以具体约定。
第九条 依法没收渔获物过称点验、入库等过程应当拍摄照片,条件允许应当全程摄像,影音资料冲洗或刻盘随案卷上缴、存档。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渔获物。不得不按相关规定不没收渔获物。
第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责令返还挪用、调换、私分的渔获物,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