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资源增殖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17
各区、市海洋与渔业(主管)局、各渔业资源增殖站:
为加强渔业资源增殖苗种生产单位管理,确保增殖苗种的数量与质量,依据农业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山东省渔业资源修复行动增殖站管理暂行办法》(鲁海渔函〔2007〕29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局制定的《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资源增殖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6年3月17日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资源增殖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资源增殖苗种生产单位管理,确保增殖苗种的数量与质量,依据农业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山东省渔业资源修复行动增殖站管理暂行办法》(鲁海渔函〔2007〕2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渔业资源增殖站(以下简称增殖站)是指根据一定标准确定的、在规定时间内承担增殖任务的水产苗种生产单位。
第三条 增殖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增殖种类的苗种生产许可证。
(二)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三)具有开展增殖苗种生产所必需的生产设施和技术条件,育苗水体不少于500立方米;淡水鱼繁育池面积不少于200亩。
(四)所临水域符合《青岛市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发展规划》;水质状况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水文、饵料、底质状况适宜增殖品种繁衍生长;有利于增殖资源保护及回捕利用。
(五)满足放流所要求的其它技术条件。
第四条 增殖站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者统一挂“青岛市渔业资源(品种)增殖站”铭牌。
第五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对增殖站的增殖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根据当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专项资金计划,确定增殖站放流任务。增殖苗种价格参照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当年增殖苗种价格确定。
第七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对增殖站日常生产进行监管。
重点检查育苗生产准备工作,育苗生产水体投入、亲本、幼体来源、药物使用、苗种生产情况等。以督促增殖站搞好生产管理,确保苗源充足,种质安全、检验检疫合格。
第八条 增殖站应提前3日通过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向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放流申请,市海洋与渔业局进行现场核实,确定放流日期。放流当日,工作人员现场验定后,进行放流。增殖放流验收操作按照农业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执行。
第九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与增殖站签订年度增殖放流任务合同。
市海洋与渔业局依据合同对增殖站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渔业增殖站自行终止:
(一)被依法注销法人资格的;
(二)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已无法承担增殖放流任务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