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春季生产用药情况专项治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29
各区、市海洋与渔业(主管)局:
目前天气转暖,我市水产养殖进入生产季节。为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不发生使用禁用药情况,确定开展春季生产用药情况专项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生产过程用药情况检查
根据《青岛市2016年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要求,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分级监管标准,加强产地环境的监管检查,加强产地贮藏保鲜及相关防腐保鲜添加剂监管检查。督促生产经营主体按标生产、合理用药,切实落实禁限用规定和休药间隔期、生产档案记录等制度。要引导辖区内以“四大基地”的为重点渔业生产单位实行产地证明制度,对进入流通环节的水产品上市前必须出具产地证明。
二、继续加大监督抽查力度
做好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相互衔接,充分利用抽检结果,实施精准打击。要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部、省、市及区(市)四级水产样品抽检监督检查,全面完成各级抽检任务。要严格抽检规程,提高现场处置能力,确保样品抽样合法有效。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辖”原则,完善执法检查联动机制,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对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等案件,做到“有案必查,查案必结”。案件办结率100%。
三、突出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
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集中力量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消除风险隐患。重点解决大菱鲆、海参非法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问题。聚焦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强化执法监管,严防问题反弹。同时要检查水产养殖生产企业“三项日志”记录情况,对记录不全的督促整改。凡达到司法移交标准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日常巡查和宣传工作
要开展经常性的生产规范性督导巡查,指导督促生产者规范生产、安全收获。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向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宣传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积极营造守法社会氛围,促进安全优质水产品销售。同时对网上舆情密切监控,科学引导、正面宣传水产品质量安全消费。
请各区、市局结合本通知要求,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检查工作不走过场、检查结果有成效。请各区(市)局于4月20日前,将检查工作总结报送市局渔业管理处。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6年3月25日
(联系人:武宁宁,邮箱地址:wnn0532@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