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02
各区(市)海洋与渔业(主管)局,局各处室、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矛盾纠纷的制度优势,根据《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2号)等文件要求,确定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规范集中行政复议职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集中行政复议管辖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一级政府只设立一个复议机构,本级政府负责管辖本级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案件,以及以下级政府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案件”的要求,自2015年11月1日起,对区(市)海洋与渔业(主管)局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直接向区(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不再受理、审理以区(市)海洋与渔业(主管)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对2015年11月1日前已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中明确告知可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案件,市政府可以继续受理、审理。
二、规范行政复议权利告知
自2015年11月1日起,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制作法律文书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救济权利时,不再告知当事人向省海洋与渔业厅申请行政复议,仅告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市)海洋(主管)局不再告知当事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仅告知向区(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有关要求
(一)各区(市)海洋与渔业(主管)局、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启动并于10月31日前完成法律文书规范工作。
(二)局政策法规处在抓好法律文书规范工作的同时,加强与市政府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电政办的沟通,及时调整行政执法系统相关法律文书,确保人民群众行政复议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三)局政策法规处应对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各区(市)海洋与渔业(主管)局的法律文书规范和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此项工作作为2015年度海洋与渔业执法督察和案卷评查的重点内容。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