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工程跟踪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03
各沿海区(市)海洋与渔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工程环境监管,2015年,山东省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制度的贯彻落实列入了全省海洋与渔业环保工作要点,要求市县海洋主管部门督促用海企业及时开展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工作。对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工作的,按《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用海限批制度的通知》规定,适时启动用海限批。为落实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制度,认真做好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工作。所有核准的用海项目(高涂用海项目除外)必须按照《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跟踪监测技术规程》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 19485-2014)的要求,制定环境影响跟踪监测方案,严格按照跟踪监测计划开展施工前、施工期和施工后工程附近海域海洋环境监视监测。各单位要加强对辖区内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工作的督促检查,进一步规范用海企业的用海行为。
二、深入、扎实、细致地做好跟踪监测方案的审核和报备工作。各单位应督促用海企业及时报送海洋环境影响跟踪监测方案,对照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关标准,对其监测方案进行初步审核,并于每月5日前将用海企业报送的海洋环境影响跟踪监测方案和航次跟踪监测材料报市局环保处备案;省批项目应督促用海企业及时向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报审海洋环境影响跟踪监测方案,并报备航次跟踪监测材料。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