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专项资金项目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09
各区、市海洋与渔业(主管)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有关要求和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管理的通知》精神,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将于近期开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专项资金项目(简称“示范项目”)年度检查工作,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在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职能分工,各区(市)相关部门对“示范项目”开展自查;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共同组成项目检查小组,对“示范项目”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向领导小组报告检查情况。
二、检查范围
2012年以来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其中,已完成立项工作内容,达到项目验收条件的项目可结合此次检查,按照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青岛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青海渔财〔2014〕35号)和《青岛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验收办法》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三、检查形式
本次年度检查采取区、市海洋与渔业局(主管)局、财政局组织本区域内示范项目自查和市级海洋、财政部门组织进行项目抽查两种方式。自查和抽查均可引入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参与项目检查。
四、检查时间
五、检查内容
根据项目立项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项目业务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具体内容:
(一)项目总体进展情况,包括项目投资、工程进度、建设内容及规模变动等情况。
(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专账管理,资金拨付,资金使用范围,工程及设备招标等内容。
(三)项目预期效益情况,包括科技成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情况。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等。
六、检查要求
请各区(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各项目实施单位按照“示范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和检查内容做好自查工作,并形成书面汇报材料。
(一)项目各承担单位(包括符合验收条件的单位)均要填写《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专项2014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附件1)、《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绩效目标2014年完成情况填报表》(附件3);
(二)各区、市海洋与渔业、财政主管部门填写《2014年 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汇总表》(附件2)、《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工作 区(市) 年度实施情况报告》(附件4)。
附件:1、青海渔财001(附件1)联合.doc
2、青海渔财001(附件2)联合.xls
3、青海渔财001(附件3)联合.doc
4、青海渔财001(附件4)联合.doc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青岛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