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护渔2010”海洋渔业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岛市“护渔2010”海洋渔业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5-07

各区、市海洋与渔业(主管)局:
  根据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护渔2010”海洋渔业执法行动的通知》(鲁海渔函〔2010〕7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青岛市“护渔2010”海洋渔业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市按照要求,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我市“护渔2010”海洋渔业执法行动(下称“护渔行动”)顺利开展。
      
                                                                                                                                                                     二○一○年五月四日

                                            青岛市“护渔2010”海洋渔业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为规范渔船管理,维护正常渔业生产秩序,根据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护渔2010”海洋渔业执法行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青岛市“护渔2010”海洋渔业执法行动领导小组,     逄胜波副局长任组长,冉承宁支队长任副组长,曲学宗副支队长及各区(市)局分管局长为成员。小组下设办公室,曲学宗兼办公室主任,李元忠、李建、崔雪永为成员,统一组织、协调全市的执法行动。各区(市)局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市)的护渔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工作安排
  (一)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方案》要求,积极开展渔具渔法专项整治活动,逐步启动辖区内渔船标识工作。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履行职责,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工作,积极引导渔民主动纠正渔船标识及渔具渔法存在的问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从事渔业生产。
  (二)充分利用伏季休渔、证书证件办理、渔船年审、年检等有利时机,对港口检查、渔船坞修等环节进行重点部署,同时加大海上检查力度。对“三无”、“三证不齐”、套牌、假标识、涂抹渔船标识以及使用禁用渔具渔法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各地在11月1日前对护渔行动进行总结。认真查摆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工作经验。针对查出的问题,要举一反三,认真整改。进一步加强渔船管理基础和基层工作,强化渔船管理规章制度建设,健全渔船管理的动态管控和整治机制,完善渔船管理措施,逐步构建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的渔船监管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渔船规范化管理。开展渔船标识的执法检查,对渔业船舶持“三证”(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下同)。对“三无”、“三证不齐”、套牌、涂抹渔船标识船舶进行清理整顿。提高渔船的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加强渔具渔法管理。严格幼鱼比例检查,对违规使用地笼、电脉冲渔具作业、禁渔区线内拖网等非法捕捞行为进行查处,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正常渔业秩序。
  四、检查内容和要求
  护渔行动分为港口执法检查和海上执法检查两个方面,海陆检查要相互配合,确保检查效果。
  (一)港口执法检查
  1.实施单位。港口所在地的区(市)局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渔监、船检、渔政机构具体实施。
  2.行动时间。(自5月1日开始)行动时间原则上集中在伏休时间或其他渔船集中停港的时间,并应与省及市组织的海上执法检查相配合。
  3.检查内容
  (1)重点检查渔船捕捞许可证(代理捕捞许可证)、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持有情况,渔船所有人是否与证件相符,渔船实际作业方式是否与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方式一致,渔船是否参加年审、年检。检查当事人携带捕捞许可证、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证件是否有效,对未携带上述有效证件的渔船,应将其押解回港,按规定依法处理。
  (2)检查渔船标识情况。渔船船名号、船籍港标识是否准确,渔船船名号、船籍港及船名牌标写、悬挂是否符合《渔业船舶船名规定》,是否存在不刷写、刷写不清及涂改船名号、船籍港、船名牌等情况。
  (3)检查渔船船名号是否与三证相符,是否存在冒用他船船名号或船舶证书的行为。
  (4)检查是否携带有地笼、电脉冲等禁用渔具。
  4.检查范围。辖区内的所有渔业港口、渔业企业自用码头及非渔业港口的主要渔船停泊点。
  5.检查渔船的数量。各区(市)对44.1千瓦(60马力)以上捕捞渔船,需逐条检查落实;对44.1千瓦以下捕捞渔船,检查率不得低于总数的70%。检查中发现的异地渔船(船籍港不在本地的渔船)也要统一纳入检查范围。
  港口执法检查的情况,由检查人员负责填写《“护渔2010”行动执法渔船标识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护渔2010”执法行动渔具渔法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3)后,逐级汇总上报。
  (二)海上执法行动
  1.实施单位。港口所在地的区(市)局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2.行动时间及要求。
  第一次执法行动自20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
  第二次执法行动自2010年9月1日至9月30日。
  3.检查内容
  (1)检查捕捞渔船持“三证”及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情况,渔船所有人是否与证件相符。
  (2)检查渔船标识情况。渔船船名号、船籍港标识是否准确,渔船船名号、船籍港及船名牌标写、悬挂是否符合《渔业船舶船名规定》,是否存在不刷写、刷写不清及涂改船名号、船籍港、船名牌等情况。
  (3)检查渔船船名号是否与三证相符,是否存在冒用他船船名号或船舶证书的行为。
  (4)检查海上作业渔船的作业类型、作业场所是否与捕捞许可证核定的内容相符。
  (5)检查是否携带有地笼、电脉冲等禁用渔具作业,是否在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违规拖网,渔获物中幼鱼是否超过比例。
  (6)查处其他非法捕捞行为。
  4.登临检查渔船数量。执法行动期内,加大对违规渔船的登临检查力度,每艘渔政船检查渔船总数两次行动不低于100艘。对被检查的渔船要按要求填写《“护渔2010”执法行动渔船标识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护渔2010”执法行动渔具渔法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3),逐级汇总上报。
  五、处理原则
  (一)“三无”“三证不齐”船舶
  港口查获的“三无”“三证不齐”船舶,凡装有捕鱼设施、涉嫌非法从事捕捞活动的,应暂扣该船进行调查。
  海上查获的“三无”“三证不齐”船舶,一律“就近、异地”押回港内实行海查陆处,不得在海上处罚后放行,原则上也不得扣押在违规船舶的船东户籍所在地。
  “三无”“三证不齐”船舶从事非法捕捞的,按照《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非法所得,没收网具,并处于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船舶。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
  1)39马力以下:每船500-5000元;
  2)40马力-99马力:每船2000-10000元;
  3)100马力-149马力:每船10000-20000元;
  4)150马力-399马力:每船30000-50000元;
  5)400马力以上:每船40000-100000元。
  (二)非法涂抹船名号渔船
  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未按规定刷写、悬挂,或者遮盖、,涂改、伪造的,应责令其立即改正,按照《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对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给予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套牌”船舶
  1.无有效的渔船船名号、三证船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应禁止其离港,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无有效的渔船船舶证书,擅自刷写船名号、船籍港的,或冒用他船船名号或船舶证书的,从重处罚。
  2.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一经发现,应立即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四)对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一律按《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没收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1)39马力以下:每船500-5000元;
  2)40马力-99马力:每船2000-10000元;
  3)100马力-149马力:每船10000-20000元;
  4)150马力-399马力:每船15000-30000元;
  5)400马力以上:每船25000-50000元。
  (五)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按《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没收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六)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按《山东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和《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取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
  (七)对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情形的,由公安机关立案追诉。
  (八)对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制定的《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视情节不得补助或扣减补助。
  (九)对暴力抗法威胁到渔政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渔船和人员,应通过拍摄等方式做好现场取证工作,回港后按照有关协作办案的工作要求组织调查处理,并视情节及时移交公安边防部门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 认真组织,注重实效。各区(市)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护渔行动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部署,精心组织,针对本地渔船标识、渔具渔法管理的突出问题,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渔船,确保取得预期实效。
  (二)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广播、电视、电台、报纸、标语等形式,加强对渔民的宣传教育,提高依法生产自觉性。要加强与新闻媒介的联系,宣传护渔行动的成果,扩大影响和效果。并及时将活动开展情况上报市局(含图片资料)。
  (三)互相配合,联合执法。要根据国家渔政局《关于印发<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制度>的通知》及市局《方案》要求,互相配合,互相支持,认真做好协查工作,依法办理渔业违法案件。积极争取公安边防等部门的支持与帮助,实行联合执法,提高管理效能,确保管理效果。
  (四)强化督察,严格执法。参加行动的渔业执法人员,要依法行政,认真执行《渔业法》、《行政处罚法》的各项规定,统一处罚标准,严格执法程序,确保执法公正。要认真做好渔业违规案件的统计上报工作,结案后由案件处理单位第一时间将案件信息录入渔政执法检查与处罚信息管理系统。对擅自降低处罚标准,违反执法程序及未认真核对渔船证件,未按照海查陆处要求查处违规渔船导致处罚错误的要依法实行责任追究。护渔行动期间,市局设立举报电话:0532-85883672。各区(市)局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也要设立和公布护渔行动举报电话,方便渔民举报。
  (五) 科学管理,提高效率。各区(市)渔业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要充分利用执法手机等装备,结合我市开展的AIS技术,进一步提高对渔船的有效识别能力,提高管理效率。
  (六)严守纪律,服从指挥。参加护渔行动的执法人员,要严肃工作纪律,服从指挥调度,依法进行检查。要严格执行六条禁令,工作期间不得饮酒。同时,要做好安全保障工作,确保人员、船舶和车辆安全。
  (七)认真总结,按时上报。护渔行动结束后,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详细填写(附件1-4),并于10月28日前将护渔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报市执法支队。
  联系人:马庆飞    联系电话:85883672
  传真:85885872    邮箱:mazheng1974@126.com
  附件:1.“护渔2010”执法行动汇总表
              2.“护渔2010”执法行动渔船标识整治情况汇总表
              3.“护渔2010”执法行动渔具渔法整治情况汇总表
              4.“护渔2010”执法行动督查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