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各区、市海洋与渔业局:
为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依法保护我市海岛生态环境,促进海岛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大会有关领导讲话的通知》、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关于开展2010年北海区海岛联合执法监督检查行动的通知》及《山东省海岛执法监督检查行动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2010年青岛市海岛执法监督检查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2010年青岛市海岛执法监督检查行动方案
为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依法保护我市海岛生态环境,促进海岛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大会有关领导讲话的通知》及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关于开展2010年北海区海岛联合执法监督检查行动的通知》及《山东省海岛执法监督检查行动方案》精神,市支队决定在全市沿海各地组织开展2010年海岛执法监督检查行动。为此,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及任务
(一)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以下简称《海岛保护法》),唤起涉岛单位、作业者以及社会公众的依法保护和开发利用海岛意识,推动《海岛保护法》的深入贯彻实施。
(二)摸清我市海岛特别是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现状,建立完善海岛执法基础信息档案,为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执法监管提供科学依据。
(三)对我市主要海岛特别是无居民海岛、保护区海岛进行一次巡视、检查,对违反《海岛保护法》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分类进行查处。
二、组织与分工
(一)成立青岛市海岛执法监督检查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逄胜波
副组长:冉承宁、李茂林、王俊顺、各区(市)海洋与渔业局分管局长,
成 员:市支队和各区(市)海监大队长。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2010年青岛市海岛执法监督检查行动方案》,研究解决执法中遇到的一些重大、复杂问题,研究确定执法行动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的查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海监支队,具体负责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曲学宗任办公室主任。
市局成立两个执法行动督导小组,负责督导及配合各区(市)小组的登岛检查。第一小组由尹延武、明利春、陈大河组成,尹延武任组长;第二小组由崔永林、张自全、秦知生组成,由崔永林任组长。
同时,各区(市)也要成立相应的执法行动领导小组。第一小组即墨市海监大队、第二小组崂山区海监大队、第三小组城阳区海监大队、第四黄岛区海监大队、第五小组胶南市海监大队,各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海岛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区域和岛屿的检查分工
沿海各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海岛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根据北海总队海岛执法分工安排,我市领海基线点海岛(海岛名录附后)以及朝连岛由北海总队所属支队负责,不再列入我市本次执法范围内。
(三)参与单位的职责分工
海域海岛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海岛基础信息资料,协助制订海岛执法检查方案,配合海监队伍开展海岛执法检查工作。
海洋环境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海岛生态基础信息资料,协助制订海岛执法检查方案,配合海监队伍开展海岛执法检查工作。
市支队负责对辖区内及各区(市)海岛保护执法的监督指导工作。
执法力量不足的单位,由市支队负责加强,需要海监飞机支持的可通过市支队报省总队与北海总队联系。
三、检查的内容
(一)无居民海岛
1.有无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行为,或者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保护和利用无居民海岛的行为;
2.有无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
3.有无未经批准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的行为;
4.已利用无居民海岛在开发利用活动中,有无造成海岛及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的行为;
5.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有无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行为;
6.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固体废物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无在无居民海岛弃置或者向周边海域倾倒的行为;
7.在临时利用无居民海岛的,有无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的行为;
8.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有无建造居民定居场所、从事生产性养殖活动的行为;
9.有无其他违反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保护规定的行为。
具体检查内容和项目详见附件一。
(二)有居民海岛
1.有无在有居民海岛进行工程建设造成海洋生态破坏的行为;
2.有无在有居民海岛沙滩建造建筑物或者设施、以及采挖海砂的行为;
3.有无填海、围海改变有居民海岛自然海岸线以及填海连岛的行为;
4.有居民海岛岸线附近的排污有无明显污染现象。
具体检查内容和项目详见附件二。
四、检查方式方法
本次执法行动采取环岛巡视与登岛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详细记录海岛开发利用现状的基本信息,获取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环境的图像、视频资料,对发现有开发利用活动和其他异常情况的无居民海岛进行登岛检查,对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会同海警、公安边防及相关执法单位共同开展联合检查。
五、实施步骤
(一)沿海各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局的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海岛执法监督检查行动方案和成立执法检查小组,于4月30日前报市支队执法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4月19日,市支队决定组织召开各区(市)海监大队长及执法业务骨干参加的《海岛保护法》执法培训班,并正式全面启动海岛执法检查行动。研究部署海岛保护执法行动,组织学习《海岛保护法》,提高海监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为海岛保护执法打造良好的基础。
(三)4月30日前,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各级海监机构结合《海岛保护法》学习宣传月活动,认真做好法律的学习宣传工作,提高海岛执法能力和全社会海岛保护意识,为海岛保护执法创造良好氛围。
(四)5月—6月,完成海岛摸底调查工作。6月中旬,各区(市)大队将辖区内各类《海岛执法检查登记表》及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嫌海洋违法行为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支队执法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涉嫌违法行为,由市支队执法行动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五)6月22,行动总结。各单位要对执法查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内容要包括执法检查基本情况,分析海岛执法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同时要总结好的的做法和经验。各区(市)大队的总结材料于6月25日前报市支队执法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在认真学习《海岛保护法》的基础上,一定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要作为年度海洋管理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选派业务骨干参加执法,要为执法行动提供强有力的条件保障,确保执法行动的圆满成功。
(二)充分准备,确保安全
海岛的巡视和登岛检查需要大船和登陆小艇,各地各单位要充分做好船艇及设备的保障工作。登岛后需要采取防疫、防蛇、防暴等措施,要制定好各种预案,确保人身、设备安全。
(三)开展执法工作培训和经验交流
各单位要将海岛保护执法、培训和经验交流有机结合起来,将海岛保护法的培训工作、执法经验交流工作贯穿于整个海岛保护执法行动的始终,不断提高海监队伍海岛执法水平,积极探索有效的海岛保护执法模式,积累海岛保护执法经验。
(四)建立海岛保护执法周报告制度
各区(市)海监大队要建立执法行动情况周报告制度。每周5将辖区内上个周执法检查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现场处置情况、执法中好的做法和经验以及下周行动安排等,进行认真梳理,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执法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发送至电子邮箱:
luckycui999@163.com。
(五)小于500㎡岛屿普查登记
本次行动除了对目前已经掌握的海岛进行检查外,还要对小于500㎡的岛屿和新发现的无名岛进行普查登记。普查内容与项目详见附件三。
附件:1.
无居民海岛执法检查情况登记表(格式) 2.
有居民海岛执法检查情况登记表(格式) 3.
小于500㎡岛屿普查登记表(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