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青岛市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6-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市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养护文昌鱼资源及其所在的自然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技术规范》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青岛市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生产经营、旅游观光、航行锚泊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并有保护本区域海洋环境、生物资源和自然风貌的义务。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指保护区由海域及其底土组成,总面积61.81 km2,包括以下四点连线所封闭的区域:

  1.N 35°57'00",E 120°20'15";

  2.N 36°01'00",E 120°20'15";

  3.N 36°01'00",E 120°25'49";

  4.N 35°57'00",E 120°25'49"。

  第四条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为保护区的行政主管部门,青岛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为保护区的管理机构。

  保护区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和水生动植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保护区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制定保护区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保护区自然资源及环境的调查监测和科学研究;

  (五)组织开展保护区生态修复工作;

  (六)开展文昌鱼保护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由保护区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保护区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六条  在保护区内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应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后实施。在保护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根据自然环境、文昌鱼资源状况和保护管理工作需要,本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核心区总面积13.41 km2,包括以下四点连线所封闭的区域:

  1.N 35°58'54",E 120°21'06";

  2.N 36°00'12",E 120°21'06";

  3.N 36°00'12",E 120°24'49";

  4.N 35°58'54",E 120°24'49"。

  缓冲区总面积23.99km2,包括以下四点连线所封闭的区域(不包括核心区面积):

  1.N 35°57'45",E 120°20'25";

  2.N 36°00'30",E 120°20'25";

  3.N 36°00'30",E 120°25'19";

  4.N 35°57'45",E 120°25'19"。

  实验区总面积24.41 km2,包括以下四点连线所封闭的区域(不包括核心区、缓冲区面积):

  1.N 35°57'00",E 120°20'15";

  2.N 36°01'00",E 120°20'15";

  3.N 36°01'00",E 120°25'49";

  4.N 35°57'00",E 120°25'49"。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八条  本保护区的核心区实行封闭式保护, 未经批准,禁止任何人进入和一切可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活动。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应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禁止在缓冲区内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可进行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实验区为保护区最外域部分,可以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拍摄影片、垂钓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景观的生产设施。

  第九条  经批准进入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旅游、垂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三)不得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不得妨碍保护区的管理工作,不得干扰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

  第十条 在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倾倒废物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二)投掷爆炸物品;

  (三)未经许可捕捞、采集文昌鱼;

  (四)擅自移动、搬迁和损坏保护区设施和标志物;

  (五)擅自设置建筑物及其他永久性设施;

  (六)挖取海砂;

  (七)电鱼及底拖网捕捞。

  (八)其他直接或间接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海洋生物资源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在保护区内从事科研和教学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将取得的成果(包括图表、照片、录像、资料、论文等)副本或影印件交保护区管理机构存档,标本的采集应按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在保护区的建设管理、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合理利用及执法工作成绩突出或模范遵守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青岛市政府或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或者在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保护区造成损失的,除可以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罚以外,由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妨碍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保护区重大破坏或污染事故,引起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保护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2022年7月1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