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青岛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发布时间:2012-08-01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为推进依法行政,强化行政许可监督,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标准。
  二、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案卷均适用本标准。
  国务院各部门对本系统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及文书另有规定的,可以参照其规定执行。
  三、案卷评查分为基础标准和文书规范标准两部分。基础标准是行政许可决定是否足以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维持的标准,主要包括主体、内容、程序是否合法适当。文书规范标准是卷内文书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备、填写是否规范的标准。
  四、基础标准是案卷合格的基本要素,不设具体分数,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内容的,该案卷为不合格卷。文书规范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按许可实施环节、文书种类、文书归档规范、文书基本要素设定相应分值,对不具备基本要素或不符合案卷归档规范的,扣除相应分值,最后余分即为案卷得分。案卷中不需要使用某种文书的,该文书所占分值自动累加;属于本标准之外的问题或本标准之外的文书种类不参评、不扣分。
  第二部分 基础标准
  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1.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依法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以本行政机关的名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及相关文书。
  2.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本组织的名义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及相关文书。
  3.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依法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在委托范围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及相关文书。
  二、行政许可实施内容
  1.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内容,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合法适当的行政许可决定或其他处理决定。
  2.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适用合法、正确的法律依据。
  3.准予行政许可的事项属于市和区(市)政府确认保留事项或法律法规新设事项。
  4.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不予行政许可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形的,应合理、充分阐明理由及
  附具相关文件材料。
  三、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1.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按照受理申请、审查决定、送达决定(颁发证照)的步骤实施行政许可,环节不得颠倒、遗漏。
  2.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核查人员应持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并不得少于2人。
  3.一份调查笔录只能对应1名被调查人。
  4.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
  5.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和重大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6.对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并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7.对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8.行政机关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或本行政机关印章;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第三部分  文书规范标准(100分)
  一、通用要求
  (一)文书完整齐全
  缺少必备法律文书的,每缺一件扣减5分(因缺少必备法律文书致使不符合基础标准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卷)。
  (二)文书制作规范
  1.文书内容规范
  (1)内容应当完备,缺少必备事项,每缺一项扣减1分。
  (2)文书中使用的有关主体和事项名称应当规范、准确、前后一致。名称使用不规范、丢字错字、前后不一致、混淆不清或被随意改变的,每发现一处,扣减1分。
  2.文书语言准确
  (1)意思表述不清,每发现一处,扣减1分。
  (2)使用不规范汉字、语言,滥用修辞,渲染夸张的,每发现一处,扣减1分。
  (3)逻辑不严谨,前后观点相互矛盾。每发现一处,扣减
  1分。
  二、特别要求
  (一)一般行政许可(共100分)
      一般行政许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行政机关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1.受理申请阶段(共20分)
  (1)许可申请文书(共4分)
  许可申请文书需载明许可申请人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应当附具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2)许可受理文书(共16分,每小项4分)
  ——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书面收件记载及收件日期,并由收件承办人和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
  ——对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或承诺期限内受理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有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决定阶段(共70分)
      (1)调查笔录(共10分)
      ——载明案由、调查机关名称、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及执法证件号码、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调查地点、起始时间。(1分)
  ——有调查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情况记载。(2分)
  ——调查笔录内容改动处需经被调查人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确认(被调查人未确认的,调查人应注明情况并签名)。(2分)
      ——当事人对笔录无异议应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手印)并注明日期(当事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见证人或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2分)
  ——调查人在笔录最后一页签字(盖章)并注明日期。(1分)
  ——调查的内容应与行政许可申请直接相关。(2分)
  (2)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文书(共20分)
      ——载明案由、时间、地点或场所。(1分)
  ——载明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2分)
  ——载明被检人或被检物的基本情况。(1分)
      ——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结果明确。(2分)
  ——载明被检人对结果的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被检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见证人或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3分)
  ——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1分)
  ——需要抽样的,应当制作抽样物品清单等文书。抽样清单等文书需载明抽样物品的名称、生产单位、数量、规格、抽样方式等内容,并经被抽样人签名确认(被抽样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见证人或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4分)
  ——委托实施的,应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具体委托事宜及委托权限。(4分)
  ——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的内容应与行政许可申请直接相关。(2分)
  (3)许可内部审批文书(共5分,每小项1分)
  ——案由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载准确。
  ——事实情况记录完整,许可依据明确具体。
  ——承办人意见明确具体,签名并注明日期。
  ——对于应当听证的或者涉及他人重大利益、公共利益的事项,需有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审查意见。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明确具体,签名并注明日期。
  (4)权利告知文书(共5分)
  ——载明初步审查意见及法律依据。(1分)
  ——明确告知许可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及权利的行使方式和期限。(2分)
  ——在送达回证或其他相关文书中,有当事人放弃行使或行使陈述、申辩、要求听证权利的情况记载。(2分)
  (5)听证通知书(共5分)
  ——载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或场所。(1分)
  ——载明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姓名和职务。(1分)
      ——告知许可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主持人回避的权利,告知许可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2分)
  ——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送达许可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1分)
  (6)听证笔录(共10分)
  ——准确记载举行听证的案由、起止时间、地点或场所。(1分)
  ——载明听证主持人、记录人、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代理人、许可审查人员的基本情况。(1分)
  ——载明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书记员并询问是否有回避申请,询问、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及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证据及申辩、质证,听证主持人对当事人要求及异议进行处理,听证参加人最后陈述等进程情况。(7分)
  ——听证参加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注明日期。(1分)
  (7)行政许可决定书(共15分)
  ——载明行政许可的具体内容和法律依据。(4分)
  ——载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理由。(3分)
  ——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许可申请人行使救济权利的内容应明确具体。(5分)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盖章并注明日期。(3分)
  3.送达决定阶段(共5分)
  送达回证(共5分)
  ——载明送达文书名称、文号和件数。(0.5分)
  ——载明受送达人名称(姓名)。(0.5分)
  ——载明送达方式、时间和地点。(0.5分)
  ——载明送达机关和送达人,并有签名或盖章)。(1分)
  ——直接送达应由受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拒收的,应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注明拒收事由,签名并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1分)
  ——采用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的,应有相关材料记载。(1分)
  ——在法定时间内送达。(1分)
  4.案卷归档(共5分,每小项0.5分)
  (1)行政许可案件办结后应及时归档并制作案卷:做到一案一号、一案一卷或一案数卷。
  (2)案卷可以分为正卷和副卷。依法不能公开的案件材料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应当装入副卷。
  (3)卷宗装订前,要对文书材料进行检查,材料不完整或者破损的,要补充或者修补完整;文书材料中的文字不能耐久保存的,要进行复制;文书材料过小或者过大的,要进行衬贴或者折叠;需要附卷的信封,要展开并加贴衬纸,邮票不得取掉;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必须剔除干净。
  (4)每份案卷的卷宗封面上应当载明:类别、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立案时间、结案时间、办理结果、承办人员姓名、卷内终止页号、归档时间、归档人姓名、保存期限等内容。
  (5)卷宗内的文书材料应按照办理程序的客观进程所形成文书材料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书材料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排列。一般按照受理申请→审查决定→送达决定→颁发证照的顺序。
  (6)卷内目录应按照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逐件填写,一份文书材料编一个顺序号,并写明每件文书材料的起页,最后一件文书材料要注明终止页。
  (7)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文书材料文字、备考表应使用钢笔(碳素、蓝黑墨水)、毛笔书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要工整、清晰。
  (8)行政许可案卷文书材料经系统排列后,要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证物袋、卷底不编号。
  (9)同一证据材料按照下列要求排列:正本在前,副本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10)不能随案装订立卷的证据材料,应放入证据袋中,并在证据袋上注明证据名称、数量、种类、制作的时间、地点和所在案件卷宗号。
  (二)当场办结许可(共100分)
  当场办结许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1.行政许可文书要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5分)
  2.载明许可申请人(被许可人)的基本情况(公民: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5分)
  3. 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书面收件记载及收件日期,并由收件承办人和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10分)
  4.有审查人员明确、具体的审查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10分)
  5.载明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内容、理由和依据。(20分)
  6.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盖章并注明日期。(10分)
  7.有被许可人签收记载。(10分)
  8.不予许可的,明确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许可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0分)
  9.准予行政许可的,在法定时间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照。(5分)
  10.法定收费附票据复印件。(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