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 行)

青岛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 行)

发布时间:2012-08-01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为推进依法行政,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标准。
  二、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案卷均适用本标准。
  国务院各部门对本系统实施行政处罚程序及文书另有规定的,可以参照其规定执行。
      三、案卷评查分为基础标准和文书规范标准两部分。基础标准是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足以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维持的标准,主要包括主体和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和滥用职权、事实认定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完备确凿、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处罚决定是否明显不当等内容。文书规范标准是卷内文书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备、填写是否规范的标准。
      四、基础标准是案卷合格的基本要素,不设具体分数,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内容的,该案卷为不合格卷。文书规范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按案件处理阶段、文书种类、文书归档规范、文书基本要素设定相应分值,对不具备基本要素或不符合案卷归档规范的,扣除相应分值,最后余分即为案卷得分。案卷中不需要使用某种文书的,该文书所占分值自动累加;属于本标准之外的问题或本标准之外的文书种类不参评、不扣分。
  第二部分 基础标准
  一、行政处罚实施主体
  1.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2.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法定权限或受托权限内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不得超出管辖权限和管辖区域,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行政处罚事实认定
  1.被处罚对象认定准确。公民应当具有相应行为能力;法人应当依法登记或取得法定资格;其他组织应当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被处罚对象应当是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未经依法登记的,以参与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确定被处罚对象。
  2.客观、准确地认定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
  3.违法事实认定清楚,包括具体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情节、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或程度等,且有合法、充分、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
  三、行政处罚实施程序
  1.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外,应当按照立(受)案、调查(检查)取证、审查决定(含事先告知)、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环节不得颠倒、遗漏。
  2.调查或者检查时,调查或者检查人员应持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并不得少于2人。
  3.一份询问(调查)笔录只能对应1名被询问(调查)
  人。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
  5. 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除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外,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6.行政处罚决定经过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书面明确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途径、法定期限,以及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责任。
  8.行政机关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四、行政处罚适用依据
  1.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作出准确的定性。
  2.定性适用的法律依据与作出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应相互对应。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填写规范、完整,并指引明确。
  4.行使裁量权(包括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适当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及相关证,处罚决定无明显不当情形。
  第三部分  文书规范标准(100分)
  一、通用要求
  (一)文书完整齐全
  缺少必备法律文书的,每缺一件扣减5分(因缺少必备法律文书致使不符合基础标准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卷)。
  (二)文书制作规范
  1.文书内容规范
  (1)内容应当完备,缺少必备事项,每缺一项扣减1分。
  (2)文书中使用的有关主体和事项名称应当规范、准确、前后一致。名称使用不规范、丢字错字、前后不一致、混淆不清或被随意改变的,每发现一处,扣减1分。
  2.文书语言准确
  (1)意思表述不清,每发现一处,扣减1分。
  (2)使用不规范汉字、语言,滥用修辞,渲染夸张的,每发现一处,扣减1分。
  (3)逻辑不严谨,前后观点相互矛盾。每发现一处,
  扣减1分。
  二、特别要求
  (一)实施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共100分)
  1.立(受)案阶段(共5分)
  (1)立(受)案文书(共3分)
  ——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和案情。(0.5分)
  ——载明案件来源及相关材料,包括巡查、举报、交办或移送等项内容。(0.5分)
  ——载明立(受)案理由及依据。(1分)
  ——载明承办人意见、承办工作机构负责人意见、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0.5分)
  ——在规定时间内立(受)案。(0.5分)
  (2)案件移送文书(共2分,每小项1分)
  ——案件移送审批表需载明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理由、依据、具体措施、承办人意见、承办工作机构负责人意见、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意见、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审核意见等项内容。
  ——案件移送通知书需载明案件名称、移送的理由和依据、移送单位及受移送单位名称、案件相关材料等项内容,并加盖公章。
      2.调查(检查)取证阶段(共36分)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共7分,每小项1分)
  ——载明案由、勘验(检查)机关名称、勘验(检查)人、记录人的姓名及执法证件号码、被勘验(检查)人的基本情况、现场勘验(检查)的起止时间、地点或者场所。
  ——有勘验(检查)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情况记载。
  ——对女性当事人的人身进行检查时,必须由女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内容改动处须经被勘验(检查)人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确认;被勘验(检查)人未确认的,勘验(检查)人应注明情况并签名。
  ——当事人对笔录无异议应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手印)并注明日期(当事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见证人或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
  ——勘验(检查)人在笔录最后一页签字(盖章)并注明日期。
  ——现场勘验(检查)的内容应与行政违法案件直接相关。
  (2)询问(调查)笔录(共6分,每小项1分)
  ——载明案由、调查(询问)机关名称、调查(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执法证件号码、被调查(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调查(询问)地点、起始时间。
  ——有调查(询问)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情况记载。
  ——调查(询问)笔录内容改动处须经被调查(询问)人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确认;被调查(询问)人未确认的,调查(询问)人应注明情况并签名。
      ——当事人对笔录无异议应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手印)并注明日期(当事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见证人或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
  ——调查(询问)人在笔录最后一页签字(盖章)并注明日期。
  ——调查(询问)的内容应与行政违法案件直接相关。
  (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共10分)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应载明案由、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依据和理由、先行登记保存的措施、调查人员的意见、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的意见、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等项内容。(2分)
  ——准予先行登记保存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包括被保存证据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采取登记保存的理由和依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证据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和数量,执法人员证件号码及签名,被保存证据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期限和地点,登记保存期间不得转移或销毁证据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盖章并注明日期等)。(3分)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3分)
  ——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应当向被保存证据当事人出具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包括被保存证据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的理由、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公章并注明日期),归还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由被保存证据当事人签收。(2分)
  (4)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文书(共13分)
      ——载明案由、时间、地点或场所。(1分)
  ——载明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2分)
  ——载明被检人或被检物的基本情况。(1分)
      ——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结果明确。(1分)
  ——载明被检人对结果的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被检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见证人或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1分)
  ——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1分)
  ——需要抽样的,应当制作抽样物品清单等文书。抽样清单等文书需载明抽样物品的名称、生产单位、数量、规格、抽样方式等内容,并经被抽样人签名确认(被抽样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见证人或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4分)
  ——委托实施的,应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具体委托事宜及委托权限。(1分)
  ——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的内容应与行政违法案件直接相关。(1分)
  3.审查决定(含事先告知)阶段(共42分)
  (1)案件处理内部审批文书(共5分,每小项1分)
  ——案由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载准确。
  ——载明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基本完备及处罚依据。
  ——承办人意见明确具体,签名并注明日期。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需有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审查意见。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明确具体,签名并注明日期。
  (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含听证告知)文书(共10分)
  ——明确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3分)
  ——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方式和期限应明确具体。(3分)
  ——在送达回证或其他相关文书中,有当事人放弃行使或行使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情况记载。(3分)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盖章并注明日期。(1分)
  (3)听证通知书(共2分,每小项0.5分)
  ——载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或场所。
  ——载明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姓名和职务。
      ——告知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主持人回避的权利,告知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送达当事人。
  (4)听证笔录(共5分)
  ——准确记载举行听证的案由、起止时间、地点或场所。(0.5分)
  ——载明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的基本情况。(0.5分)
  ——载明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书记员并询问是否有回避申请,询问、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案件调查人员提出调查意见及证据、理由,当事人、第三人提出证据及申辩、质证,听证主持人对当事人要求及异议进行处理,听证参加人最后陈述等进程情况。(7分)(3分)
  ——听证参加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注明日期。(1分)
  (5)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共5分)
  ——应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违法事实(主要写清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过程,包括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手段、情节、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案件性质,依法应当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证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案件调查人员的复核意见,当事人在听证会上陈述的主要内容、证据及听证主持人对听证内容的复核意见,案件调查人员对该案处理、适用的依据和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及理由等项内容。如有意见分歧,也应叙述,以供领导审批案件时参考。(4分)
  ——案件调查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1分)
  (6)行政处罚决定书(共15分)
  ——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1分)
  ——载明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分)
  ——载明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3分)
  ——载明具体的行政处罚种类、数额并说明裁量的理由。(3分)
  ——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分)
  ——载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实施罚款的,应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规定。(2分)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盖章并注明日期。(1分)
  4.送达执行阶段(共12分)
  (1)送达回证(共5分)
  ——载明送达文书名称、文号和件数。(0.5分)
  ——载明受送达人名称(姓名)。(0.5分)
  ——载明送达方式、时间和地点。(0.5分)
  ——载明送达机关和送达人,并有签名或盖章。(0.5分)
  ——直接送达应由受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拒收的,应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注明拒收事由,签名并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1分)
  ——采用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的,应有相关材料记载。(1分)
  ——在法定时间内送达。(1分)
      (2)罚没款(物)票据(共2分,每小项0.5分)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和罚款收缴机关分离,法律规定可以由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代缴的除外。
      ——应使用合法罚没票据。
  ——票据填写规范、准确。
  ——告知缴纳罚款期限正确,加盖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3)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文书(共2分)
  ——载明接受强制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名称,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主要内容和执行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名称(盖章)和日期等,并附相关材料。
  (4)结案报告(共3分)
      ——载明案由和结案理由。(1分)
      ——载明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0.5分)
      ——罚没财物应有处理结果。(0.5分)
      ——载明案件调查人员结案意见和签名、日期。(0.5分)
  ——载明办案部门负责人同意结案的意见和签名、日期。(0.5分)
  5. 案卷归档(共5分,每小项0.5分)
  (1)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应及时归档并制作案卷:做到一案一号、一案一卷或一案数卷。
  (2)案卷可以分为正卷和副卷。依法不能公开的案件材料和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应当装入副卷。
  (3)卷宗装订前,要对文书材料进行检查,材料不完整或者破损的,要补充或者修补完整;文书材料中的文字不能耐久保存的,要进行复制;文书材料过小或者过大的,要进行衬贴或者折叠;需要附卷的信封,要展开并加贴衬纸,邮票不得取掉;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必须剔除干净。
  (4)每份案卷的卷宗封面上应当载明:类别、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立(受)案时间、结案时间、执行情况、承办人员姓名、卷内终止页号、归档时间、归档人姓名、保存期限等内容。
  (5)卷宗内的文书材料应按照办理程序的客观进程所形成文书材料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书材料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排列。一般按照立(受)案→调查(检查)取证→审查决定(含事先告知)→送达执行的顺序。
  (6)卷内目录应按照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逐件填写,一份文书材料编一个顺序号,并写明每件文书材料的起页,最后一件文书材料要注明终止页。
  (7)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文书材料文字、备考表应使用钢笔(碳素、蓝黑墨水)、毛笔书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要工整、清晰。
  (8)行政处罚案卷文书材料经系统排列后,要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证物袋、卷底不编号。
  (9)同一证据材料按照下列要求排列:正本在前,副本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10)不能随案装订立卷的证据材料,应放入证据袋中,并在证据袋上注明证据名称、数量、种类、制作的时间、地点和所在案件卷宗号。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共100分)
  1.处罚决定书要有固定格式,编有号码。(5分)
  2.载明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5分)
  3.载明违法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经过、手段、情节、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或程度等内容并附有相关证据。(15分)
  4.载明当事人行为的性质认定及违反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名称。(10分)
  5.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金额及法律依据。(20分)
  6.载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实行罚缴分离的,应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付的指定银行的名称、地址等,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有加处罚款的规定。(15分)
  7. 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途径、法定期限,以及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责任。(15分)
  8.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并注明行政执法证件号码。(5分)
  9.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盖章并注明日期。(5分)
  10.当场执行处罚的应当备注并附罚没款(物)票据复印件。(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