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加强内部监督,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二、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三、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是我局的复议机构,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具体承办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对复议申请予以登记,并在3日内就下列内容进行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一)是否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二)是是否属于本级部门管辖;
(三)是有无超出申请复议时效;
(四)是有无较规范的复议申请材料。
对口头申请的,接待要记笔录,并经申请人签字。
五、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填写《受理审批表》,报请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应当自复议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决定;
凡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材料手续不齐全的,告知当事人在7日内补齐。
已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受理的,不再重复受理申请。
六、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政策法规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发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可以要求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七、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书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由政策法规处记录在案,并发给同意撤回复议申请通知书,终止行政复议。
八、复议案件的审理,必须以海洋与渔业法律、法规、规章为主要依据进行。
九、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政策法规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十、政策法规处对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审理后,由承办人提出出初步复议审理意见,经处室负责人审查后,向分管局长汇报审理情况,再经分管局长对复议意见复审后,报经局长同意批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由局长决定召开局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研究,由局长直接签署批准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书,由政策法规处送达当事人。
十一、 行政复议决定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内作出,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十二、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执行完结后,由政策法规处填写复议案件结案表,将完整卷宗整理存档,实行一案一档管理。
十四、 本制度未列的有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青岛市政府已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按其规定执行。
十五、复议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持有《山东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书》,未持有资格证书的,不得参与行政复议具体工作。
十六、实行行政复议公开制度,复议机构应当将复议机构名称、联系方式、受理复议的范围、期限、办理程序、监督电话等向社会公布。
十七、复议机构或复议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按规定的期限受理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不得接受申请人吃请,非办案原因不得私自与申请人接触;
(三)不得故意刁难申请人,不得徇私舞弊。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