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鲁政发〔2012〕13号 )
发布时间:2012-08-01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和创新渔船监管工作,进一步提升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渔业安全事故和违规事件发生,切实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渔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渔船管理的重要意义
渔业是我省农村经济的优势产业,同时也是高风险行业。渔船是渔业生产的重要载体,渔船安全是渔业安全的重中之重。近年来,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强化安全目标量化管理、夯实基层基础工作、积极推进渔船信息化建设、努力构建渔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全省渔船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较好。但是,受我省渔船数量多、水上运输日益活跃以及灾害性天气事件多发等因素影响,渔船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另外,由于近海渔业资源严重衰退,特别是中日、中韩渔业协定生效后,我省传统作业渔场受到限制,海洋捕捞能力严重过剩与渔业资源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且在短时间内难以有效缓解,违规捕捞、越界捕捞问题十分严重,渔船管理形势严峻。
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加快社会主义新渔区建设、保障渔区和谐稳定的迫切要求,是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及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推进平安渔业、平安山东和生态省建设,促进渔业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从推进科学发展、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外交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渔船安全管理列入重要日程,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完善政策、强化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总体思路和任务目标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为先、预防为主”的方针,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以确保渔船生产安全、伏休形势稳定、涉外生产有序为目标,夯实渔船管理的基层基础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努力建立起完善的管理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应急处置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全面提高渔船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水平,保障全省渔业生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2012年,全口径渔民死亡率不突破海洋捕捞船员总数的2‰,力争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涉外事件明显下降。到2015年,全口径渔民死亡率下降到海洋捕捞船员总数的1.5‰以内,建立健全以政府为主导的省、市、县、乡、村渔船管理“五级体系”,80%以上的渔船纳入渔业合作社管理,通过管理制度、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创新,全力消除安全隐患,基本杜绝重大涉外事件、伏休群体性违规事件,科学预防自然灾害事故,实现我省渔业经济安全、健康发展。
三、提高渔船规范化管理水平
(一)严格控制捕捞渔船规模。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通知》(农渔发〔2011〕5号)精神,严格执行海洋捕捞渔船双控制度、渔船拆旧建新和渔船购置审批制度。从2012年起,实行捕捞渔船功率指标总量动态平衡制度,根据上年度全省卖出渔船数量确定本年度全省渔船买入的数量,严格渔船跨省转让审批制度,保障我省渔船数量的动态平衡。
(二)严格养殖渔船和渔业辅助船等非捕捞渔船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养殖渔船和渔业辅助船建造审批制度,从2012年起,对养殖渔船实行与养殖证记载养殖水域面积相对应的控制制度,对新建渔业辅助船,强制推行标准船型,逐步推行养殖船标准化船型。严厉查处以养殖船、渔业辅助船名义建造捕捞渔船非法从事捕捞生产行为。
(三)严格涉外渔船管理。建立渔业、公安边防、海关、海事、外事等部门协作机制,坚决遏制未经批准擅自出境和越界作业行为,确保涉外渔船全部按照批准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从事合法的渔业活动。从2012年起,所有涉外渔船必须安装标识牌、北斗卫星定位和射频识别设备。单船载员15人以上的远洋渔船应派驻船东代表,协助船长管理船员。有条件的企业,应在境外派出机构设立工会等组织,切实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渔船船籍港管理。船籍港依渔船实际所有人户籍地确定,落实与船籍港相关联的渔船属地管理责任。从2012年起,伏休期间应休渔渔船必须在船籍港停泊。船籍港容纳能力不足的,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渔船停泊港,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2012年年底前,渔船所有人户籍地与渔船登记地不一致的异地挂靠渔船必须转回渔船所有人户籍地登记管理。
(五)强化渔船流转管理。加强渔船交易管理,规范渔船交易行为。县域内买卖渔船的,交易双方必须报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县域买卖渔船的,交易双方必须逐级报设区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设区市域买卖渔船的,交易双方必须逐级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省买卖渔船的,我省一方当事人必须逐级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买卖双方方可签订买卖协议。自2012年起,所有海洋捕捞渔船交易必须在省渔船交易中心进行。渔船承包经营的,当事人需向其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加强渔船安全隐患治理
(一)加强“三无”渔船治理。2012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渔业、公安边防、交通运输等部门将我省符合适航条件的“三无”渔船纳入安全监管,配齐安全设施并有效使用,限制作业区域,缴纳资源费,不享受燃油补贴、转产转业等国家和省优惠政策,不得转让过户、更新改造。对不符合适航条件的“三无”渔船,依法查扣,并责令其限期转业或报废。自2013年起,对未纳入安全监管、新出现的“三无”渔船一律没收并强制拆解。“三无”渔船的适航条件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加强船证不符渔船治理。对船舶主尺度、吨位与证件不符的,依据渔船检验数据变更;对主机功率不符的,依据渔船实际功率变更,按照船舶实际情况配备安全设备和船员,按照捕捞许可证记载的主机功率享受燃油补贴,超出的功率按照规定缴纳资源费。持有船舶证书但没有渔船的,渔政、渔港监督、渔船检验机构注销其证书。
(三)加强渔船标识整治。所有渔船必须按全省统一规范标示船名号、船籍港,悬挂船名牌,配置渔船电子身份证。2012年,对全省海洋渔业船舶标识进行集中整治,对未按规定标识的,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加强渔船修造管理。严格实施开工批准制度,对未经许可擅自开工的,责令停工整改;船舶修造企业实行渔船上坞修理报告制度,对不及时报告的,按违规修造船行为严厉查处;认真贯彻落实定期巡检和岸段负责制度,对巡查不力导致出现违规修造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渔港安全管理。落实渔港经营人安全管理责任,对因管理不善导致渔船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渔港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港建设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监管。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将渔港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安全监管,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渔港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落实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渔港内供油设施的安全监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渔业航标管理,制定建设规划,加强建设与维护,保证其发挥应有作用。
五、建立健全渔船安全管理体系
(一)建立健全以政府为主导的渔船管理组织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渔船管理组织体系建设,健全省、市、县、乡、村五级渔船管理体系,明确工作职责,落实管理责任。加强渔船管理基层基础建设,渔船数量达到20艘以上的乡(镇、街道)和5艘以上的村(居),应明确承担渔业安全生产职责的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渔业安全管理员。利用2—3年的时间,80%以上的渔船纳入渔业合作社管理,并规范渔船挂靠、代理等经营模式,提高渔船生产的组织化程度。
(二)落实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和船长对渔船安全生产负有连带责任,渔船所有人、经营人要保证渔船安全适航,保障船长依法履行职责。船长应严格遵守有关作业规程,保证渔船航行和船员安全,遇有规定等级以上大风天气应采取适合当时环境和作业方式的避风措施,在港渔船上的人员应离船上岸。渔业、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对涉嫌违法生产作业危及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一律依法提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追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长的刑事责任。
(三)落实渔船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县、乡级政府对渔船安全管理的责任,适当增加沿海基层渔船安全管理人员编制,借鉴煤矿管理人员带班下井做法,建立并实施安全管理人员随船出海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渔船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发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不认真履行渔船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强化渔船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一)加快渔船标准化建设。加快推进渔船标准化改造,鼓励淘汰小型渔船建造玻璃钢渔船、报废老旧渔船建造大型冷冻渔船,推广渔船标准船型,努力提高渔船的抵御风险能力。加快制定渔船设计和建造的安全卫生标准,建立捕捞过程安全卫生标准操作程序。
(二)加快推进渔船信息化建设。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渔业无线电管理职责,发挥渔业无线电在渔船管理、安全救助中应有的作用。将渔船配备卫星电视接收设备纳入省为边远地区群众安装直播卫星接收设备的“户户通”工程。继续完善以CDMA网络、AIS网络和卫星网络“三网”为主体的安全监控系统建设,44.1千瓦以上渔船必须配备AIS防碰撞和北斗卫星定位通信终端设备,44.1千瓦以下渔船配备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全部渔业港口和渔业自然港湾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对渔船和渔港全水域、无缝隙的动态监管。
(三)加强船员培训体系建设。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渔船船东和船长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规范渔业船员培训组织体系,严格实行考培分离,充分利用航海(水产)院校、科研、技术推广机构等教育资源,推行社会化办学,提高培训质量。建立渔业船员管理信息库,有效识别渔业船员身份。规范船员劳务市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非法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加强对船员职业中介的监督管理。
(四)完善渔船安全应急预案。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渔船安全生产、水上搜救和防灾减灾应急预案,进一步细化防范台风、寒潮大风、风暴潮、海冰等应急处置规程,明确具体的防灾避险措施,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五)建立灾害预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气象部门要及时将灾害天气和风暴潮、赤潮、海浪、海啸、海冰等灾害信息通报政府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海事、气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海岸电台、手机短信等各种渠道,为渔民提供充分的气象、海浪预警和避险信息服务。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保障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渔业、安监、公安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落实渔船安全管理措施,有效整治渔船安全生产隐患;海事、渔业、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完善遇险渔船搜救联动机制,及时协调救助力量,对遇险渔船实施救援;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联动,形成合力,有效应对渔船突发事件。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研究制定加强渔船安全管理的相关政策,加大对渔船安全生产的扶持力度,对渔船信息化建设、渔船标准化改造、海难救助、渔船政策性保险等项目所需资金给予扶持。引导、鼓励并督促渔船所有人加大安全隐患治理投入,积极探索和建立稳定、多元的渔业安全投入机制。
(三)加强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推进市、县(市、区)渔业执法队伍改革,加大渔船安全管理设备财政投入,增加执法队伍经费预算,提高执法能力。省编办要会同渔业、财政等部门,研究提出加强市、县渔业执法队伍建设的具体意见。要加强渔业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管理,对业务考核不合格、执法行为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暂扣或吊销执法证件;对违规违纪或触犯刑律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加强渔业执法督察,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廉洁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