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08-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科技发展规划,促进“科技兴海”战略的实施,支撑和引领国家与重点区域海洋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海洋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规范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围绕海洋科技发展规划开展工作,主要用于支持开展海洋可持续开发利用研究及示范,支持开展海洋管理、公益服务和海洋权益维护所需要的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主要包括:应用基础研究;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实用技术研究开发;国家标准和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等五类。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专项经费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既体现海洋科研的特点与重点,又与国家科技计划海洋项目和海洋专项合理区分层次,并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相衔接。专项下只设项目层次,项目不再分解。
  (二)权责明确,规范管理。专项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实行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三)科学安排,整合协调。要严格按照项目目标,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项目预算,杜绝随意性,要加强海洋科技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以项目带基地和人才建设。
  (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根据专项经费项目类型特点,采取招标或者择优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为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涉海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
  第五条 国家海洋局系统外的单位承担专项经费项目的财政资金需占专项经费的1/3以上。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
   
  第六条 在财政部、科技部的指导下,国家海洋局组织有关部门和沿海省市海洋管理机构的管理代表及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方面的科技、管理、经济等领域的专家成立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专项经费项目组成员和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会成员。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
  委员会成员不少于15人,其中国家海洋局系统以外的人员占40%以上,委员会主任由国家海洋局领导担任。委员会成员名单报送财政部、科技部备案。
  第七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专项经费的具体组织、管理和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海洋科技发展规划;
  (二)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三)广泛征集项目需求和项目建议,提出年度专项经费支持重点;
  (四)审核委员会提出的项目建议,并提出项目预算及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方案;
  (五)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六)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和协作攻关;
  (七)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监督检查、财务审计、项目验收、对项目经费的绩效考评和成果管理。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海洋科技发展规划,向国家海洋局提出专项经费项目建议;
  (二)提出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
  (三)对项目执行的全过程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四)受国家海洋局委托,参与项目的部分管理工作。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
  (二)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具体实施项目,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自筹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三)接受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
  (四)在课题实施前与各参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对课题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权属,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保护各方权益;
  (五)按要求进行成果登记,并对项目所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文、数据、评价报告等)进行归档,推动专项经费成果应用、转化。
   
  第三章 项目及其预算审批程序
   
  第十条 国家海洋局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目标和任务以及海洋科技发展的实际需求,在国家五年规划期的第一年制定海洋科技发展规划,报送科技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国家海洋局根据海洋科技发展目标及重点任务,多种形式公开征集科技需求与项目建议初稿。
  第十二条 委员会根据海洋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需求,提出专项经费项目建议,由国家海洋局审核后于每年4月底前报送科技部、财政部。项目建议的要求是:
  (一)具有明确的目标和考核指标;
  (二)完成后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
  (三)与国家科技计划及海洋专项等项目层次区分清楚,避免重复交叉。
  第十三条 国家海洋局根据科技部的反馈意见,委托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调整,并由委员会提出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报送国家海洋局。
  第十四条 国家海洋局根据委员会提出的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采取择优委托或者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总体目标、年度目标;
  (二)项目研究任务、技术路线和组织实施方式;
  (三)项目分年度实施方案;
  (四)项目承担单位已有的科研条件。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编制的要求是:
  (一)应当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预算编制时应当同时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项目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要同时编制列示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项目预算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项目预算时,需要同时申明项目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七条 国家海洋局建立专项经费的评审专家库,建立和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并组织专家科学、公正地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国家海洋局根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经费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按照优先顺序排序后于每年6月底前一并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 国家海洋局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项目总预算,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下达项目总预算,并纳入全国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
  第二十条 国家海洋局根据财政部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和批复的项目总预算,在部门预算“一上”时报送年度项目预算。国家海洋局根据财政部批复的年度经费预算安排项目承担单位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一条 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项目,按照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船舶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时,应当事先报经国家海洋局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及其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项目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五章 项目及其预算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与国家海洋局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开展项目研究开发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国家海洋局批准。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执行的全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委员会的咨询评议作用。
  第二十八条 专项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一)项目预算、项目年度预算总额的调整应当报国家海洋局审核并经财政部批准。
  (二)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报国家海洋局批准。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经费年度专项决算。项目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终了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专项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专项经费中反映。项目经费决算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编制,于每年2月20日前将上年度专项决算报送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审核汇总后于每年的5月20日前报送财政部。
  第三十三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按程序报送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组织进行清查处理,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国家海洋局,由国家海洋局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海洋局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实施中所需的仪器设备应当尽量采取共享方式取得。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记录和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海洋局的要求及时上报项目有关数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三十五条 国家海洋局按照规定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检查和绩效考评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承担单位专项经费预算规模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家海洋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分为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两个阶段,财务验收是进行业务验收的前提。
  第三十七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财务验收完成后,国家海洋局组织业务验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业务验收:
  (一)项目、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三)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四)超过下达的项目任务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第三十九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经费如有结余,应当及时全额上缴国家海洋局,由国家海洋局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国家海洋局结合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逐步建立项目经费的绩效考评制度和项目成果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对未通过验收以及其它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国家海洋局接受财政部和科技部组织的项目实施情况年度检查和财务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