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自然保护区内开发活动管理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2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自然保护区内开发活动管理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26号)

发布时间:2012-08-01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各分局,中国海监总队:
  建设和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是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能。当前,随着沿海地区和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级海洋自然保护区面临着巨大的开发压力。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24号)要求“要继续强化对现有保护区的管理,做到资金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规章制度到位”。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开发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禁止进行破坏性开发活动,严格控制一般性开发活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规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属于禁止开发区域。因此,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海洋自然保护区内各类开发活动的监管,严格执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依法规范开发行为,明确禁止围填海和海砂开采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开发行为。
  二、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除科学研究需要以外一般禁止任何人进入,海洋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可以从事非破坏性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缓冲区和核心区内均禁止进行开发活动。
  因科研教学确需进入核心区和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提前一个月向该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说明活动计划。申请经保护区管理机构预审后,报省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在国家级保护区内开展活动的,经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单位或个人在保护区内开展各类活动时,不得对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并接受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活动结束时必须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纸质副本或多媒体拷贝。
  三、海洋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可以在生态环境容量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旅游参观等适度开发活动,开发活动应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和特定区域的海洋功能区划,并且不得对保护区内的保护对象及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在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旅游参观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提前一个月向该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说明活动计划并评估生态环境影响。申请经保护区管理机构预审后,报省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在国家级保护区内开展活动的,经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单位或个人在保护区内开展旅游参观活动时,必须按照批准的旅游线路、活动方案和持续时间组织进行,不得对保护区的保护对象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并接受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有条件的应配合保护区管理机构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宣传。
  四、海洋自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各类建设项目或开发活动,因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在保护区实验区内进行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前一个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并附建设项目或开发活动基本情况报告、对保护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及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对保护区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应给予一定的生态补偿,用于保护区生态监测和生态恢复。保护区管理机构对申请预审后,由省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审批。其中在国家级保护区内进行建设项目或开发活动的,经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或开发活动须经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保护区管理机构因工作需要,自身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的,也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或开发活动基本情况报告,以及对保护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由省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审批,其中属于国家级保护区的,经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单位在保护区内开展建设项目或开发活动时,必须按照批准的建设项目或开发活动规模和施工运营方式进行,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得对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并接受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或开发活动的规模和运营方式如有改变,必须重新报批。
  五、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开发活动应严格遵守保护区功能分区。保护区功能分区因历史原因划分不合理或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管理规定》的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六、外国人进入海洋自然保护区需经批准。组织或协助外国人进入保护区的单位或个人,应提前一个月向该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说明外国人在保护区内的活动计划。保护区管理机构对申请预审后,报省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在国家级保护区内开展活动的,经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人在保护区内开展各类活动时,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接受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活动结束时必须依法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纸质副本或多媒体拷贝。
  七、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加大日常巡护管理力度,及时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在保护区内开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责令整改。对经批准在保护区内开展开发活动的当事人,要加强对其活动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同时,要对开发活动区域及时实施生态监测和评估,根据情况调整开发行为。保护区内的开发活动结束后,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件及照片等立卷归档。
  八、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本着保护与开发相协调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开展经营活动,积极发展保护区的生态经济,促进保护区与周边社区和谐相处、共同发展。
  九、在海洋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内开展各类用海活动,应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函[2006]3号)的有关要求,依法办理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手续。
  十、中国海监各级机构应加强对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执法监察和日常巡护,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保护区内违法用海和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
  十一、地方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开发活动的具体管理程序,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文件的要求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