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10号)
发布时间:2012-08-01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为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切实发挥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技术把关作用,进一步提高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质量,根据《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和《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建省级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专家库
(一)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组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级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的评审专家总人数应不少于30人。入库专家一般应从本地区内选聘,可以采取由省级海域管理部门直接考察选聘,也可以通过专家所在单位推荐的办法选聘。被选聘的专家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同时也必须保证能够履行评审专家的职责。市、县两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不组建评审专家库。
(二)选聘省级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在专业上必须能够满足评审工作的需要,一般应包括海洋环境类(含海洋水文气象、海洋化学、海洋地质、海洋环境监测及评价)、海洋生物类(含海洋生物、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等专业)、海洋工程类(海洋测量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水利工程、海水利用及其他)以及区域经济、区划规划等方面的专家。入选省级评审专家库的专家要参加国家海洋局组织的海域使用管理业务培训。
二、成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委员会
(三)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分别成立不同类型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一般应成立围填海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港口码头用海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渔业及其它用海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每个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正式委员应不少于7人。
(四)专家评审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1年。任期届满后,专家评审委员会自动解散,由海域管理部门重新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海域管理部门从国家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中选聘,委员由主任委员从国家和本省评审专家库的专家中提名,由海域管理部门选聘。被选聘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应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发文任命。
(五)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实行轮换制。每一届专家评审委员会聘任的委员中,从上届专家评审委员会中续聘的委员总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二。对业务能力不能胜任评审工作需要或经常不能履行评审职责的上届委员应不再续聘。
(六)市、县每级可以只组建一个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人数也不少于7人。专家评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海域管理部门从本市、县的专家中选聘,委员可以由海域管理部门直接考察选聘,也可以由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海域管理部门选聘。市、县两级专家评审委员会也实行任期制和轮换制,具体管理办法与省级专家评审委员会相同。
三、完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评审程序
(七)参加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会的委员应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海域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用海的实际情况,可特邀专家参加评审会,特邀专家的权利和义务同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委员相同。
(八)海域管理部门应在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会召开之前将论证报告送交参会委员和特邀专家,一般应提前5天以上。参会委员和特邀专家要认真审阅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并在会前准备好评审意见。
(九)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会应由海域管理部门负责召集,专家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会议一般应安排三项议程:1、编制单位汇报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编制情况,并解答提问;2、参会委员和特邀专家对报告发表评审意见;3、研究并形成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
四、明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责任
(十)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应由主任委员在归纳和总结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需经多数与会专家的同意。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正式评审意见要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提出明确的可行或不可行的意见。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修改意见要有针对性、具体和切实可行。
(十一)专家评审委员会在会议结束后,要向海域管理部门提交由主任委员签字的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需修改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当按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由用海申请者将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直接报送海域管理部门,并附修改情况的说明。
(十二)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修改后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作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项目用海的重要依据之一。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如果因存在严重技术缺陷而未得到纠正,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及特邀专家的责任。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落实情况请于2009年5月31日前报国家海洋局海域和海岛管理司。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