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及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7-05-03
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名称 | 事项 类别 | 实施依据及条款 | 服务 对象 | 共同实 施部门 | 收费依据及 标 准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服务 类型 | 提供 方式 | 备注 |
1 |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 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因海域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海域使用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 | 无 | 不收费 | 20个工作日 | 14个工作日 | 依申请服务 | 其他 | |
2 |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 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或者专项通报发布 | 其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监视规范和标准,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巡航监视通报。 2.《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沿海设区的市以上的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或者专项通报。 3.《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条 市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海洋环境监视、监测标准和规范,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布全市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或者专项通报。 | 全社会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不收费 | 无 | 每年一次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3 |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 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信息发布 | 其他 |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12年2月国务院令第615号)第三条:“海洋观测预报事业是基础性公益事业。”第二十二条:“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按照职责向公众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众发布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第二十六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海洋灾害信息发布平台,根据海洋灾害防御需要,在沿海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和海洋灾害易发区建立海洋灾害警报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 | 全社会 | 无 | 不收费 | 无 | 即办件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4 |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 其他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工作。 | 全市规模水产养殖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 无 | 不收费 | 32个工作日 | 30个工作日 | 依申请服务 | 其他 | |
5 |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 水产原良种场审定 | 其他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产增养殖生产发展的需要和自然条件及种质资源特点,合理布局和建设水产原、良种场。 | 全市具备一定规模的水产原良种场 | 无 | 不收费 | 无 | 31个工作日 | 依申请服务 | 其他 | |
6 |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 水生生物防疫检疫和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 | 政策支持 | 1.《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通过,2012年8月修订) 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 2.《山东省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办法》(2008年7月省政府令第206号)第四章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制,加强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监督管理工作。” | 相关从业人员 | 无 | 不收费 | 无 | 无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7 | 青岛市渔业技术推广站 | 渔业技术咨询 | 法律和信息咨询 | 《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通过,2012年8月修订)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 | 渔业养殖从业者 | 无 | 不收费 | 无 | 无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8 | 青岛市渔业技术推广站 | 渔业技术宣传教育 | 法律和信息咨询 | 《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通过,2012年9月修订)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 | 渔业养殖从业者 | 无 | 不收费 | 无 | 无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9 | 青岛市渔业技术推广站 | 渔业技术培训 | 法律和信息咨询 | 《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通过,2012年10月修订)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 | 渔业养殖从业者 | 无 | 不收费 | 无 | 无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10 |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赔偿纠纷调解 | 环境保护 | 1.《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08年2月修正)第八十六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3月农业部令第13号)第十六条:“因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发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的主管机构申请调解处埋,当事人也可 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渔业污染事故相关的单位或者个人 | 无 | 不收费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11 |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 渔船安全救助服务 | 公共安全 |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6年9月通过,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渔业船舶发生事故或者遇险的,应当立即向水上搜救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必须迅速核实情况,组织救助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 | 发生事故或者遇险的渔业从业者 | 无 | 不收费 | 无 | 即办件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12 |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 其他 |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2016﹞63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2015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 全社会 | 无 | 不收费 | 20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主动服务 | 其他 | |
13 |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 其他 |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2016﹞63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2015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 全社会 | 无 | 不收费 | 15个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依申请服务 | 其他 | |
14 | 青岛市减灾中心(青岛地区渔业电台) | 防灾减灾日(周)主题宣传活动组织 | 其他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55号) | 全社会 | 无 | 不收费 | 无 | 无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15 |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 渔业“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 | 其他 | 1.青岛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2016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青安办[2016]61号) 2.山东省渔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渔业“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鲁海渔安[2016]4号) (每年发通知) | 全社会 | 无 | 不收费 | 无 | 无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16 |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 全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月活动组织 | 其他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农办渔〔2016〕62号)(农业部每年发通知) | 全社会 | 无 | 不收费 | 无 | 无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17 |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 “6.8”全国海洋宣传日活动组织 | 其他 | 《关于开展2016年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活动的通知》(国海办字[2016]136号) 每年下发通知 | 全社会 | 无 | 不收费 | 无 | 无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18 | 青岛市渔业技术推广站 | 渔业技术推广 | 其他 | 《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 | 渔业养殖从业者 | 无 | 不收费 | 无 | 无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19 | 青岛市渔业技术推广站 | 渔业科技入户 | 其他 | 《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 | 渔业养殖从业者 | 无 | 不收费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20 | 青岛市减灾中心(青岛地区渔业电台) | 渔业安全生产气象信息服务 | 其他 |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渔业无线电岸台(站)应当及时掌握并传递渔业船舶安全信息,为渔业安全生产提供服务。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12年2月国务院令第615号)第三条:“海洋观测预报事业是基础性公益事业。”第二十二条:“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按照职责向公众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众发布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 | 渔业生产者,渔业生产主管部门 | 无 | 不收费 | 无 | 即办件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21 | 青岛市减灾中心(青岛地区渔业电台) | 海洋灾害预警报信息发布 | 其他 |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12年2月国务院令第615号)第二十六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海洋灾害信息发布平台,根据海洋灾害防御需要,在沿海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和海洋灾害易发区建立海洋灾害警报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第三十三条 预警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发布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 渔业生产者 | 无 | 不收费 | 无 | 即办件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22 | 青岛市减灾中心(青岛地区渔业电台) | 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主管机关按照国家规定,负责统一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海岸电台负责并按照规定的时间、频率和要求播发海上航行警告。播发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渔业生产者 | 相关单位 | 不收费 | 无 | 即办件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23 | 青岛市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中心 | 大公岛自然保护区渔业资源及海岛资源保护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山东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关于市海洋与渔业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批复》(青编办字【2014】30) | 青岛市大公岛岛屿生态系统省级自然保护区 | 相关单位 | 不收费 | 无 | 无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24 | 青岛市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中心 | 小港码头渔港服务 | 其他 | 《渔港码头管理规定》、《关于市海洋与渔业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批复》(青编办字[2014]30号) | 小港码头停泊船只 | 无 | 不收费 | 无 | 无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25 | 青岛市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中心 | 青岛市近岸海上保洁 | 其他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和《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等相关条例,以及青岛市实际情况,需要对青岛近岸海域定期进行清理保洁。 | 小港渔业码头港池海域 | 无 | 不收费 | 无 | 无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26 | 青岛市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中心 | 赤潮防治设施维护保养和赤潮应急消除 | 其他 | 《青岛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明确规定了赤潮应急消除的队伍保障、物资保障和经费保障等。 | 赤潮突发海域 | 无 | 不收费 | 无 | 无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27 |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公布 | 其他 |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 全社会 | 无 | 不收费 | 无 | 无 | 主动服务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