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海洋与渔业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发布时间:2015-12-22
序号 | 信访事项类别 | 受理机关 | 救济途径 | 受理的 法定 依据 | 法定 时效要求 | 基本工作流程 | 告知事项 | |||
诉讼 | 仲裁 | 复议 | 信访 | |||||||
1 | 国土资源-海洋气象地震-海洋(养殖海域确权纠纷及赔偿) | 法院、海洋与渔业局 | √ | | √ | |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 | 详见《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法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时效之规定。 | 由本人向行政职能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行政复议:1、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二十日。 行政诉讼法:1、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超过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做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依照八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四十五日之内审结。 依照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终审判决。 | 告知:(1)主体资格要求;(2)级别管辖要求;(3)法定途径的前置要求,如必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诉讼等;(4)法定途径的选择要求,比如复议或者诉讼只能二选一;(5)其它应提醒群众注意的事项 |
2 | 国土资源-海洋气象地震-海洋(养殖海域征用纠纷及(赔)补偿) | 法院、海洋与渔业局 | √ | | √ | | 《行政复议法》和 《行政诉讼法》 | 详见《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法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时效之规定。 | 由本人向行政职能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行政复议:1、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二十日。 行政诉讼法:1、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超过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做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依照八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四十五日之内审结。 依照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终审判决。 | 告知:(1)主体资格要求;(2)级别管辖要求;(3)法定途径的前置要求,如必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诉讼等;(4)法定途径的选择要求,比如复议或者诉讼只能二选一;(5)其它应提醒群众注意的事项。 |
3 | 环境保护-环境污染-水污染(养殖海域污染纠纷及赔偿) | 法院、海洋与渔业局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民事诉讼法》 | 详见《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之规定 | 当事人一方可以申请渔业主管部门给予调解,若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当宣告调解结束,可进入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直接进行民事诉讼,也可在调解中进入民事诉讼。只要进入民事诉讼主管部门的调解即自动终止。 | 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接受一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另一当事人;告知另一当事人同意与否,即能否进行调解。 |
4 | 政法-交通管理-交通事故(渔业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渔民伤亡) | 法院、仲裁、渔船事故调查机关 | √ | √ | | |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民事诉讼法、仲裁法 |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条因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各方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共同书面申请调解。 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不予受理;有仲裁协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 受理双方调解申请-开展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签章确认调解书。(三个月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 | 发生船员伤亡事故时,应由船东负责对当事人进行赔偿。 船东为船员投保雇主责任险的,由主管部门按规定赔付给船东。当事人对赔偿不服提起诉讼的,应以船东为被告。 |
5 | 农村农业-水利水电-江河湖治理(养殖设施清理) | 海洋与渔业局、法院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 | 详见《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三十一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八十一条、八十二条法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时效之规定。 |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等 行政复议:1、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诉讼法:1、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做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有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依照第八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四十五日之内审结。依照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终审判决 | 清理前发布清理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