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涉企检查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3-11-01
序号 | 涉企检查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涉企类型 |
1 | 检查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 国企、私营 |
2 | 检查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内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是否被破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三倍以下。 |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 国企、私营 |
3 | 对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五千元以下。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五万元以下。 |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 国企、私营 |
4 | 对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五千元以下。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五万元以下。 |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 国企、私营 |
5 | 检查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 国企、私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