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海洋与渔业(主管)局:
为切实加强我市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捕捉和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上级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青岛市2010年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青岛市2010年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市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维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与经营利用秩序,严厉打击非法捕捉和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宣传教育,严厉打击非法捕捉和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依法规范水生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全面实施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许可证制度,本着属地化管理、严格执法和教育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水生野生动物执法的监管,形成人人自觉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社会氛围,创建生态文明城市、人与自然和谐城市。
二、工作目标
(一)对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经营利用单位的执法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二)对非法驯养繁殖和非法经营利用国家一级、二级水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违规行为,执法查处率达到100%。
三、时间安排
春季检查:2010年4月1日至5月20日
秋季检查:2010年9月1日至10月20日
四、重点检查单位和内容
(一)表演展览场所检查
1.青岛水族馆(海底世界)、青岛极地海洋世界等大型表演展览场所,由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负责组织实施。
2.检查内容
(1)重点检查经营利用证,驯养繁殖证的持有情况。证件是否参加年审,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是否按时足额缴纳;
(2)保护物种的种类、级别、数量是否与许可证一致;
(3)保护物种的来源(应提供有效的资料,如供货方的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发票、提货单、运输凭证等)是否合法。
(二)驯养繁殖场所的检查
1.驯养繁殖场所的检查由所在区(市)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负责督导、抽查。
2.检查的内容
(1)驯养繁殖单位(个人)的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持有情况。国家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已申领驯养繁殖许可证,主要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名称是否与驯养繁殖许可证一致;
(2)驯养繁殖保护物种的种类、级别、数量是否与许可证相一致,有无超规定养殖;
(3)驯养繁殖许可证是否参加年审,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是否按时足额缴纳;
(4)驯养繁殖保护物种的经营情况,出售保护动物及其产品的数量、价格、销售总额。
(三)餐饮娱乐业的检查
1.餐饮娱乐业场所的检查由所在区(市)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负责督导、抽查。
2.检查内容
(1)从事国家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已申领经营利用、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利用单位(个人)名称是否与许可证一致;
(2)经营利用保护物种的种类、级别、数量是否与许可证相符,有无超规定利用情况;
(3)经营利用许可证是否参加年审,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是否按时足额缴纳;
(4)了解企业的经营规模(档次)情况,当地餐饮行业管理部门授予的行业等级情况。
五、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利用特许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农业部《关于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渔发[2000]10号)以及《山东省实施〈渔业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六、处罚原则
(一)对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捕杀国家或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于相当于捕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超出许可证范围驯养繁殖国家或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对没收活体水生野生动物后无法立即处置的,可在做好笔录,确认其违法事实的基础上,责令经营者暂养,并听候处理。
(四)对许可证未经年度审核、未缴纳资源保护费的单位及个人,向其送达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证件审核通知书和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在规定期限(5)日内送达市渔政机构审核相关许可证,并按国家规定缴纳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逾期不参加年审和不缴纳资源保护费的,依法吊销其许可证。对拒不缴纳资源保护费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对许可证已逾许可时限,但仍欲继续从事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利用的单位和个人,通知其到市渔政管理机构申请换发新证件,同时缴纳资源保护费。
(六)视情况可会同工商、公安、海关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有违法捕捉、出售、收购、运输、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违法违规情节及危害后果,向其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扣押物品通知书,依法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各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建立和完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长效机制,加强领导、及时协调,严格执法,确保专项执法工作顺利完成。
(二)全面调查,综合治理。要对辖区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对辖区内的表演场、酒店、养殖场等场所进行重点检查。必要时积极与工商、公安、海关等部门联系,相互配合,建立齐抓共管的联合执法机制。
(三)加强宣传,搞好培训。要高度重视舆论媒体的宣传作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
(四)建立水生野生动物执法档案。春季检查结束后,要进行书面总结,并于5月31日前报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秋季检查结束后,于10月31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
(五)各区(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在春秋两季专项执法检查中,对发现和查处的违规违法行为须在三日内报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备案。
电话:85883072 传真: 85885872
附件:1.
2010年青岛市水生野生动物专项执法检查登记表 2.
2010年青岛市水生野生动物专项执法检查汇总表 3.
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情况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