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0-01

各处室、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分解行政执法职权和确定执法责任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制定了《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经局党委2007年第13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
                      
    行政许可
    一、海域使用许可(含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实施机构:海域管理处
    受理岗位责任人:郭显章
    审查岗位责任人:李茂林
    (二)决定机关: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赵泽斌
    (三)执法程序
    海域使用许可
    1、受理: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市、区(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用海申请。区(市)海洋与渔业局受理后,对不属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初审同意后,将全部材料及初审意见报市海洋与渔业局。
    海域管理处受理岗位责任人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办理:
   (1)申请材料由区(市)海洋与渔业局上报的,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2)单位和个人直接提交申请的,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需要补正材料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或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局印章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审查、审核:
   (1)对属于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海域处自受理申请或收到区(市)海洋与渔业局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逐级报分管局长、局长。对符合条件需要上报的,将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连同申请材料报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时向申请人送达审核意见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告知申请人。
   (2)对属于青岛市政府批准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海域处自受理申请或收到区(市)海洋与渔业局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逐级报分管局长、局长。对符合条件拟同意用海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提交相关材料或办理项目其他批准手续。对依法需要听证的项目,应当组织举行听证会。
    海域处根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情况、举行听证会情况、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意见情况等,对行政许可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逐级报分管局长、局长批准。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予以许可的,自受理申请或收到区(市)海洋与渔业局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对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以上时限不包括海域使用论证及评审、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人办理项目其他手续时间。
    3、确权、登记:海域使用申请经青岛市政府批准后,由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做出项目用海批复,按照要求收缴海域使用金,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正、副本各一个),并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发布用海公告。
    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
    1、申请:海域使用权人需要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的,应当以拟改变的海域用途按审批权限重新提出申请。
变更海域使用权人、海域使用权续期申请,向原申请用海的海洋与渔业局提出申请。
    2、审核:海域处收到海域使用权变更申请后,在二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逐级报分管局长、局长批准后,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审批。
    3、登记:变更申请批准后,海域处及时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颁放海域使用权;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执法责任
    1、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或者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对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或者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后不进行监督管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域使用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批准的海域使用申请未依法说明理由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
(四)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和减免海域使用金以及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海域使用金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一)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
   (二)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
   (三)违反本规定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
   (四)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后不进行监督管理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六)对含不同用海类型的同一项目用海,分解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的;
   (七)泄露、变更标底、底价的;
   (八)未按规定时间退还履约保证金的。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4、《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青渔海办[2005]29号)
    5、《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六项、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二、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许可
   (一)实施机构:渔业管理处
    受理岗位责任人:吴德刚
    审查岗位责任人:胡保丰
   (二)决定机关: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赵泽斌
   (三)执法程序
    1、受理:渔业管理处受理岗位责任人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需要补正材料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责任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情况报告处长。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局印章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核查:渔业管理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申请材料,完成审查。需要现场勘验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必要时进行可行性论证可或环境影响评价。
    3、决定:审查意见逐级报有关局领导批准。对经审查符合条件予以许可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审批;对经审查不符合条件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加盖本局印章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于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养殖证》。
   (四)执法责任
    1、违反规定核发养殖证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刁难当事人或者收受贿赂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渔业法》第四十九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四十一条 )
    2、《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青渔海办[2005]29号)
    3、《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六项、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一)实施机构:渔业管理处
    受理岗位责任人:桑淑屏
    审查岗位责任人:胡保丰
   (二)决定机关: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赵泽斌
   (三)执法程序
    1、受理:苗种生产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区(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申请。区(市)海洋与渔业局受理的,经初审同意后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可直接送渔业管理处)。渔业管理处收到材料后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
    2、审查:渔业管理处接到材料后在3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审核合格者进行育苗用水水质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同时组成2人以上检查小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勘验,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3、决定:受理岗位责任人根据水质检测报告及现场勘验结果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经逐级报有关局领导批准后,做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准予行政许可的,在10日内颁发《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执法责任
    1、违反规定核发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刁难当事人或者收受贿赂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渔业法》第四十九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四十一条 )
    2、《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青渔海办[2005]29号)
    3、《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六项;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四、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立、验收、变更核准
   (一)实施机构:环境保护处
    受理岗位责任人:顾红卫
    审查岗位责任人:王俊顺
   (二)决定机关: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赵泽斌
   (三)执法程序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核准程序:
    1、受理: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局办公室收文登记,经有关局领导批示后2个工作日内转环保处办理。
    环保处收到批件后,安排专人对报件进行审查,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需要补正材料的,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意见,报有关局领导审查。
    对不予受理的,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2、审查:同意受理的,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申请人填报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申报表,并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人提供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项目规划选址意见。
    3、组织评审:收到项目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进行评审。
    4、决定:根据专家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报批稿的审查意见和项目申请,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准意见,并书面通知项目单位。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立、验收、变更核准程序:
    1、受理: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局办公室收文登记,经有关局领导批示后2个工作日内转环保处办理。
    环保处收到批件后,安排专人对报件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报有关局领导审查,并于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填报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立、验收、变更的有关申报表,并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人提供相关报验材料。
    2、核查、验收: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成验收小组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和验收,提出验收意见。
    3决定:根据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和报验材料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准意见,并书面通知项目单位。
   (四)执法责任
    1、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四条)
    2、未按规定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未按规定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3、《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青渔海办[2005]29号)
    4、《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六项;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五、海洋渔船捕捞许可
   (一)实施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
    受理岗位责任人:崔雪永
    审查岗位责任人:傅道军
   (二)决定机关: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赵泽斌
    (三)执法程序
    1、受理: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市、区(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海洋渔船捕捞许可申请。经区(市)海洋与渔业局受理的,初审同意后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可直接送渔政处)。
    渔政处受理岗位责任人收到区(市)海洋与渔业局转报的申请材料后,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收到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后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需要补正材料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责任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情况报告处长。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局印章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 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申请材料,完成审查。
    3、决定:完成审查后,将审查情况逐级报有关局领导批准。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省海洋与渔业厅审批;对经审查不符合条件不予许可的,退回其申请并向其出具加盖本局印章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执法责任
    1、违反规定核发捕捞许可证、违法分配捕捞限额指标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刁难当事人或者收受贿赂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渔业法》第四十九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四十一条 )
    2、对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或者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监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实行行政许可责任追究。
    3、越权、违规办理证书,或者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除责令纠正外,视情节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山东省捕捞渔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4、《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青渔海办[2005]29号)。
    5、《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六项;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六、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猎捕、经营利用或其产品的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的猎捕审核
   (一)实施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
    受理岗位责任人:马金勋
    审查岗位责任人:傅道军
   (二)决定机关: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赵泽斌
   (三)执法程序
    1、受理:渔政处受理岗位责任人收到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后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需要补正材料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责任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情况报告处长。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局印章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申请材料,完成材料审核或现场核查。
    3、决定:完成审查后,将审查情况和意见逐级报有关局领导批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依法需要报上级机关审批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工作。
   (五)执法责任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2、《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青渔海办[2005]29号)
    3、《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六项;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七、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
   (一)实施机构:环境保护处
    受理岗位责任人:顾红卫
    审查岗位责任人:王俊顺
   (二)决定机关: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赵泽斌
   (三)执法程序
    1、受理: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局办公室收文登记,经有关局领导批示后2个工作日内转环保处办理。
    环保处收到批件后,安排专人对报件进行审查,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需要补正材料的,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意见,报有关局领导审查。
    对不予受理的,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2、审查:同意受理的,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申请人填报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申报表,并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人提供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项目规划选址意见。
    3、组织评审:收到项目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进行评审。
    4、决定:根据专家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查意见和项目申请,审查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书面通知项目单位。
   (四)执法责任
    1、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四条)
    2、《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青渔海办[2005]29号)
    3、《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六项;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八、捕捞专项资源品种(含亲虾)审核
   (一)实施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
    受理岗位责任人:崔雪永
    审查岗位责任人:傅道军
   (二)决定机关: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赵泽斌
   (三)执法程序
    1、受理: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市或区(市)渔政部门提出申请(捕捞亲虾应当在每年3月10日前提出申请);区(市)渔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同意后,报渔政处。
    2、审核:渔政处对申请材料审核后,对符合许可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省渔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许可规定的,应当当场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或:渔政处根据省厅委托,对申请许可符合规定的,给予当场办理:代收专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或亲虾资源增殖保护费)、发给特许证和标志旗,申请人凭证、旗作业。
   (四)执法责任
    1、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刁难当事人或者收受贿赂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四十一条 )
    2、《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青渔海办[2005]29号)
    3、《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六项;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九、远洋渔业项目审核
   (一)实施机构:渔业管理处
    受理岗位责任人:桑淑屏
    审查岗位责任人:胡保丰
   (二)决定机关: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赵泽斌
   (三)执法程序
    1、受理:渔业管理处受理岗位责任人收到企业开展远洋渔业项目的申请后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需要补正材料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责任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情况报告处长。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局印章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核:渔业管理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逐级报有关局领导批准。
    3、决定: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10个工作日内报农业部审批;对经审查不符合条件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加盖本局印章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执法责任
    1、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2、《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青渔海办[2005]29号)
    3、《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六项、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十、渔业无线电台(站)的设置许可
   (一)实施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
    受理岗位责任人:孟瑞萍
    审查岗位责任人:傅道军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赵泽斌
   (四)执法程序
    1、受理:渔政处受理岗位责任人收到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后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需要补正材料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责任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情况报告处长。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局印章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渔政处根据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申请材料,对材料审核或现场核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提出审查意见,逐级报有关局领导批准。
    3、决定: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报有审批权的部门核准,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发电台执照的,通知申请人领取执照,并登记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执法责任
    1、《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青渔海办[2005]29号)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六项;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十一、渔业港口经营许可
   (一)实施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
    受理岗位责任人:于谋林
    审查岗位责任人:傅道军
   (二)决定机关:市海洋与渔业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赵泽斌
   (三)执法程序
    1、受理申请:从事渔业港口经营的,应当向港口所在地的市、区(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申请。经区(市)海洋与渔业局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报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审核。
    渔政处受理岗位责任人收到区(市)海洋与渔业局转报的申请材料后,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收到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后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需要补正材料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责任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情况报告处长。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局印章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渔政处根据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逐级报处长、分管局长批准。
    3、决定:审查意见经有关局领导批准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予以许可的,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于10日内颁发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不予许可的,退回其申请并向其出具加盖本局印章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执法责任
    1、不依法核发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或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青渔海办[2005]29号)
    3、《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六项;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十二、船舶在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许可
   (一)实施机构:船检处(挂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渔港监督局牌子)
    受理岗位责任人:A:迟学成,B:滕宝毓、田勇
    审查岗位责任人:柴温明
   (二)决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渔港监督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柴温明
   (三)执法程序
    1、受理:申请人在装卸船前3天提出申请。受理岗位责任人收到申请后,即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当场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2、审查:承办人员对申请事项的安全措施、装卸地点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逐级报领导批准。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3、决定:对经批准准予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在指定的地点装卸。对船舶装载一级危险货物,实行强制性监装监卸。
   (四)执法责任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青渔海办[2005]29号)
    3、《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六项;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十三、在渔港内新(改、扩)建各种设施和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
   (一)实施机构:船检处(挂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渔港监督局牌子)
    受理岗位责任人:A:迟学成,B:滕宝毓、田勇
    审查岗位责任人:柴温明
   (二)决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渔港监督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柴温明
   (四)执法程序
    1、受理:受理岗位责任人收到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后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需要补正材料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责任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情况报告处长。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申请受理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勘察。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逐级报有关局领导批准。
    3、决定:审查意见经领导批准后,船检处于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予以许可的,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于申请人施工前发布航行通告。对符合条件不予许可的,退回其申请并向其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执法责任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青渔海办[2005]29号)
    3、《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六项;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十四、渔业船员职务证书签发
   (一)实施机构:船检处(挂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渔港监督局牌子)
    受理岗位责任人:A:江永亮,B:田勇、滕宝毓
    审查岗位责任人:柴温明
   (二)决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渔港监督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柴温明
   (三)执法程序
    1、受理:依据渔业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的规定,对申请考试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及时签发准考证或报上级业务机关签发准考证。
    2、考试: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申请人员参加理论或实际操作考试,实操当场定分。
    3、发证: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考试合格者签发适任证书。对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补考或重新申请考试。
   (四)执法责任
    1、《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青渔海办[2005]29号)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六项;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十五、渔业船舶检验
   (一)实施机构:船检处(挂山东渔业船舶检验局青岛检验处牌子)
    受理岗位责任人:A:田勇,B:滕宝毓
    审查岗位责任人:柴温明
   (二)决定机关:山东渔业船舶检验局青岛检验处
    决定岗位责任人:柴温明
   (三)执法程序
    1、受理:受理岗位责任人收到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后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需要补正材料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责任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报告处长。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检验:申请初次检验、营业检验的,检验人员自受理或渔船到达受检地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申请临时检验的,检验人员自渔船到达受检地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
    3、收费:按规定收取检验费。
    4、决定:经检验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临时检验为3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意见。经检验不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临时检验为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执法责任
    1、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检验工作,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五条)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取消检验资格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无效:
   (一)未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检验的;
  (二)所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记录、检验报告与渔业船舶实际情况不相符的;
  (三)超越规定的权限进行渔业船舶检验的。
    3、《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青渔海办[2005]29号)
    4、《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六项;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行政处罚

    一、查处海域使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
    违法行为种类:
    非法占用海域的;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海域使用权终止,逾期拒不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
   (一)实施机构:青岛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 一大队:尹延武;二大队:李元忠;三大队:李  建
    调查岗位责任人:曲学宗
   (二)审核机构:政策法规处(听证案件)
    审核岗位责任人:马晓红
   (三)决定机关: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赵泽斌
   (四)执法程序
    1、立案:获取案源(受理举报或者从检查中发现)并初步调查(填写现场检查登记表)后,制作立案呈批表。
    2、调查取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进入现场勘验、检查测量,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对现场进行摄像、照相,询问当事人、证人或其他人员等,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3、确定处罚意见:办案人员制作案件调查报告,同时提出案件处罚意见。案件处理意见逐级报有关局领导批准。对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会审决定。
    4、告知:行政处罚意见经有关局领导批准后,办案人员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复核(组织听证):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办案人员将当事人听证申请和全部案卷材料复印件送局听证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由法规处按规定组织听证,法规处自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听证,根据听证情况做出听证报告。听证报告交局长签署意见后交执法支队执行。
    6、做出处罚决定:综合复核情况(或听证报告),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结案:处罚决定履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并对有关案卷整理归档。
   (五)执法责任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青渔海办[2005]2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一至第三项、第五十六条至六十二条
    二、查处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执法支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 一大队:尹延武;二大队:李元忠;三大队:李  建
    调查岗位责任人:曲学宗
   (二)审核机构:政策法规处
    审核岗位责任人:马晓红
   (三)决定机关: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赵泽斌
   (四)执法程序
    1、立案:对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由海域管理处向其发出书面通知(以局名义),责令其限期缴纳,对限期内仍不缴纳,经报请局领导同意后,将案件材料移交执法支队。执法支队受案后,制作立案呈批表。
    2、调查并再次责令缴纳海域使用金:执法人员就当事人不缴纳海域使用金情况进行调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不缴纳海域使用金没有合理理由的,经局领导同意后,对其下发书面通知(以局名义)责令限期缴纳海域使用金。
    3、确定处罚意见:当事人逾期仍不缴纳海域使用金,认为需要依法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办案人员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提出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意见,意见逐级报有关局领导批准。
    4、告知听证权利并组织听证。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意见经局领导批准后,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同意后,按规定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根据市政府的批复意见,自行组织或由市政府组织听证。
    5、请示注销:当事人逾期不提出听证或听证后仍认为需要注销其海域使用权的,向市政府提报注销当事人海域使用权的请示,并附具所有案卷材料和依据。
    6、作出决定:市政府同意注销的,处罚决定书盖市政府印章后送达当事人。
    7、办理注销手续:处罚决定生效后,由海域管理处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海域使用权证,海域使用权证书无法收回的,登报公告作废。
   (五)执法责任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青渔海办[2005]2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一至第三项、第五十六条至六十二条
    三、查处违反海洋环境保护规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
    违法行为种类:
    向海域非法排放污染物或其他物质的;未取得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而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造成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不按规定倾倒废弃物的;单位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违反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或者重点海域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采挖海砂、砾石或者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资源,未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在半封闭海湾、河口兴建影响潮汐通道、降低水体交换能力或者增加通道淤积速度的工程项目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或者其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填海的;拒不清除本单位用海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废弃物或者将生产、生活废弃物弃置海域的。
   (一)实施机构:执法支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 一大队:尹延武;二大队:李元忠;三大队:李  建
    调查岗位责任人:曲学宗
   (二)审核机构:政策法规处(听证案件)
    审核岗位责任人:马晓红
   (三)决定机关: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赵泽斌
   (四)执法程序
    1、立案:获取案源(受理举报或者从检查中发现)并初步调查(填写现场检查登记表)后,制作立案呈批表。
    2、调查取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进入现场勘验、检查测量,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对现场进行摄像、照相,询问当事人、证人或其他人员等,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3、确定处罚意见:办案人员制作案件调查报告,同时提出案件处罚意见。案件处理意见逐级报有关局领导批准。对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会审决定。
    4、告知:行政处罚意见经有关局领导批准后,办案人员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复核(组织听证):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由法规处按规定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做出听证报告。听证报告交局长签署意见后交执法支队执行。
    6、做出处罚决定:综合复核情况(或听证报告),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结案:处罚决定履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并对有关案卷整理归档。
   (五)执法责任
    1、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四条)
    2、《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青渔海办[2005]2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一至第三项、第五十六条至六十二条
    四、查处违反规定从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
    违法行为种类:
    违反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使用含超标放射性或有毒有害物质材料从事海洋工程项目建设的;海洋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改变,未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海洋工程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未重新报原核准该的;、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时,未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的;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的;违反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在围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未按规定报告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或者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的;未按规定报告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的;未按规定将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备案的;在海上爆破作业前未按规定报告海洋主管部门的;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信号的;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经,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作业,未避开主要经济类鱼虾产卵期的;海水养殖者未按规定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或者严重影响海洋景观的;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逾期拒不缴纳。
    (一)实施机构:执法支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 一大队:尹延武;二大队:李元忠; 三大队:李  建
    调查岗位责任人:曲学宗
    (二)审核机构:政策法规处(听证案件)
    审核岗位责任人:马晓红
    (三)决定机关: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赵泽斌
   (四)执法程序
    1、立案:获取案源(受理举报或者从检查中发现)并初步调查(填写现场检查登记表)后,制作立案呈批表。
    2、调查取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进入现场勘验、检查测量,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对现场进行摄像、照相,询问当事人、证人或其他人员等,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3、确定处罚意见:办案人员制作案件调查报告,同时提出案件处罚意见。案件处理意见逐级报有关局领导批准。对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会审决定。
    4、告知:行政处罚意见经有关局领导批准后,办案人员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复核(组织听证):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由法规处按规定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做出听证报告。听证报告交局长签署意见后交执法支队执行。
    6、做出处罚决定:综合复核情况(或听证报告),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结案:处罚决定履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并对有关案卷整理归档。
   (五)执法责任
    1、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四条)
海洋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2、《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青渔海办[2005]2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一至第三项、第五十六条至六十二条
    五、查处破坏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
    违法行为种类:
    在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违规活动的;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一)实施机构:执法支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尹延武
    调查岗位责任人:曲学宗
   (二)审核机构:政策法规处(听证案件)
    审核岗位责任人:马晓红
   (三)决定机关: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赵泽斌
   (四)执法程序
    1、立案:获取案源(受理举报或者从检查中发现)并初步调查(填写现场检查登记表)后,制作立案呈批表。
    2、调查取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进入现场勘验、检查测量,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对现场进行摄像、照相,询问当事人、证人或其他人员等,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3、确定处罚意见:办案人员制作案件调查报告,同时提出案件处罚意见。案件处理意见逐级报有关局领导批准。对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会审决定。
    4、告知:行政处罚意见经有关局领导批准后,办案人员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复核(组织听证):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由法规处按规定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做出听证报告。听证报告交局长签署意见后交执法支队执行。
    6、做出处罚决定:综合复核情况(或听证报告),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结案:处罚决定履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并对有关案卷整理归档。
   (五)执法责任
    1、《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青渔海办[2005]2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一至第三项、第五十六条至六十二条
    六、查处非法利用无居民海岛和对无居民海岛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
    (一)实施机构:执法支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 一大队:尹延武;二大队:李元忠;三大队:李  建
    调查岗位责任人:曲学宗
    (二)审核机构:政策法规处(听证案件)
    审核岗位责任人:马晓红
    (三)决定机关: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赵泽斌
    (四)执法程序
    1、立案:获取案源(受理举报或者从检查中发现)并初步调查(填写现场检查登记表)后,制作立案呈批表。
    2、调查取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进入现场勘验、检查测量,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对现场进行摄像、照相,询问当事人、证人或其他人员等,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3、确定处罚意见:办案人员制作案件调查报告,同时提出案件处罚意见。案件处理意见逐级报有关局领导批准。对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会审决定。
    4、告知:行政处罚意见经有关局领导批准后,办案人员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复核(组织听证):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由法规处按规定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做出听证报告。听证报告交局长签署意见后交执法支队执行。
    6、做出处罚决定:综合复核情况(或听证报告),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结案:处罚决定履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并对有关案卷整理归档。
    (五)执法责任
    1、《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青渔海办[2005]2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一至第三项、第五十六条至六十二条
    七、查处违反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
    违法行为种类:
    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违反规定未进行有关备案、报告、公告事项的;擅自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禁止从事的相关海上作业的;故意损坏海底电缆管道及附属保护设施的;钩住海底电缆管道后擅自拖起、拖断、砍断海底电缆管道的;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而造成海底电缆管道及其附属保护设施损害的。
   (一)实施机构:执法支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 一大队:尹延武;二大队:李元忠;三大队:李  建
    调查岗位责任人:曲学宗
   (二)审核机构:政策法规处(听证案件)
    审核岗位责任人:马晓红
   (三)决定机关: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赵泽斌
   (四)执法程序
    1、立案:获取案源(受理举报或者从检查中发现)并初步调查(填写现场检查登记表)后,制作立案呈批表。
    2、调查取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进入现场勘验、检查测量,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对现场进行摄像、照相,询问当事人、证人或其他人员等,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3、确定处罚意见:办案人员制作案件调查报告,同时提出案件处罚意见。案件处理意见逐级报有关局领导批准。对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会审决定。
    4、告知:行政处罚意见经有关局领导批准后,办案人员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复核(组织听证):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由法规处按规定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做出听证报告。听证报告交局长签署意见后交执法支队执行。
    6、做出处罚决定:综合复核情况(或听证报告),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结案:处罚决定履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并对有关案卷整理归档。
   (五)执法责任
    1、《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青渔海办[2005]2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一至第三项、第五十六条至六十二条
    八、查处违反禁渔期管理、捕捞管理等渔业资源保护规定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
    违法行为种类: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私增渔船功率的;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进行捕捞的;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规定,擅自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非法采摘列入保护的水生野生经济植物的;擅自捕捞专项渔业资源品种的;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专项品种特许证的;涂改捕捞专项品种特许证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向违法作业渔船供油、供冰的;擅自收购、运输、销售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品种的苗种及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销售、代冻未经依法处理的违法捕捞渔获物的;不在渔港、渔业码头卸售渔获物的;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一)实施机构:执法支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 一大队:尹延武;二大队:李元忠;三大队:李  建
    调查岗位责任人:曲学宗
   (二)审核机构:政策法规处(听证案件)
    审核岗位责任人:马晓红
   (三)决定机关: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赵泽斌
   (四)执法程序
    1、立案:获取案源(受理举报或者从检查中发现)并初步调查(填写现场笔录)后,填写立案审批表。
    2、调查取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证人或其他人员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需要对现场检查(勘验、测量)的,制作检查(勘验)笔录;必要时可对现场进行摄像、照相等。
    3、确定处罚意见:办案人员调查终结后,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提出案件处理意见。案件处理意见逐级报有关局领导批准。对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会审决定。
    4、告知:行政处罚意见经有关局领导审查批准后,办案人员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案件性质,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的权利。
    5、复核(组织听证):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由法规处按规定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做出听证报告。听证报告交局长签署意见后交执法支队执行。
    6、做出处罚决定:综合复核情况(或听证报告),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或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结案:处罚决定履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并对有关案卷整理归档。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实施处罚的特别程序:
    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法人员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按一般程序实施处罚时,按下列程序执行:
    1、立案、调查、确定处罚意见:执法人员在海上、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检查时发现涉嫌违法的,填写立案报批记录后进行调查,制作现场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认为需要处罚的,填写处罚意见报批记录(立案报批记录、处罚意见报批记录可用一份文书)。报批记录根据行政机关对处罚权限的规定,可通过通讯方式报请领导批准或事后补签。
    2、告知、复核:处罚意见经领导批准后,当场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当场提出陈述、申辩。当场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进行复核。
    3、做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
   (五)执法责任
    1、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刁难当事人或者收受贿赂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四十一条 )
    2、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海洋渔业管理过程中有对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泄露举报人情况的、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等行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3、《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青渔海办[2005]29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一至第三项、第五十六条至六十二条
    九、查处违反养殖管理规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
    违法行为种类: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经责令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在禁止养殖区域从事养殖生产的;不按照养殖证规定从事养殖生产的;在养殖海区未设置明显位置标志或牌告的;非法转让、出借养殖证的。
   (一)实施机构:执法支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 一大队:尹延武;二大队:李元忠;三大队:李  建
    调查岗位责任人:曲学宗
   (二)审核机构:政策法规处(听证案件)
    审核岗位责任人:马晓红
   (三)决定机关: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赵泽斌
   (四)执法程序
    1、立案:获取案源(受理举报或者从检查中发现)并初步调查(填写现场笔录)后,填写立案审批表。
    2、调查取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证人或其他人员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需要对现场检查(勘验、测量)的,制作检查(勘验)笔录;必要时可对现场进行摄像、照相等。
    3、确定处罚意见:办案人员调查终结后,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提出案件处理意见。案件处理意见逐级报有关局领导批准。对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会审决定。
    4、告知:行政处罚意见经有关局领导审查批准后,办案人员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案件性质,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的权利。
    5、复核(组织听证):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由法规处按规定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做出听证报告。听证报告交局长签署意见后交执法支队执行。
    6、做出处罚决定:综合复核情况(或听证报告),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或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结案:处罚决定履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并对有关案卷整理归档。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实施处罚的特别程序:
    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法人员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按一般程序实施处罚时,按下列程序执行:
    1、立案、调查、确定处罚意见:执法人员在边远、海上、交通不便地区检查时发现涉嫌违法的,填写立案报批记录后进行调查,制作现场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认为需要处罚的,填写处罚意见报批记录(立案报批记录、处罚意见报批记录可用一份文书)。报批记录根据行政机关对处罚权限的规定,可通过通讯方式报请领导批准或事后补签。
    2、告知、复核:处罚意见经领导批准后,当场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当场提出陈述、申辩。当场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进行复核。
    3、做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
   (五)执法责任
    1、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刁难当事人或者收受贿赂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四十一条 )
    2、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海洋渔业管理过程中有对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泄露举报人情况的、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等行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3、《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青渔海办[2005]29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一至第三项、第五十六条至六十二条
    十、查处违反水产苗种生产管理、水产品质量安全规定、水产养殖中药物使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
    违法行为种类: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将可育的杂交种作为繁育亲本或将通过生物工程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投放于河流、水库、海域等自然水域的;转让、出租、出借、涂改生产许可证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经营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水产苗种的。
    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水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水产品生产记录的;销售的水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水产品的;销售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的;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的;销售其他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没有依法设立或者委托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对发现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没有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
    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
    在水产养殖中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在水产养殖中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在水产养殖中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在水产养殖中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在水产养殖中擅自使用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在水产养殖中兽药使用单位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按规定报告的;在水产养殖中未经兽医开具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的;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使用禁用药物进行渔业生产的。
   (一)实施机构:执法支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李元忠
    调查岗位责任人:曲学宗
   (二)审核机构:政策法规处(听证案件)
    审核岗位责任人:马晓红
   (三)决定机关: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赵泽斌
   (四)执法程序
    1、立案:获取案源(受理举报或者从检查中发现)并初步调查(填写现场笔录)后,填写立案审批表。
    2、调查取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证人或其他人员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需要对现场检查(勘验、测量)的,制作检查(勘验)笔录;必要时可对现场进行摄像、照相等。需要对苗种、水产品等进行检验、检疫的,应当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
    3、确定处罚意见:办案人员调查终结后,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提出案件处理意见。案件处理意见逐级报有关局领导批准。对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会审决定。
    4、告知:行政处罚意见经有关局领导审查批准后,办案人员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案件性质,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的权利。
    5、复核(组织听证):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由法规处按规定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做出听证报告。听证报告交局长签署意见后交执法支队执行。
    6、做出处罚决定:综合复核情况(或听证报告),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或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结案:处罚决定履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并对有关案卷整理归档。
   (五)执法责任
    1、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刁难当事人或者收受贿赂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四十一条 )
    2、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海洋渔业管理过程中有对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泄露举报人情况的、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等行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3、《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青渔海办[2005]29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一至第三项、第五十六条至六十二条
    十一、查处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
    违法行为种类:
    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经营国家、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非法猎捕水生野生动物的;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伪造、倒卖、转让水生野生动物许可证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非法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
   (一)实施机构:执法支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李  健
    调查岗位责任人:曲学宗
   (二)审核机构:政策法规处(听证案件)
    审核岗位责任人:马晓红
   (三)决定机关: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赵泽斌
   (四)执法程序
    1、立案:获取案源(受理举报或者从检查中发现)并初步调查(填写现场笔录)后,填写立案审批表。
    2、调查取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证人或其他人员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需要对现场检查(勘验、测量)的,制作检查(勘验)笔录;必要时可对现场进行摄像、照相等。
    3、确定处罚意见:办案人员调查终结后,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提出案件处理意见。案件处理意见逐级报有关局领导批准。对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会审决定。
    4、告知:行政处罚意见经有关局领导审查批准后,办案人员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案件性质,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的权利。
    5、复核(组织听证):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由法规处按规定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做出听证报告。听证报告交局长签署意见后交执法支队执行。
    6、做出处罚决定:综合复核情况(或听证报告),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或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结案:处罚决定履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并对有关案卷整理归档。
   (五)执法责任
    1、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2、《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青渔海办[2005]2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一至第三项、第五十六条至六十二条
    十二、查处违反渔业无线电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
    违法行为种类:
    未按照规定配备通信导航设备或者通信导航设备不符合规定擅自出海作业的;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违反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管理规定的;干扰合法的无线电业务的;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违反有关频率管理的规定的。
   (一)实施机构:执法支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 一大队:尹延武;二大队:李元忠;三大队:李  建
    调查岗位责任人:曲学宗
   (二)审核机构:政策法规处(听证案件)
    审核岗位责任人:马晓红
   (三)决定机关: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赵泽斌
   (四)执法程序
    1、立案:获取案源(受理举报或者从检查中发现)并初步调查(填写现场笔录)后,填写立案审批表。
    2、调查取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证人或其他人员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需要对现场检查(勘验、测量)的,制作检查(勘验)笔录;必要时可对现场进行摄像、照相等。
    3、确定处罚意见:办案人员调查终结后,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提出案件处理意见。案件处理意见逐级报有关局领导批准。对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会审决定。
    4、告知:行政处罚意见经有关局领导审查批准后,办案人员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案件性质,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的权利。
    5、复核(组织听证):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由法规处按规定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做出听证报告。听证报告交局长签署意见后交执法支队执行。
    6、做出处罚决定:综合复核情况(或听证报告),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或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结案:处罚决定履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并对有关案卷整理归档。
   (五)执法责任:
    1、《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青渔海办[2005]2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一至第三项、第五十六条至六十二条
    十三、查处违反渔业船舶检验、渔港监督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
    违法行为种类:
    未取得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渔业港口经营的(《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渔船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渔船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经限期申报检验仍逾期不申报的;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从事水产品捕捞演示、养殖演示等娱乐性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未按规定刷写、悬挂,或者遮盖、涂改、伪造的;未按规定处理报废的渔业船舶的;机动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或者不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渔业船舶经营者雇佣未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适任证书、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书的人员上船作业的;渔业船舶船员在航行、作业和停泊过程中,违反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操作的。(《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一)实施机构:执法支队
    立案岗位责任人: 一大队:尹延武;二大队:李元忠;三大队:李  建
    调查岗位责任人:曲学宗
   (二)审核机构:政策法规处(听证案件)
    审核岗位责任人:马晓红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赵泽斌
   (四)执法程序
    1、立案:获取案源(受理举报或者从检查中发现)并初步调查(填写现场笔录)后,填写立案审批表。
    2、调查取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证人或其他人员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需要对现场检查(勘验、测量)的,制作检查(勘验)笔录;必要时可对现场进行摄像、照相等。
    3、确定处罚意见:办案人员调查终结后,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提出案件处理意见。案件处理意见逐级报领导批准。对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会审决定。
    4、告知:行政处罚意见经领导审查批准后,办案人员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案件性质,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的权利。
    5、复核(组织听证):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由法规处按规定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做出听证报告。听证报告交局长签署意见后交执法部门执行。
    6、做出处罚决定:综合复核情况(或听证报告),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或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结案:处罚决定履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并对有关案卷整理归档。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实施处罚的特别程序:
    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法人员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按一般程序实施处罚时,按下列程序执行:
    1、立案、调查、确定处罚意见:执法人员在边远、海上、交通不便地区检查时发现涉嫌违法的,填写立案报批记录后进行调查,制作现场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认为需要处罚的,填写处罚意见报批记录(立案报批记录、处罚意见报批记录可用一份文书)。报批记录根据行政机关对处罚权限的规定,可通过通讯方式报请领导批准或事后补签。
    2、告知、复核:处罚意见经领导批准后,当场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当场提出陈述、申辩。当场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进行复核。
    3、做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
   (五)执法责任:
    1、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八条、《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青渔海办[2005]2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一至第三项、第五十六条至六十二条
    十四、查处违反渔业船舶检验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
    违法行为种类:
    渔船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渔船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经限期申报检验仍逾期不申报的;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擅自安装配备水产品采集和捕捞潜水设备的;使用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拆船钢板、旧机电设备等制造、改造、修理渔业船舶的;渔业船舶上坞修理按规定应当申报检验而未经检验合格,渔业船舶修理单位允许其下水作业的。(《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一)实施机构:船检处(挂山东渔业船舶检验局青岛检验处牌子)
    立案、调查岗位责任人: 柴温明
   (二)审核机构:政策法规处(听证案件)
    审核岗位责任人:马晓红
   (三)决定机关:山东渔业船舶检验局青岛检验处
    决定岗位责任人:柴温明
   (四)执法程序
    1、立案:获取案源(受理举报或者从检查中发现)并初步调查(填写现场笔录)后,填写立案审批表。
    2、调查取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证人或其他人员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需要对现场检查(勘验、测量)的,制作检查(勘验)笔录;必要时可对现场进行摄像、照相等。
    3、确定处罚意见:办案人员调查终结后,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提出案件处理意见。案件处理意见逐级报领导批准。对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会审决定。
    4、告知:行政处罚意见经领导审查批准后,办案人员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案件性质,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的权利。
    5、复核(组织听证):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由法规处按规定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做出听证报告。听证报告交局长签署意见后交执法部门执行。
    6、做出处罚决定:综合复核情况(或听证报告),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或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结案:处罚决定履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并对有关案卷整理归档。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实施处罚的特别程序:
    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法人员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按一般程序实施处罚时,按下列程序执行:
    1、立案、调查、确定处罚意见:执法人员在边远、海上、交通不便地区检查时发现涉嫌违法的,填写立案报批记录后进行调查,制作现场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认为需要处罚的,填写处罚意见报批记录(立案报批记录、处罚意见报批记录可用一份文书)。报批记录根据行政机关对处罚权限的规定,可通过通讯方式报请领导批准或事后补签。
    2、告知、复核:处罚意见经领导批准后,当场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当场提出陈述、申辩。当场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进行复核。
    3、做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
   (五)执法责任:
    1、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八条、《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青渔海办[2005]2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一至第三项、第五十六条至六十二条
    十五、查处违反渔港监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
    违法行为种类:
    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从事水产品捕捞演示、养殖演示等娱乐性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未按规定刷写、悬挂,或者遮盖、涂改、伪造的;机动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或者不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渔业船舶经营者雇佣未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适任证书、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书的人员上船作业的;渔业船舶船员在航行、作业和停泊过程中,违反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操作的。(《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船舶进出渔港未办理签证的;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的;未经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在渔港内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有关生产活动的;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造成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的;未按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或不如实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的;未经批准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的;未经批准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相关证书的;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的;借用船舶证书的;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批准滥用求救信号的;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的;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未经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未经批准违章载客的;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做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职务船员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的;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的;发生碰撞事故,接到守候现场或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指令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指定地点的;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海事报告书》的;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影响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未持有船舶证书或未按规定配齐船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第十五条)
    临水作业人员不穿救生衣的;酒后驾船、开机的;不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转让渔船证件、船员证书的。(《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船舶触碰渔业航标不报告的;危害渔业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一)实施机构:船检处(挂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渔港监督局牌子)
    立案、调查岗位责任人:柴温明
   (二)审核机构:政策法规处(听证案件)
    审核岗位责任人:马晓红
   (三)决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渔港监督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柴温明
   (四)执法程序
    1、立案:获取案源(受理举报或者从检查中发现)并初步调查(填写现场笔录)后,填写立案审批表。
    2、调查取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证人或其他人员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需要对现场检查(勘验、测量)的,制作检查(勘验)笔录;必要时可对现场进行摄像、照相等。
    3、确定处罚意见:办案人员调查终结后,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提出案件处理意见。案件处理意见逐级报领导批准。对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会审决定。
    4、告知:行政处罚意见经领导审查批准后,办案人员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案件性质,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的权利。
    5、复核(组织听证):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由法规处按规定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做出听证报告。听证报告交局长签署意见后交执法部门执行。
    6、做出处罚决定:综合复核情况(或听证报告),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或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结案:处罚决定履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并对有关案卷整理归档。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实施处罚的特别程序:
    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法人员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按一般程序实施处罚时,按下列程序执行:
    1、立案、调查、确定处罚意见:执法人员在边远、海上、交通不便地区检查时发现涉嫌违法的,填写立案报批记录后进行调查,制作现场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认为需要处罚的,填写处罚意见报批记录(立案报批记录、处罚意见报批记录可用一份文书)。报批记录根据行政机关对处罚权限的规定,可通过通讯方式报请领导批准或事后补签。
    2、告知、复核:处罚意见经领导批准后,当场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当场提出陈述、申辩。当场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进行复核。
    3、做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
   (五)执法责任
    1、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八条、《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青渔海办[2005]2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十六条至六十二条

    行政确认

    一、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
   (一)实施机构:渔业管理处
    审查岗位责任人:胡保丰
   (二)决定机关: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赵泽斌
   (三)执法程序
    1、受理:申请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地的市、区(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申请。区(市)海洋与渔业局受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初审同意后连同申请材料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可直接送渔业管理处)。
    2、审查、核查:渔业管理处受理岗位责任人收到区(市)海洋与渔业局转来或当事人直接提交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等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经报处长同意后,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进行检验。
    渔业管理处对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组织评审。
    3、决定:对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经报有关局领导批准,在7日内颁发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标志牌。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执法责任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青渔海办[2005]29号)
    二、渔业船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一)实施机构:船检处(挂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渔港监督局牌子)
    审查岗位责任人:柴温明
   (二)决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渔港监督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柴温明
   (三)执法程序
    1、受理:渔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确定承办人员。
    2、调查:承办人员查询、调查有关人员;勘查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检查船舶、设施损害情况,人员伤亡情况。
    3、结论:对船舶、设施损害等情况做出结论;根据事故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查明原因,提出责任划分意见;责任划分意见经局领导同意后,填写并向当事人送达《渔业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四)执法责任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青渔海办[2005]29号)

    行政强制

    一、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一)实施机构:  执法支队
    审查岗位责任人:曲学宗
   (二)决定机关: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赵泽斌
   (三)执法程序
    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程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由海域管理处向执法支队提供该海域使用权终止的证明。执法支队按以下程序办理:
    1、执法支队拟文,以局名义向原海域使用权人送达通知,责令其限期拆除。
    2、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对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逐级报有关局领导批准。局领导批准后,履行告知程序。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或责令限期拆除通知。
    3、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由局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拆除。
    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拆除的,应当与有关单位签订拆除协议,代交拆除费用。
    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程序: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或未依法取得养殖证、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涉嫌妨碍航运、行洪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按行政处罚程序立案、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批。
    2、向当事送达通知,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或在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养殖设施(送达处罚决定书)。
    3、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执法责任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青渔海办[2005]29号)
    二、暂扣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
   (一)实施机构:执法支队
    审查岗位责任人:曲学宗
   (二)决定机关: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赵泽斌
   (三)执法程序
    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情况需要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暂扣物品清单,回港后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将暂扣物品返还当事人。
   (四)执法责任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青渔海办[2005]29号)
    三、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船;强制拆除渔船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
   (一)实施机构:船检处
    审查岗位责任人:柴温明
   (二)决定机关:山东渔业船舶检验局青岛检验处
    决定岗位责任人:柴温明
   (三)执法程序
    1、船检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拟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船的,书面通知当事人按照拆解渔船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拆解手续。逾期不办理拆解手续的,强制拆解。强制拆解时,2名以上执法人员到拆船地点现场监督,拆解过程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和拍照留存。
    2、船检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做出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立即停止作业。当事人无法立即改正或拒不改正、拒不停止作业的,船检处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拆除渔船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当事人拒不拆除的,在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监督下,送造(拆)船厂现场拆除,拆解过程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和拍照留存。
   (四)执法责任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青渔海办[2005]29号)
    四、对违法渔船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禁止渔船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实施机构:船检处(挂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渔港监督局牌子)
    审查岗位责任人:柴温明
   (二)决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渔港监督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柴温明
   (三)执法程序
    1、禁止渔船离港的,向其送达禁止离港通知并说明理由,暂扣《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等有效证件。
    2、责令渔船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通过渔业电台下其下达命令,并通知执法支队协助。
   (四)执法责任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青渔海办[2005]29号)

    行政征收

    一、征收海域使用金
   (一)实施机构:海域管理处
    征收岗位责任人:李茂林
   (二)审核机构:财务处
    审核岗位责任人:潘震球
   (三)决定机关: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赵泽斌
   (四)执法程序
    1、通知:海域使用申请经青岛市政府批准后,由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做出项目用海批复,通知缴纳海域使用金。
    2、缴纳:申请人收到用海批复后,到海域处领取缴款书,到银行缴纳海域使用金。
    3、登记:申请人凭缴款回执10日内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
   (五)执法责任
    1、不按规定收取和减免海域使用金以及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海域使用金的或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青渔海办[2005]29号)
    二、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普通资源费、专项资源费)、渔业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一)实施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
    征收岗位责任人:傅道军
   (二)审核机构:财务处
    审核岗位责任人:潘震球
   (三)决定机关:市海洋与渔业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赵泽斌
   (四)执法程序
    1、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厅确定的征收标准,在发放或年审捕捞许可证时代省征收普通渔业资源费。征收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同时在捕捞许可证上注明缴纳金额,加盖印章。在核发专项捕捞许可证的同时,征收专项渔业资源费。征收的资源费按规定时间上缴省海洋与渔业厅。
    2、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核发渔业电台执照时,代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票据由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提供,费用收取后,按规定上交同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五)执法责任
    1、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刁难当事人或者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渔业法》第四十九条、《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2、《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青渔海办[2005]29号)
    三、征收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渔业船舶登记费、海洋渔业船员考试发证费、渔船海事调解处理费
   (一)实施机构:船检处(挂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渔港监督局、山东渔业船舶检验局青岛检验处牌子)
    征收岗位责任人:柴温明
   (二)审核机构:财务处
    审核岗位责任人:潘震球
   (三)决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渔港监督局、山东渔业船舶检验局青岛检验处(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
    决定岗位责任人:柴温明
   (四)执法程序
    1、告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告知相对人应缴的费用、金额、时限、依据。
    2、依据有关收费标准的法律、法规,收取相对人行政事业性规费。
    3、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发并加盖印章的收据。
    4、按规定时限缴财务处入账。
    5、对不缴规费的,送达“责令缴纳通知书”,限期缴纳。
    6、逾期不能缴纳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执法责任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青渔海办[2005]29号)

    行政给付

    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补偿
   (一)实施机构:海域管理处
    审查岗位责任人:李茂林
   (二)决定机关: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赵泽斌
   (三)执法程序
    1、确定补偿标准:因公共利益或国家安全需要,经市政府批准需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由海域处对用海情况进行调查,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补偿标准。实施方案、补偿标准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2、通知:以市政府的名义做出决定并通知海域使用权人,海域使用权人较多的,在一定范围内发布通告。
    3、登记、公示:对海域使用权人进行登记,确定补偿数额并对外公示。
    4、代表市政府与海域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收回海域使用权证书、养殖证,发放补偿金。
    5、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
   (四)执法责任
    1、海域使用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青渔海办[2005]29号)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一、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
   (一)实施机构:海域管理处
    审查岗位责任人:李茂林
   (二)决定机关: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赵泽斌
   (三)执法程序
    1、变更登记:当事人变更海域使用权人、海域使用权续期申请,应当向原申请用海的海洋与渔业局提出申请。海域处收到海域使用权变更申请后,在二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逐级报分管局长、局长批准后,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审批。变更申请批准后,海域管理处在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不予变更登记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注销登记:海域使用权人申请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的,向原申请用海的海洋与渔业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海域管理处在10日内对材料核实并办结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
    对因擅自改变海域使用用途、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被市政府做出注销海域使用权决定的,自决定生效后5日内,由执法支队将决定副本送海域管理处,海域管理处在10日内办结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
    下列事项由海域管理处直接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手续:政府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的;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填(围)海造地项目已竣工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致使海域使用权终止的;海域使用权人放弃海域使用权的;海域使用权人死亡,且无人继承的。
   (四)执法责任
    1、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第三十五条)
    2、《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青渔海办[2005]29号)
    二、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
   (一)实施机构:海域管理处
    审查岗位责任人:李茂林
   (二)决定机关: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赵泽斌
   (三)执法程序
    1、当事人申请调解处理海域使用权争议,应当提交调解申请书,或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2、海域处接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2日内及时指定承办人员。承办人员在接到指派后2日内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认为有必要对有争议的海域进行实地调查的,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
    3、承办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调解意见,经处长、分管局长同意后,召集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促成当事人协商解决。必要时由处长、分管局长参加调解。
    4、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由承办人员署名并加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印章后生效。
    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
   (四)执法责任
    1、海域使用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青渔海办[2005]29号)
    三、责令赔偿渔业资源损失
   (一)实施机构:环境保护处
    审查岗位责任人:王俊顺
   (二)决定机关: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赵泽斌
   (三)执法程序
    符合《渔业法》第三十五条情形,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造成渔业资源损失,拟责令赔偿的,适用下列程序:
    1、立案:根据接报或发现污染等损害事故,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2、调查:组织执法人员、环境监测人员进行调查和资源损失评估。
    3、处理:根据调查和评估结果,拟定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报经局领导同意后,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4、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执法责任
    1、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渔业法》第四十九条)
    2、《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青渔海办[2005]29号)
    四、责令赔偿自然保护区损失
   (一)实施机构:环境保护处
    审查岗位责任人:王俊顺
   (二)决定机关: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赵泽斌
   (三)执法程序
    1、立案:根据接报或发现损害事故,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2、调查:组织执法人员、环境监测人员进行调查和资源损失评估。
    3、处理:根据调查和评估结果,拟定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报经局领导同意后,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4、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执法责任
    1、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十一条)
    2、《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青渔海办[2005]29号)
    五、代表国家提出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要求
   (一)实施机构:环境保护处
    审查岗位责任人:王俊顺
   (二)决定机关: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赵泽斌
   (三)执法程序
    1、立案:根据接报或发现损害事故,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2、调查:组织执法人员、环境监测人员进行调查和资源损失评估。
    3、处理:根据调查和评估结果,拟定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报经局领导同意后,依法做出决定。
    4、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执法责任
    1、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四条)
    2、《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青渔海办[2005]29号)。
    六、责令交纳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
   (一)实施机构:执法支队
    审查岗位责任人:曲学宗
   (二)决定机关: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赵泽斌
   (四)执法程序
    1、调查:当事人违反《山东省实施〈渔业法〉办法》规定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执法人员根据损失程度,确定提出处理意见。
    2、决定:处理意见经领导同意后,依法做出处理决定,责令当事人赔偿渔业资源损失。
    3、执行:当事人当场缴纳赔偿费的,向当事人出具专用票据。逾期不缴纳赔偿费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执法责任
    1、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刁难当事人或者收受贿赂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2、《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青渔海办[2005]29号)
    七、渔业船舶登记
   (一)实施机构:船检处(挂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渔港监督局牌子)
    审查岗位责任人:柴温明
   (二)决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渔港监督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柴温明
   (三)执法程序
    1、受理:当事人填写申请表并递交相关文件、证明、证件等材料。承办人员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认定齐全、合法、有效后予以受理。
    2、审查:承办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通过现场检验等方式,全面审查确认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后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 。
    3、发证:依据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船舶登记费。根据当事人申请的登记事项, 依法分别核发《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抵押登记证书》、《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注销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变更登记证书》。
   (四)执法责任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青渔海办[2005]29号)
    八、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签证
   (一)实施机构:船检处(挂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渔港监督局牌子)
    审查岗位责任人:柴温明
   (二)决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渔港监督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柴温明
   (三)执法程序
    1、受理:船舶进出渔港,申请人填写报告单并交验船舶航行签证薄、船舶登记证书(国籍证书)、船员证书、船员服务薄。
    2、审查:对渔船进行现场检查、对交验的证件证书是否齐全有效,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审核。
    3、签证:对符合签证条件的船舶当场在其航行签证簿上签证或停泊;对不符合签证条件的船舶,说明原因并责令其改正,改正前禁止离港或进港。
   (四)执法责任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青渔海办[2005]29号)

 

附件: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青渔海办[2005]29号)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证行政执法人员公开、公正、公平高效执法,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青岛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追究过错责任的范围为局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人员及其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不按规定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的;
   (三)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应予以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四)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未按规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在规定(承诺)时限内审核提出意见或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六)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截留、挪用、私分征收费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等违纪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认定事实不清的;
   (二)没有法定依据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的;
   (五)不开具法定票据实施罚款、没收财物的,不出具有效凭证扣押物品的;
   (六)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和财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故意放纵、包庇违法行为等违纪行为的;
   (七)其它应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按以下方法确定责任程度:
   (一)具体承办人直接(当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承办人不作为,该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二)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但承办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导致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失误造成的行为,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
    (三)因部门负责人直接干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四)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由该执法人员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处和监察室应当根据职责分工进行调查并确认责任,必要时可进行联合调查: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执法案件或执法人员进行检举、投诉的;
   (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判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四)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认定有过错的;
   (五)上级机关和领导要求调查处理的。
    第七条  行政过错责任根据情节轻重,按以下列方式予以追究: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扣发考核奖;
   (四)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
   (五)通报批评;
   (六)调离执法岗位;
   (七)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八)辞退。
    前款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承担次要责任的,按前款第(一)至第(五)项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按第七条第(三)至(八)项规定追究责任:
  (一)因行政执法过错被法院判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判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因行政执法过错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因行政执法过错导致行政赔偿的;
   (四)造成较坏影响的;
   (五)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或一个案件同时有多项过错行为的;
   (六)干扰、阻碍对其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调查或对投诉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九条  决定受理调查的事项,调查部门应当在7日内调查完毕。情况复杂的,报经批准可延长办理时限。
    调查结束后,调查部门应当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向局领导报告,对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由局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能够纠正的,应当立即纠正。
    对行政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当事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国家和省、市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