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对《青岛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解读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对《青岛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7-05-05

  为规范我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项目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近日,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青岛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青海渔规〔2017〕1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了更好地贯彻和执行《办法》,现对办法进行以下解读。

  一、关于《办法》制定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驱动发展”、“建设海洋强国”、“拓展蓝色经济空间”等战略部署,2016年9月,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决定开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推动海洋生物、海洋高端装备、海水淡化等重点产业创新和集聚发展。2016年10月,国家海洋局、财政部下发《关于批复青岛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复函》(国海科字[2016]494号),青岛市被确定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示范期内中央财政通过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对我市给予3亿元奖励支持,由我市统筹使用。为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强化顶层设计,打破条块分割,规范资金使用,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办法》。

  二、关于制定《办法》的总体思路和原则

  制定《办法》的总体思路是:以创新发展引领示范项目为目标,以“优化资源配置、完善管理机制、提高资金效益”为重点,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财政预算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精神,激发项目申报主体创新创造活力,让专项经费为项目的创新创造性活动服务,构建充满活力项目管理和运行机制,营造良好的创新发展示范环境,切实引导推动海洋经济发展。

  三、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办法》适应对象为国家海洋局、财政部《关于批复青岛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复函》(国海科字[2016]494号)中确定的示范项目申报单位及协作单位。

  《办法》共8章32条,根据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特点,从项目管理机构、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专项资金扶持领域及使用范围、项目立项、结题验收到监督检查,全过程、全方位地提出了项目及资金管理的要求,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重点资金支持方向、管理使用原则和适用范围,就重点项目立项、使用范围、资金拨付、项目并更及终止、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等具体内容和流程、职责做了明确规定。

  四、关于《办法》重点扶持方向

  根据国家海洋局、财政部下发《关于批复青岛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复函》要求,我市以推进海洋生物、海洋高端装备的产业链协同创新和产业孵化聚集创新为重点,因此,《办法》规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区域内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和产业孵化集聚创新项目。(一)产业链协同创新。以补短板、延链条、提层次为重点,鼓励上下游企业和科研院所之间建立实质性合作关系,组成产业创新与成果转化产业化联合体,加强材料供应、精深加工和产品制造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突破产业关键技术,形成优势产品、品牌、标准和公共服务平台,推动产业创新发展。(二)产业孵化集聚创新。以提升海洋产业园区、孵化器等自主创新和孵化聚集能力为核心,多方面挖掘整合关联创新资源,加快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协同创新和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孵化,推进海洋产业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交易、成果转移与产业信息监测、金融与资本等平台或中介机构的专业化服务,提升服务能力,创建创新政策环境和生态,形成集群创新、集群孵化、集群发展的新模式。专项资金支持领域包括海洋生物、海洋高端装备、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等三个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具体方向包括:海洋生物医药和功能食品、海洋生物制品、海洋工业原料和生物材料、海洋观测/监测/探测装备、海洋工程配套装备、海水养殖和海洋生物资源利用装备、海水利用核心材料、海水利用关键装备、海水利用区域创新应用与工程服务。

  五、关于《办法》扶持额度及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按照财政部关于专项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财政专项资金相关要求,专项资金支持额度综合考虑项目发展前景与重要性、产业特点及发展状况、风险程度、区域布局等因素,按项目投资总额一定比例予以核定。产业链协同创新类项目,财政投资原则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补助金额在1500万元以内。产业孵化聚集创新项目。财政投资原则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补助金额在2000万元以内。

  《办法》以投资补助方式安排专项资金,可用于以下方面支出: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主要包括:关键技术的转化及产业化或工程化技术研发、改造优化生产工艺设备和测试条件、建设产业化生产线或工程化验证成套装置和试验装置、重点新产品应用推广支出。支持提高创新能力建设,主要包括:购置自主创新平台试验及检测仪器设备、引进高新适用技术、企业与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等。同时,对不允许使用专项资金的支出进行明确规定,不得用于厂房、实验室等土建生产基础设施;办公、生活等非生产性设施建设;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具备转化条件科技成果研发费用支出;企业管理费、人员工资津贴、奖金补助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六、关于项目组织申报流程

  《办法》明确了项目组织申报流程,一是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由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市)海洋局、财政局提出申请。二是各区(市)海洋局、财政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资金申请报告,由各区(市)海洋局、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中央、省驻青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项目实施单位所在地未设立区(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的单位可直接向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报告。三是市海洋与渔业局按政府采购程序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各区(市)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预算评审,项目评审结果通过市海洋与渔业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四是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状况、区域布局等因素,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评审通过的项目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市财政局根据项目投资计划下达资金预算。

  七、关于如何推动《办法》有效落实

  《办法》对加强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引领青岛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推动《办法》尽快得到准确理解和全面落实,相关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需要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强化责任,狠抓落实。为了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办法》明确了各方管理职责。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计划项目申报、立项、评审、管理等工作,确定拟扶持的方向和范围,负责计划项目的跟踪管理,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及项目资金日常监管等。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计划项目的资金拨付工作,下达资金预算,并按程序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对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方机构作为项目管理咨询、验收评价和绩效考核的技术支撑,加强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完善项目管理体系。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相关方面应按照《办法》要求,履职尽责,规范项目及资金管理。

  二是组织宣传和培训。市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组织开展宣传培训,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学习,全面提高对《办法》的认识和理解,为政策执行到位提供保障,同时两部门将密切关注《办法》发布后各方反应,认真研究处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相关部门(单位)也应加强宣传培训,确保申报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对《办法》理解到位。

  三是加强监督和指导。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将通过年度检查、中期评估、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方式,对项目承担单位贯彻落实《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抽查。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属承担单位加强内控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落实资金管理责任。承担单位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保证项目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