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渔业港口管理办法》解读

《山东省渔业港口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6-08-23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渔业港口(以下简称渔港)管理,落实《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省海洋与渔业厅制定了《山东省渔业港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4月10日起施行。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我省是渔业大省,拥有渔船10.8万艘,渔业从业人员148.9万人,分布于全省96个渔业乡镇1346个渔业村。渔港是渔业基础设施,是渔船生产作业的后勤基地和停泊避风的必需场所,具有较强的公共服务属性,在促进渔业经济发展和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据2011年全省渔情调查数据统计,全省共有人工渔港312座,渔业自然港湾156处。

  (一)制定《办法》是落实法律制度的迫切需要。为加强渔港管理,国务院于1989年7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9月颁布了《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创设了渔港管理的相关制度。但上述法规仅对制度进行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的实施办法,导致制度难以落实,渔港性质不明、等级不清、保护不力以及经营秩序混乱、安全管理薄弱等问题尤为突出,需要制定《办法》推动渔港管理实施。

  (二)制定《办法》是加强渔船管理的迫切需要。省政府高度重视渔船管理工作,2014年11月,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渔船管理工作。渔港是渔船的主要聚集地,渔港管理薄弱直接影响了渔船生产安全和行业秩序,部分渔港甚至成为不法渔船的庇护地,阻碍执法人员进入执法,十分必要制定《办法》规范渔港管理,提高依托渔港管理渔船的能力,维护渔船管理秩序。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和重点说明的问题

  《办法》共6章37条,主要从渔港认定、经营许可、港章编制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等方面对渔港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有效解决上位法规定不细的问题。

  (一)关于渔港类别和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九条将渔港定义为“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和自然港湾,包括综合性港口中渔业专用的码头、水域和锚地。”据此,《办法》将渔港划分为人工渔港和渔业自然港湾两类,并规定了相应的设施要件、范围要件和功能要件。依据水产行业标准《渔港总体设计规范》(SC/T 9010—2000),借鉴福建省地方标准《渔港建设标准》(DB35/T 964—2009)和辽宁省地方标准《渔港定级》(DB21/T 1912—2011),并综合考虑渔港安全生产条件,《办法》将人工渔港划分为中心、一级、二级、三级和三级以下五个等级,明确了水陆域规模和港口设施的配备标准。

  (二)关于渔港技术评定。确定渔港等级需要对港口水陆域面积以及港口设施的种类、结构和功能等进行测绘和评估,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而无论渔港所有人还是渔业主管部门都不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需要引入第三方机构对渔港进行全面的技术评定,以充分发挥用其独立、专业和权威的特性,使渔港定级结果更具有公信力。为此,《办法》规定渔港技术评定书由具有水运行业港口工程或农林行业渔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的机构出具。

  (三)关于渔港经营许可的范围。《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从事渔业港口经营的,应当向渔业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渔业港口经营许可。”为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办法》对渔港经营许可的范围进行了限定,仅将为渔业船舶提供码头、船员接送和生活物资运输、垃圾和污染物处理、修造服务以及为休闲渔业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服务等直接关系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事项列入许可范围。

  (四)关于渔港经营许可的条件。《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取得渔港经营许可的条件,包括应当具有与经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相适应的设施和设备,但具体哪些设施和设备并未明确。为规范许可实施,《办法》对渔港经营的条件作了进一步细化,针对不同的渔港经营项目,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方面,明确了开展业务所必需的最基本的设施和设备。

  (五)关于港章编制。港章是规范和指引港内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以及规定港内生产作业规则的管理文件,也是界定渔港水陆域范围、划分港航监督管理和海事调查处理管辖的依据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渔港管理章程以及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并依照规定办理签证,接受安全检查。”为此,《办法》将港章定位于政府规范性文件。程序上明确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渔港所有人和经营人编制,征求其他涉港管理部门意见并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内容上要求根据港口实际以及管理需要编制,涵盖安全管理和公共服务,突出适法性和适用性,并对港章文本格式制定了统一规范。

  (六)关于水上水下作业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设定了水上水下作业许可,但如何实施许可没有明确规定。为弥补上位法缺陷,借鉴海事部门的管理制度,《办法》明确了沿海渔港水域水上水下作业许可的范围、条件、程序和期限,进一步规范许可实施。

 

       (信息来源: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