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山东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山东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08-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国家办法》业经农业部2014年第4号令颁布,自2015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近日,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以下简称省厅)印发了《山东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现就《省办法》的有关政策进行解读。 

  一、完善渔业船员配员标准 

  渔船从事水上生产作业,危险系数比较高,受船员质量、数量及自然条件影响大,渔船生产作业时配备什么样的船员、配备多少船员对渔业生产安全关系巨大。《国家办法》将职务船员划分为5类3级9职,规定了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授权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内陆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 

  为保证最低配员制度实施,结合我省实际,《省办法》明确了内陆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并规定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根据生产作业的需要合理配备普通船员,不得影响职务船员正常履行渔业船舶管理职责。 

  二、加强渔业船员任职管理。 

  渔业船员流动性大,任职情况难以掌握。船员的任职资历直接关系到船员的职务和级别的晋升,更关系着渔船的生产作业安全。如何加强渔业船员任职管理,掌握的任职情况是渔业船员管理机关必须解决的问题。 

  为加强船员动态管理,《省办法》规定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向渔业船员管理机构报备渔业船员基本信息,船长应当在船舶离港前向渔业船员管理机构办理船员上船任职和解职离船签章手续。不履行报备和签章手续,将影响渔业船员晋升职务和级别。 

  三、加强渔业船员培训管理。 

  渔业船员培训是渔业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90%以上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均为船员疏忽大意或操作不当引起。因此,加强渔业船员培训管理至关重要,国家对海洋培训机构条件制定了相应标准,但内陆培训机构尚未进行规范。 

  为加强渔业船员培训管理,根据《国家办法》授权,《省办法》明确了内陆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规范了培训科目和培训课时,对培训机构培训计划报备制度进行了细化,要求建立考勤记录和培训档案,切实保障渔业船员培训质量。 

  四、保障渔业船员合法权益。 

  目前,渔业船员用工市场还不成熟规范,渔业船员处于弱势地位,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同时某些服务机构的不规范操作加重了这种趋势,船员质量也得不到有效保障。 

  如何保障渔业船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渔业船员用工和中介服务机构?《省办法》规定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应当与渔业船员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不得扣留渔业船员证书;渔业船员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备相应的许可证照,不得向无合法证书的渔业船舶派遣或介绍渔业船员。 

  五、明确渔业船员管理权限。 

  长期以来,渔业船员沿袭省县两级管理模式,市级虽然都设立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但均未授予或者仅负责驻在区的渔业船员管理职能,存在管理脱节,衔接不畅等问题,也不符合省政府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为此,《省办法》确立了渔业船员三级管理体制,将部分省级承担的渔业船员管理职能下放市级行使,充分发挥市级机构的调控作用。 

  六、规范渔业船员考试发证。 

  一是重申了渔业船员考试发证的条件,明确了考试和考核的情形,统一了考核科目;二是严格考试管理,规定考试舞弊或者证书被吊销的,一定时间内不得申请渔业船员证书,并对实操评估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了实操评估员的职责;三是建立了证书签发人制度,签发人经省总队审批公布后履行职责。 

  七、强化渔业船员监督检查。 

  一是落实渔业船员违规计分制度,规定了不同违规行为的计分分值以及达到累计分值的法律后果;二是严格渔业船员任职资历认定,资历认定以渔业船员基本信息备案和证书任职签章为准;三是规定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非法扣留渔业船员证书,渔业船员管理机构有权收缴并交还渔业船员;四是对未履行培训计划备案的渔业船员培训机构,不得认可其出具的培训证明。 

 

       (信息来源: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