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域动态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山东省海域动态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16-08-23

  一、 编制必要性

  海域动态监视监测是海域资源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提高海域管理事中事后监管能力水平的重要途径。过去几年,我省部分开展了区域建设用海、单个建设项目用海的监视监测工作,受监管机构不健全、监管能力不足等问题的制约,海域动态监管工作的广度和深度都未达到管理要求。随着近年来动态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的实施,省市县海域动态监管能力进一步提升,各级动管中心基本具备了开展监管工作的条件。为进一步推动全省海域动态监管工作的开展,规范各类监视监测工作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二、 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监管内容、职责分工、实施与管理、工作运行保障等5章,共20条。

  总则部分主要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动态监管的定义和动管工作的开展原则。

  监管内容部分将监管对象分为海域空间资源、重点海域、区域用海规划区、建设项目用海和非建设项目用海(开放式养殖、航道、锚地)等5种类型。针对不同的监管对象,在监管手段和监管频率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理顺了省市县三级海洋部门的工作关系,明确动管任务可以下达给下级海洋部门完成。理顺了三级动管中心之间的关系,明确下级动管中心接受上级动管中心的业务指导。明确了各级海洋部门的监管内容和动管中心的具体职责。

  实施与管理部分对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动管经费、任务下达、任务书内容、质量控制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工作运行保障部分对问题处理、档案管理、信息安全等提出了具体要求,确保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网络使用的资料保存的信息安全。

 

       (信息来源: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