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附则

发布时间:2015-06-17

        第五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个月,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的特别规定。
        一、本法第2条第3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本条规定,使用特定海域不足3个月,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这一规定表明:对使用特定海域不足3个月的有些用海活动也要管,对这部分用海活动如何进行管理,要参照本法规定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
        二、正确理解和执行这一条规定应注意以下三点:
        1、不是所有的使用特定海域不足3个月的用海活动都要管,都要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而是因这种用海活动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时,才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对使用特定海域不足3个月,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和其他用海活动影响不大的,不需要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
        2、对这部分用海活动,既然是参照本法规定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就不是完全按照本法关于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有关规定。应当说这部分用海活动一方面用海时间较短,另一方面真正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也并不多。这种管理要比对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简便些,这种用海活动不具有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的海域使用权性质,因此本条规定对这部分用海活动是参照本法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
        3、这部分用海活动的范围、临时海域使用证的管理办法应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具体的规定,以便操作。
        
        第五十三条  军事用海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军事用海的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我们必须保障国防安全,保证军事用海需要,以有利于改革开放,经济社会的稳定协调发展。因此海域使用管理法第11条关于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原则的规定中将“保障国防安全,保证军事用海需要”作为一项原则。同时第13条第2款关于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的规定中将因国防安全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作为修改海洋功能区划的根据。本法第30条第1款中还规定因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收回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管理法的上述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二、军事用海与一般的有关行业和其他商业用海,从使用的功能、性质上都有很大不同。它是维护国防安全的特殊用途的用海,海域使用者是军队。如何规范军事用海的使用与管理问题,一方面军事用海要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基本原则,遵循依法批准的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军事用海的规定,本法主要从海洋功能区划上对军事用海的需要给予了法律保障,从而为依法解决军事用海活动可能与其他用海活动产生的纠纷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军事用海具有特殊性,对军事用海如何使用、管理属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职权。我国国防法、立法法都已明确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因此在本法附则中规定,军事用海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生效日期的规定。
        本法规定的生效日期为2002年1月1日,主要是为了留出一段时间为实施本法作必要的准备工作。海域使用管理法是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方面的第一部法律,它创立了有关海域使用管理方面的新的制度,需要社会各界的认真学习、深刻理解。一方面要向广大人民群众、用海单位宣传这部法律,使他们了解这部法律,并能自觉遵守这部法律;另一方面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掌握这部法律,为更好地实施海域使用管理法创造良好的条件。
        对海域使用管理法生效前,即2002年1月1日前发生的海域使用管理的事实和行为本法不发生效力,这些事实和行为只有在本法施行后仍然存续的才适用本法规定,这就是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