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发布时间:2015-06-17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
        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
        (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释义】本条是关于海域使用权申请的规定。
        一、海域使用申请人。本法规定的海域使用申请人是“单位和个人”,即申请使用海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海域使用申请人不仅包括国内企业、组织和个人,还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海域使用申请人所申请的用海活动是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持续使用特定海域的时间在3个月以下,或者非排他性的海域使用者,不必提交海域使用申请。包括航行、捕捞等。但是,根据本法第52条,虽然使用特定海域不足3个月,但是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排他性用海活动,海域使用者也需要提交海域使用申请,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包括3个月以下的挖砂、海上大型施工活动、定置网等。
        二、海域使用申请受理机关。根据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机关。
        根据本法和《宪法》的规定,海域是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性资产,是国家所有的财产权。同时,海域的整体性、流动性和使用多宜性的特点,要求国家对海域权属实行统一管理。这是本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国家实行海域使用权属的统一管理,旨在调整不同行业用海关系,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的整体效应。行业用海管理主要是调整行业内部关系,体现特定资源利用的效应。因此,海域使用权属的统一管理与行业生产管理应是相辅相成的,不能相互否认和排斥。本着海域使用权统一管理的原则,海域使用申请应当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法受理海域使用申请。
        三、海域使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海域使用申请书包括海域使用申请者名称、法人代表、联系人、用海项目名称、申请用海起止时间、申请使用海域面积、位置及顶点坐标、界址图、申请海域用途及作业方式、与周围海洋产业的关系及协调处理情况等。
        (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海域使用论证是通过对申请使用海域区位条件、资源状况、区域生产力布局、用海历史沿革、海域功能、海域整体效益及灾害防治、国防安全等方面的调查、分析、比较和论证,提出该项用海是否可行,为海域使用审批提供科学依据。
        对于改变海域属性,影响生态环境和其他开发活动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申请者应当委托有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的单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承担单位应当先按照有关要求拟定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编写大纲,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编写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对于海洋资源、生态环境以及相关产业影响较小的用海项目,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简化手续,填报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
        (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相关资信证明材料包括用海单位和个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注册资金证明等,对于沿海村民或者渔民个人从事海水养殖,可以相应简化手续,只需提供身份证件和当地乡镇政府的意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其他书面材料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例如《河北省海域管理条例》要求海域使用申请者提交“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经批准的海域环境影响报告;防止损害海洋生态环境的措施;使用期满后恢复海洋功能的措施”等。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释义】本条是关于审核海域使用申请的规定。
        一、审核依据。海洋功能区划是国家根据海域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自然属性,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确定区划区域的海域功能及功能顺序,以统筹安排各有关行业用海,是审核海域使用申请的科学依据。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的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凡是不符合功能区划的,都不得予以审核和上报。其他审核依据包括:国家海洋经济政策、海洋发展规划、海域使用规划等。
        二、审核程序。凡是属于分级审批的海域使用类型,其海域使用申请实行“属地受理,逐级上报”的原则,由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没有设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地区,由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跨区域的海域使用申请,由共同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受理海域使用申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将海域使用申请逐级上报到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所属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所属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直接受理和审核海域使用申请。
        三、受理海域使用申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内容。1.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2.该海域是否已经设置海域使用权;3.申请使用海域界址、面积是否清楚准确;4.是否存在海域使用纠纷及协调处理情况;5.是否有弄虚作假的问题。
        受理海域使用申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用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海域使用申请者限期补报。
        转报海域使用申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核实下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内容,并提出审核意见。
        四、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所属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以下内容:
        1.核实下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内容和审核意见。
        2.将海域使用申请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者名称、地址,申请使用海域位置、面积、用途、期限,对公告内容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部门等事项。
        3.审核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对于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有关专家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对于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论证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凡是海域使用论证审核或者评审意见认为不可行的海域使用申请,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上报人民政府批准。
        4.就海域使用申请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对海域使用申请的审核应当体现海域使用权属的统一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的过程中,应当征求该海域使用申请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海域使用申请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五、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海域使用申请提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审核意见。对于建议批准的,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对于不予批准的,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所属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向海域使用申请者下达不予批准的通知书。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报送以下材料:1.对海域使用申请的审核意见;2.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3.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及其评审结论;4.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第十八条  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二)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海域使用审批权限的规定。
        一、海域属国家所有,是战略性资源。海域的使用既涉及经济问题,又涉及国防、外交等问题,因此,海域的使用原则上要由中央实施统一管理。但考虑到海域的面积大和情况各异,海域使用项目的种类繁多,规模、影响不一,以及地方政府在海域使用管理方面的实际需要和能力,应当将地方政府纳入海域使用管理工作中来。因此,本法通过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扫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确定了海域使用管理实行中央统一管理和授权地方政府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这种体制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中央和地方对海域使用管理的两个积极性。
        二、本法按照海域使用类型和使用海域面积划分海域使用审批权限。国务院审批权限包括:1.填海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2.围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3.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7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4.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是指列入国家计划、由中央财政直接投资或者主要由中央财政投资、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使用海域。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例如海洋矿产资源的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海洋倾倒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海底电缆管道(《中华人民共和国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等使用海域,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三、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规定地方海域使用审批权限时应当遵循的原则:1.设有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授予相应的海域使用审批权限。2.海域使用审批权限的划分应当有利于海域的保护和管理。3.管理区域有争议的项目用海,由共同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且不作为海域勘界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