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远洋渔业企业是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企业远洋渔业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远洋渔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船员行为全面负责。远洋渔业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对远洋渔业项目的执行、生产经营管理、渔船活动和船员行为负监管责任。渔船船东对其所有的渔船质量、设施配备及聘用的船员资质负责。船长对渔船海上航行、生产作业、锚泊安全以及船员行为负直接责任。
2、远洋渔业企业如何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远洋渔业企业应当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体规程,强化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生产过程管理。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定,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各项制度,不断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3、作业渔船应配备哪些安全设施
出境作业远洋渔船应当按照《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经检验合格、依法登记,取得相关证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条约的管理规定。不得使用超过报废船龄或未取得相关证书的渔船从事远洋渔业生产。远洋渔船应按规定配备卫星电话等通讯设备、气胀式救生筏等救生和消防装备、船位卫星监测设备、船舶自动识加盟系统等导航助航设备,以及野生动物保护和环保等设备,并保证设备正常开机运行、及时更新。参照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国际渔船安全公约1993年议定书》要求,不断提高渔船和装备水平。
4、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远洋渔业船员应当经农业部审定合格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经农业部授权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考试合格,职务船员取得职务船员适任证书,所有船员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并具有1年以上海洋捕捞经历。远洋渔业企业专职经营人员须经过法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未参加培训的人从业人员一律不得离港出境作业。从业人员应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和风险防范技能。
5、作业的基本要求
在公海作业的远洋渔船应按照项目批准文件和限定的作业场所、类型和时限作业,在他国管辖水域作业的远洋渔船应当严格遵守我国与该国签订的渔业协议及该国的法律法规。
6、作业渔船的船位监测
远洋渔船应当按照《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安装和使用船舶监测定位设备,纳入农业部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系统,并保证设备24小时正常运行。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动船位报告信息,不得干扰、破坏卫星监测设备。远洋渔业企业应密切关注本企业作业渔船的船位信息,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做好保存和记录工作。
7、远洋渔业作业的日常报告制度
项目执行期间,远洋渔业企业在遇到安全事故、涉外事件、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时,实行日报制度。其它情况,实行月报制度。
8、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发生安全事故和涉外事件时,远洋渔业企业应立即向所在地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船名号、船籍港、发生时间、地点(经、纬度)、经过、人员及财产损失善等有关情况,并配合开展调查。
9、违规企业、人员的处理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境生产的,由渔船所在地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并监督企业或船东将渔船立即如回。对非法组织渔船出境生产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将涉事企业、渔船和管理人员列入“黑名单”,并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依法采取罚款、扣减燃油补贴、暂停受理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年审换证、项目年审确认和其远洋渔业项目申请等措施,建议农业部暂停、取消其远洋渔业项目和远洋渔业企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