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伏季休渔政策解读

2011年伏季休渔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2-10-26

  一、什么是伏季休渔制度?
  答:伏季休渔,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保护渔业资源的一种制度。它规定某些作业在每年的一定时间、一定水域不得从事捕捞作业。因该制度所确定的休渔时间处于每年的三伏季节,所以又称伏季休渔。
  二、目前我国在哪些海域实行伏季休渔制度?
  答:我国自1995年开始,在东、黄渤海海域实行全面伏季休渔制度。通过多年的休渔有效地保护了主要海洋经济鱼类资源。根据农业部农渔发[1999]2号文件的规定,从1999年开始,南海海域也开始实施伏季休渔制度。也就是说,到目前为止,我国在黄渤海、东海、南海海域都实行了全面的伏季休渔制度。
  三、哪些作业类型要休渔?
  答:除钓具外,禁止其他渔具在伏季休渔期间从事捕捞活动。一律实行"船进港、网封存、证(捕捞许可证)集中"。
  四、休渔期间供油、供冰及收购、运销、代冻、储藏鱼货的单位和个人要遵守哪些规定?
  答:休渔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从事拖网、围网或掺缯作业等应休渔船供油、供冰,收购、运销、代冻、储藏鱼货等。违者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严厉的处罚。
  五、如何保证伏休制度的顺利实施?
  答:为了确保伏休制度的顺利实施,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1]第68号),要求沿海各地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目标,突出管理重点,狠抓措施落实,确保圆满完成伏季休渔任务。伏休期间实行休渔的渔船,必须做到"船进港、网封存、证(捕捞许可证)集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休渔渔船供油、供冰及收购、运销、代冻、储藏鱼货等。伏季休渔制度作为我国依法保护渔业资源的一项重要制度,必须坚决贯彻和长期坚持。各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伏休工作,消除麻痹、松懈思想,实行伏季休渔管理责任制,做好伏季休渔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妥善安排休渔期间渔民的生产生活,保持渔区社会稳定。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不同途径大张旗鼓、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使伏休制度在全社会、特别是在渔区、渔村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同时组织有关部门在海上、港口、市场等实施监管,对违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六、休渔期间将对渔船进行哪些检查?
  答:伏休期间在实施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强化对重点地区和特定时段的管理,着重检查以下几方面:
  1.休渔渔船停港情况
  2.休渔渔船网具存放情况
  3.渔船船名标识情况
  3.停港渔船持证情况
  4.渔船安全设施配备情况
  6.异地停港渔船休渔情况
  七、伏季休渔期间还有渔船出海作业吗?
  答:因为伏季休渔主要是针对破坏中底层鱼类的网具进行限制,并不是禁止所有网具。我国的伏季休渔制度主要是针对底拖网和定置渔具制定的,所以根据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通知,伏休期间有部分不在休渔范围内的渔船出海捕捞生产是允许的,但钓钩(钓具)作业除外,其它渔具(包含拖网、帆张网、刺网等)按伏季休渔制度规定严禁从事捕捞活动。
  八、休渔期间将采取哪些措施强化休渔管理?
  答:休渔期将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监管:一是加大对渔港码头、渔船服务企业的监管力度,严格控制渔船加油、加水、加冰,杜绝渔船违规渠道。二是成立伏季休渔督导组对沿海各区市重要渔船停泊点及大马力渔船进行不定期检查,详细掌握伏休期间渔船动态情况。三是加大对渔企渔民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要求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利用伏季休渔期,认真组织开展渔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培训,全面宣传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各项要求,重点加强对船长、渔船所有人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渔业企业和渔民遵纪守法自觉性。四是加强港口监控,做好渔船的规范化管理工作。从源头加强管控,重点做好港口码头、重点渔企的监管,分担海上管理压力,避免发生渔船集体违规出海作业事件。五是做好重点敏感海域的巡航检查,有针对性地调整中后期巡航检查措施,做好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船只的监控和监督检查力度。尤其是加大对社会群众举报较集中海域的巡航检查力度,发现违规渔船一律扣港处理,坚决防止我市渔船进入朝韩敏感水域作业。对海上治安案件或有暴力抗法行为的,按照海查陆处原则,认真做好取证工作,及时移交并配合公安边防部门处理。
  九、今年的休渔政策与去年相比较有哪些调整?
  答:为进一步养护海洋生物资源、促进渔业增效渔民增收,更好地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根据休渔管理实际和有关方面意见,今年农业部对休渔作业类型作了相应的调整,决定将黄渤海区和东海区刺网渔船全部纳入海洋伏季休渔管理,休渔时间为两个半月至三个半月,其中: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为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十、实行休渔对渔民群众有什么好处?
  答:休渔渔民可以利用休渔时间修船修网修机器,得到充分休整;休渔三个月还节约了大量生产成本。休渔期间少捕的产量,可以在开捕后补回,而且其渔获质优价高。最重要的是:休渔保护了渔业资源,改善了渔业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从而有利于促进渔民群众的长远经济利益的实现。
  十一、如何搞好休渔期间的安全工作?
  答:休渔渔民要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规定。要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落实安全责任制,密切配合渔业、公安、消防、气象等主管部门,加强对自身的约束,认真自检渔船安全设施和船员持证情况,注意渔船的防火、防盗、防台风措施的落实,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坚决消除事故隐患。
  十二、应休渔船如何遵守港口有关管理规定?
  答:6月1日12时前所有休渔渔船必须进港集中,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如有特殊原因需转港的,应说明移动的理由、目的地、航行路线和时限,并附上船舶所有人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的相关证明,经当地区市伏季休渔领导小组批准(同时通报渔船停泊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方可离开锚地。凡未经批准的,一律视为违规,实行扣港集中看管。凡我市休渔渔船在伏休期间必须返回我市港口停港休渔,如因坞修等原因确需在外地停港休渔的,须由渔船所有人向所在地区市渔政机构提出申请,由所在地渔政机构现场核实,并提供检查情况报告(含照片、录像、坞修合同等资料),报市级渔政机构审批,同时上报省总队备案。
  十三、对违反休渔规定偷捕的渔船的具体处罚规定有哪些?
  答:查获违反休渔规定偷捕的渔船,一律依法从速、从严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在伏休期间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一律按《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150马力以上渔船每船处30000—50000元,149--40马力渔船每船处10000—30000元,39马力以下每船处3000—10000元罚款;对带头非法捕捞、违规影响大、破坏资源严重及逃避、抗拒渔政检查的,没收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直至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在伏休期间无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一律按《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150马力以上渔船,每船处30000—100000元罚款,149--40马力渔船,每船处10000—50000元罚款;39马力以下渔船,每船处5000—1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三)凡在伏季休渔期间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一律按《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四)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未按规定刷写、悬挂,或者遮盖、涂改、伪造的,应责令其立即改正,按照《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对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给予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无有效的渔船船名、船号、船舶证书(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下同)的船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应禁止其离港,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擅自刷写船名、船号、船籍港的,或冒用他船船名、船号或船舶证书的,从重处罚。
  (六)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一经发现,应立即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罚款。
  (七)机动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或者不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按照《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凡在伏季休渔期间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一律按《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凡在伏季休渔期间向违法作业渔船供油、供冰的,一律依照《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性的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十)凡在伏季休渔期间销售、代冻未经依法处理的违法捕捞渔获物的,一律按照《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水产品市场价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十一)凡违反前面(一)至(四)项规定被查获的违规作业渔船,一律“就近、异地”押回港内实行海查陆处,不得在海上处罚后放行,也不得扣押在违规船舶的船东户籍所在地。
  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失的,一律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和《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取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按照致死渔获物市场价格的1至3倍收取;致死渔获物中的重点保护品种未达到可捕标准的,按照达到可捕标准的市场价格计算。
  (十二)对聚众抗拒执法,暴力冲撞执法船只,或在船舷设置铁栅栏,使用器械或其他方式威胁执法人员人身安全,阻碍执法人员登船检查的,应做好现场取证工作,迅速调集执法力量处置,对该类违规渔船一律实行异地扣押,并报经省级渔政机构同意后,依法按最高限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边防部门处理。
  (十三)因举报等原因被省督办的违规案件,由省总队调查处理或指定渔政机构调查处理,并及时通报有关市、县渔政机构。
  (十四)对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情形的,由公安机关立案追诉。
  渔业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应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农政发[2011]2号)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经调查立案后依法提请渔业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渔业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渔业部门在查处渔业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移送时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
  十四、违规情节认定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一)违规渔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1.拒绝、逃避检查或破坏调查现场的;
  2.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的(水产品按照市值达到5000元不满10000元);
  3.在网次或者航次中未达到可捕标准的重点保护品种比例高于40%低于60%的;
  4.伏季休渔期间违规两次以上的;
  5.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违规渔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1.使用暴力抗拒渔政检查的;
  2.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巨大的(水产品按照市值达到10000元以上);
  3.在网次或者航次中未达到可捕标准的重点保护品种比例高于60%的;
  4.伏季休渔期间违规三次以上的;
  5.组织或带头聚众违规作业的;
  6.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五、对渔业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都有哪些要求?
  答:各级渔业执法机构、人员,要服从指挥调度,遵守《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认真执行《渔业法》、《行政处罚法》等各项规定,统一处罚标准,严格执法程序,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伏休期间,一律使用一般程序执法文书,在开具《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必须注明渔船主机功率。各级渔政机构对伏休期间查处的违规渔船,必须按规定录入中国渔政指挥管理系统的渔业行政执法检查及行政处罚信息管理子系统。
  十六、休渔期间如何加强渔港码头的监督检查?
  答:(一)沿海各区市伏休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专门人员对辖区内的港湾、码头、船厂等渔船停泊点进行巡回检查,重点检查伏休期间是否有休渔渔船违规出海生产的;是否有销售、代冻未经依法处理的违法捕捞渔获物的;是否有制造、销售禁用、取缔的渔具等违法行为。各地要利用伏休渔船停港的有利时机,加强对渔船证件的检查,通过认真查处海洋无证捕捞行为,严肃渔业许可制度,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
  (二)根据省厅休渔管理要求,设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渔港内停泊渔船的检查与监控由渔监机构负责。各级渔监机构要切实履行好职责,责任到人,每日要将港内渔船动向向各级伏季休渔领导小组汇报(已安装渔港监视系统或基站式射频识别设备的港口应使用以上系统加强对应休渔渔船的监控),对应休渔渔船未经批准擅自离港或生产经营单位在港内向应休渔渔船供油、供冰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将问题和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十七、海上执法检查怎样开展?
  答:(一)各地要合理调配渔政船力量,突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辖区内的海上巡航检查。在各区(市)组织渔政船对所辖海域管理的基础上,市局渔政执法船将根据情况加强对重点区域的管理,进一步加大违规渔船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打击带头违规、规模性违规及暴力抗法行为。
  (二)对抓获的违规渔船严格执行“海查陆处”有关规定,海上涉嫌违规渔船一律扣押回港后由陆地工作组负责处理,不得在海上处罚后放行,违规渔船必须扣押至伏季休渔结束。对顶风而上,带头违规,破坏资源严重的渔船,一经查实,一律实行异地看管扣押,并严格按照《山东省伏季休渔执法规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者,没收其渔船;对抗拒执法检查的移交公安边防机关进行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八、对水产品批发市场及非休渔渔船的管理要求是怎样的?
  答: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要根据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水产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精神,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水产品批发市场等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对收购、销售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要重点加强幼鱼比例检查力度。各区(市)要严格按照幼鱼比例检查的规定和要求,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积极行动,将此项工作抓好。
  对主作业类型为钓具的非休渔渔船,要加强渔具渔法检查,防止个别渔船以从事钓具作业为名,夹带休渔渔具出海生产,扰乱伏休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