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岛保护法》释义(14).doc
发布时间:2011-05-05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在海岛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生态建设等实验基地。
【释义】 本条是关于海岛实验基地建设的规定。
我国海岛大部分远离大陆,缺少电力和燃料供应,常规供电投资巨大,我国海岛风能、太阳能、海洋能丰富,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优先选择。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我国已启动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站建设、海岛可再生能源勘察与评价、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共性关键技术自主创新及集成等工作。
根据海岛实际情况,促进和改善海岛原有生态系统,合理配置和优化利用海岛资源,在海岛开发利用过程中维护、修复和建设海岛生态。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重点要从事后治理向事前保护转变,从人工建设为主向自然恢复为主转变,从源头上扭转生态恶化趋势。国家支持建立海岛生态建设实验基地,有利于海岛生态建设的探索和研究。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安排海岛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海岛的保护、生态修复和科学研究活动。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安排海岛保护专项资金的规定。
海岛具有重要的生态、经济价值,海岛的保护事关国家重大利益,保护海岛是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因此,本法规定,国家安排海岛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海岛的保护、生态修复和科学研究活动。海岛保护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