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岛保护法》释义(6)

《海岛保护法》释义(6)

发布时间:2011-05-05

  第八条 国家实行海岛保护规划制度。海岛保护规划是从事海岛保护、利用活动的依据。
  制定海岛保护规划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护和改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促进海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海岛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征求有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海岛保护规划的一般规定。
  一、国家实行海岛保护规划制度。本法规定海岛保护规划是从事海岛保护、利用活动的依据,这是立法对海岛保护规划法律地位的明确。海岛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都应当严格依据依法制定的规划进行。
  二、制定海岛保护规划的原则
  从海岛保护工作实际来看,科学规划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
  (一)有利于保护和改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
  (二)促进海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海岛保护规划的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
  (一)海岛保护规划应当具有科学性,充分的专家论证和广泛的社会参与是规划科学性的有效保障。
  (二)本法要求海岛保护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获取和了解,同时本法明确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海岛保护规划或者规划中的有关内容可以不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