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岛保护法》释义(10)

《海岛保护法》释义(10)

发布时间:2011-05-05

  第十二条 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和利用规划。
  【释义】本条是关于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的规定。
     编制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目的是使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活动有所遵循。考虑到各地经依法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情况不同,本法没有要求县级政府必须组织编制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而是授权规定县级政府可以组织编制。这样规定,比较符合实际,也不影响本法规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的强制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