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岛保护法》释义(2)

《海岛保护法》释义(2)

发布时间:2011-05-05

  第三条 国家对海岛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岛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海岛的保护和管理,防止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遭受破坏。
  【释义】 本条是关于海岛保护和利用的原则的规定。
  这一原则贯穿于本法的全部内容。 “科学规划”就是政府及有关部门首先应当科学制定海岛保护规划,作为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基本依据。规划先行,没有规划不能开发利用海岛。为此,本法第二章 “海岛保护规划”,对海岛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作了规定。 “保护优先”就是正确处理海岛的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将海岛保护、生态建设放在优先位置,海岛的开发利用应当按照海岛保护规划优先考虑海岛保护,维护海岛生态平衡。 “合理利用”是指在海岛开发中,应根据其独特的地理和自然环境特性,合理利用海岛的生物、林业、矿产、港口岸线、旅游和能源等资源,不能搞掠夺式开发利用。否则,一旦生态环境遭受破坏,将很难恢复。 “永续利用”就是开发利用海岛要从维持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利益着眼,保证海岛资源永续利用,造福子孙后代。
  第四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释义】 本条是关于无居民海岛所有权的规定。
  无居民海岛是属于国家所有的特殊自然资源。针对现实生活中一些单位和个人将无居民海岛视为无主物,随意占用、使用、买卖和转让,严重破坏了海岛生态环境的情况,本法进一步明确了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
  对在《海岛保护法》公布前,有的地方已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将一些无居民海岛上的林地确认给集体所有的问题,可作为历史遗留问题,通过在本法施行后逐步征收为国有等方式妥善处理。“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的规定既坚持了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原则,又妥善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有利于对我国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