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岛保护法》释义(5)
发布时间:2011-05-05
第七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岛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海岛保护意识,并对在海岛保护以及有关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岛保护法律的义务,并有权向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海岛保护法律、破坏海岛生态的行为。
【释义】 本条是关于海岛保护的宣传教育及海岛保护义务的规定。
一、做好海岛保护工作,重在增强公民的海岛保护意识。国务院和沿海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海岛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海岛保护意识,对在海岛保护以及有关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二、海岛保护法的实施要靠全社会共同遵守和监督。对于违反海岛保护法律、破坏海岛生态的行为,有权向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提供证据、线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