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说明

青岛市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说明

按照国家环保部的要求,全国74个环保重点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率先实施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新标准主要监测项目评价和发布在原标准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10)三项指标的基础上,增加了细颗粒物(PM2.5)、臭氧、一氧化碳指标,空气质量判断依据由三项扩充到六项,且“原标准的三项中的”部分指标上限值更加严格。

为做好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实施。2012年我市积极做好新增监测项目设备的资金申请、设备购置、安装调试和联网运行,在全省第一家完成PM2.5监测设备的联网运行。2012年10月1日起,我市通过环保网站在全省率先发布PM2.5监测数据。2013年1月1日起,我市全面、实时发布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13个空气自动监测站的监测数据。

按照环保部《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市积极推进黄岛区(原胶南市)、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一区四市”)10个县级空气自动监测站的建设改造及与国家监控平台联网工作,2013年10月底全面完成,自11月8日起,在全省率先对外发布县级市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

按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发布内容为空气自动监测点位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臭氧、一氧化碳共6项指标的实时小时浓度值、最近24小时浓度均值(臭氧为最近8小时浓度均值)和AQI指数(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并根据实际空气质量类别提供出行建议。

此次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内容,与以往发布的情况相比,采用的标准更加严格,监测指标增多、发布频率更高,空气质量判断结果更为合理,更加贴近公众的切身感受。

青岛市近年来大力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和PM10浓度呈逐年下降趋势,特别是2012年,空气质量有较明显的改善,进一步彰显了我市在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中取得的成绩。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评价体系在我市全面采用,监测指标的增多、“原标准的三项”部分指标上限值的收紧,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施新标准后预计空气优良率会下降,这并不表明环境质量恶化,只是评价空气优良率的“门槛”提高了。

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也面临新的挑战。空气质量改善与污染防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涉及到城市规划、产业布局和结构的优化调整、城市绿化和保洁、环境监管、机动车控制、居民生活等方方面面。我们将以更大的决心,采取更加有效地措施,为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不懈努力。

备注:空气子站名称变更正在报批中,现黄岛区南部、北部子站实为开发区南部、北部子站,责任区域为开发区。

跳过说明,进入系统(青岛市) 跳过说明,进入系统(山东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