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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2000904601-003 | ||
权力事项名称 | 安全质量监督抽检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 | ||
实施主体 |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实施依据 |
1.《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主席令第9号通过)第六十条第二款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国务院令第557号)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3.《山东省食品监督检验工作规范(试行)》(2010年6月鲁质监食字〔2010〕238号)第三条 查看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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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流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工作规范》的规定组织实施监督抽检工作。1.根据上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抽检方案,对本辖区方位内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定期抽样检验。对重点食品、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以及风险监测发现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样检验。2.必须按国家食药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2014年版)》组织实施抽检工作。3.抽样检验必须执行买样制度,不收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4.应当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抽样检验。5.抽样检验不合格报告出示后3日内送达被抽检食品生产企业,责令其停止生产和销售该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并监督其召回、整改工作。6.被告知的被抽检企业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组织抽检机关提出复检申请,并到国家公布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果。7.整理抽检数据,及时报送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
承办机构及联系方式 | 承办机构:食品生产监管处 地址:香港中路19号 联系电话:85916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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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机构及联系方式 | 青岛市纪委派驻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9号, 投诉电话:0532-859168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