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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2000904601-001 | ||
权力事项名称 | 常规监督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 | ||
实施主体 |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实施依据 |
1.《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主席令第9号通过)第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七十八条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国务院令第557号)第四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第六十条第一款 4.《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2009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 查看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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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流程 | 根据《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2009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第三章监督检查程序:1.监督检查实施前15个工作日,向企业送达《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书面告知企业监督检查有关项目;2.被检查企业收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后,应进行自查,并向实施监督检查的单位提交书面自查报告;3.检查人员收到企业的自查报告后,应当进行书面核查,必要时,应当要求被检查企业做出说明并提供补充报告材料。对材料中的问题也可以有针对性约谈相关人员;经核查企业自查报告和补充材料,认为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告知企业;4.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时,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5.检查人员对生产场所、制度、记录、标签等进行检查,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可以进行抽样检验;6.监督检查人员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由当事人核对后双方签字。当事人拒不签字的,由检查人员注明原因;7.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依法进行处理;8.监督检查结束后,将监督检查情况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 | ||
承办机构及联系方式 | 承办机构:食品生产监管处 地址:香港中路19号 联系电话:85916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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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机构及联系方式 | 青岛市纪委派驻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9号, 投诉电话:0532-859168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