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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2001005001 | ||
权力事项名称 |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主体 | 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办理)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3.《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三条 查看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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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立案人员在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两名及以上办案人员审理-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提交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会议审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 ||
办理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依法可以延长三十日。 | ||
需提交材料 |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材料 3.公民申请行政复议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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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
承办机构及联系方式 | 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0532-85916791、0532-85916793 | ||
监督投诉机构及联系方式 | 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0532-85911503 |